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7 11:01
陕西省监察委员会是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纪委”)由中共陕西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监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纪委和省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中央纪委和省委负责。同时,省监委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家监委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在中央纪委和省委领导下,省纪委监委加强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
(一)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三)在省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工作。
(四)负责全省监察工作。
(五)依照法律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六)负责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综合分析全省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或修改全省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配合做好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对全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脏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市级纪检监察机关、省管企业、省属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等。
(十)完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020年,全省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陕西追赶超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聚焦脱贫攻坚决战决胜,深化拓展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
(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四)发挥纪委监委专责监督作用,着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五)锲而不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整治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六)联动推进巡视巡察,充分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
(七)保持惩治腐败政治定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以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保障高质量发展。
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第九至第十四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省委工作机关序列,设在省纪委。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此外,设有陕西纪检监察信息中心、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两个直属单位;设有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