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流学会

更新时间:2023-08-09 23:16

陕西省物流学会是经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陕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学会简介

学会是由在陕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物流园区(中心)、物流企业等单位及从事物流管理、研究、教学和服务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专业性,集“产、政、学、研”为一体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学会旨在挖掘整合各方资源,开展物流学理论的研究与交流;将物流基本理论和物流实务有效结合,推广物流新技术、新标准,引导物流产业健康发展;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企业升级服务,为社会培养人才服务,构建和壮大陕西现代物流产业体系,为促进陕西乃至西部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组织机构

专家(顾问)委员会

产学研基地管理中心

秘书处办公室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定为陕西省物流学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LogisticsSociety(缩写SLS)。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在陕的高等院校教学研究机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物流园区(中心)、物流企业(含运输、仓储、配送加工包装、商贸流通、电子商务、邮政快递、信息咨询服务、技术研发)等单位及从事物流管理、研究、教学和服务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专业性,集“产、政、学、研”为一体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挖掘整合各方资源,推广物流新技术、新标准、引导物流产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升级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培养人才服务。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富裕三秦百姓、建设西部强省的目标,

第四条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的地址在西安市高新路67号含光佳苑A座二层,邮编:71007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主要业务是发挥专业性、学术性组织的优势,进行智力开发,开展物流理论、政策导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研究,构建政府与物流企业和教育研究部门的纽带,履行沟通、协调和引领职能,促进陕西省现代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理论研究、政策建议、调研论证

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探索适合中国和本省的现代物流管理模式;开展物流产业发展及现代物流经营管理理论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物流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发挥“思想库”、“智囊团”的作用;接受政府领导的指示及职能部门委托,参与调研及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评估等工作。

(二)宣讲法规、拟定规划及标准、引领贯彻执行

宣传、讲解国家促进物流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规,协助当地政府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及发展规划,引领物流企业学习贯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参与物流业有关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协助政府对行业进行规范管理,开展企业标准等级评定等。

(三)合作交流、出版内刊

通过举办学术交流会、报告会等形式,加强与其他相关专业学会的沟通与协作;适应国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与国际物流行业接轨,组织开展与新亚欧大陆桥物流联盟、西三角经济区、关中-天水经济带等国内和国外有关学术(经济)组织、物流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促进会员单位对外经济合作交流。

搜集国内外物流资讯、整理、分析行业发展的各项数据,编辑、出版内部刊物,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信息咨询服务。

(四)联系实际、咨询服务、教育培训

理论联系实际,研究贴近生活。搞好市场分析,做好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物流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发展战略、总体策划、资产重组、兼并上市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物流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总体水平。同时协助用人单位做好高级物流人才的引进和初级人员的推荐就业及岗前培训工作。

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险顾问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学会宗旨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单位会员包括物流服务企业,工业、商业、外贸、建筑、农业等应用物流的企业,物流科研、设计、咨询、教育单位。单位会员还包括各类物流管理单位和中介社会团体。

2、个人会员包括从事物流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学者以及专门从事物流工作的企业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由会员介绍,或由单位推荐。

(二)单位会员

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或单位向学会提出申请。

(三)会员核准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优先享受学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和支持学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学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学会活动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学会其他重要工作。

(七)审议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邀请名誉会长、顾问和专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最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会员)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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