更新时间:2023-01-05 12:49
陕西省照明学会办有“西部照明网”,下设科普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
还拟成立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照明工程专业委员会、光源专业委员会、路灯及道路照明专业委员会、照明测试专业委员会。 陕西省照明学会挂靠于西安应用光学研究所。学会现有理事83名,常务理事31名, 理事长:王小鹏 副理事长:霍小平 刘德法 陆治国 肖建国 杨德才 杨庆福 杨照金 杨文军 王甫奇 秘书长:吴宝宁 陕西省照明学会拟办《西部照明》期刊。欢迎照明界同仁参加陕西省照明学会。
陕西省照明学会办公地点:西安市电子三路西段9号 通讯地址:西安市123信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照明学会,英文译名为:Shaanxi Illumination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SIES。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由陕西地区照明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照明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照明科技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
和动员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密切结合陕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照明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照明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照明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探讨。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关心和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团结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陕西照明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西安应用光学研究所(兵器205所)。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西安市电子城电子三路西段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促进学科不断发展;
(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积极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咨询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组织报告会,举办各种培训班,不断提高会员和照明科技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
(四)举办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展览展销会,组织技术交流会等活动,积极促进新产品、新技术走向市场;
(五)积极开展科普活动,普及照明科技知识,传播照明先进技术经验;
(六)创办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照明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实体,为照明科技工作者开设活动场所;
(七)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八)开展与台湾、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照明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增进中华民族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团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者,经过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
(三)个人会员要求从事照明技术、照明工程管理工作多年,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大贡献者,或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要求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营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被批准的会员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和培训班;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团体提出申请从事科学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关心我省照明事业的发展和本团体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在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付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付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讨论审定学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在特殊情况下,有2/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选召集人,即可召开理事会,决定相关事宜。
(十三)为了使理事会正常运转,理事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付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付理事长、秘书长最大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付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付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付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理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