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18:22
陕西纯山教育基金会是二零零六年九月在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的公益基金会。纯山关注6-20岁乡村青少年的教育及发展问题,通过物资补充、能力建设及生命教育培训帮助乡村青少年认识自我,突破自我,团队合作,培养其独立自信、自强互助的人格。
愿景:每一个青少年都能成为更好的自己
使命:秉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支持教育改善类的公益行动,提高6至20岁在校乡村青少年的自信力、独立能力和互助精神。
信念与价值观:我们认为每个生命都有权利被尊重,我们相信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座爱与善的花园。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助学、奖学;资助教育基础设施以及师资培训等与教育相关的资助活动。
以贫困大学生为核心的青年能力建设
以乡村图书馆为核心的农村小学教育支持和阅读理念推广
2017年工作报告
2017年可以用两个关键词来综述,“调整”与“挑战”。“调整”,一方面是项目负责人的更迭,另一方面是对未来项目的思考与调整,不管是基于社群发展的方向,还是彻底转成“奖学金”带来的变化,都是在一个有近十年历史的项目基础上寻求创新。“挑战”,外部的挑战来自于精准资助范围扩大导致传统助学市场的萎缩,彻底放弃“助学金”后,机构将面临筹款、传播策略带来新的挑战,对项目活动的创新和产品化设计也将产生新的挑战。
2017项目成果
(1)破茧奖学金:为186名品学兼优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大学生总计发放奖助学金93万元。
(2)破茧支持:为172名农村大一新生举办2场为期2-3天的破茧营会;为136名农村大一新生举办2场为期1天的西安rush-城市探索活动;为20名小组长组织了三期共计4天的《非暴力沟通》培训,支持小组开展了4期兴趣小组活动,总共141人参与;为纯山同学组织返乡实践工作坊,共有23人参与,其中3个小组完成了返乡实践。
(3)项目筹款:1668人通过腾讯乐捐参与线上捐赠、124789家淘宝店通过公益宝贝平台参与项目捐赠。
2017年项目大事记:
2017年,乡村图书馆及阅读推广项目继续扩大规模,在渭南市蒲城县、白水县,汉中市宁强县拓展项目点,尝试进行区域化的推广,更多的乡村学校加入到项目中来;同时继续支持乡村老师在阅读领域的成长,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和培训机会。另外,纯山与安康市教研室共同举办“安康市中小学阅读推进会”,与来自安康市10个区县的老师分享项目点汉阴县的经验。在第五届全国教育公益组织双年会上,纯山与公益同行们分享了“乡村图书馆及阅读推广项目”近十年的项目经验和思考,特别是如何充分地信任和支持当地老师,让学校和老师充分地参与到项目中来,成为项目的主体,发挥他们的能量去推动阅读。
2017项目成果
(1)拓展项目学校:在渭南市蒲城县、白水县,汉中市宁强县共新增20所乡村学校,建立154个班级图书角,共捐赠图书11046册。
(2)学校走访:共计走访学校4轮,在走访中和学校、老师互相了解,通过和学校、老师的面对面交流,推动学校、老师开展阅读活动。
(3)为324名乡村老师提供6次培训。
(4)筹资情况:2017年通过“99公益日”、长安信托等爱心企业和个人,共计筹款140829.80元。
2017年项目大事记:
1、2017年3-5月:与蒲城县、白水县的10所学校建立合作关系,并进行了第一次教师培训。
2、2017年10-12月:与宁强县教育局及学校建立合作关系,尝试通过教育系统的整体合作来进行项目推广。
· 永丰小学
· 2017年度,与赠与亚洲北京办事处合作,对周至永丰小学毕业生开展助学项目。
· 为19位进入育才中学的初中生、5位高中生及21位当地高中生提供奖学金。
· 高中生资助
· 2017年度,继续与研华文教基金会合作,对山阳中学的学生进行资助。
· 本年度共对21名高二、24名高三,共计45名学生提供资助。
鞋盒礼物
2017年通过鞋盒礼物公益倡导活动传播影响到486230人次公众,共有来自中国(28个省区)的资助人捐赠鞋盒礼物4224份。其中物资捐赠占捐赠总额的91.12%,现金捐赠占8.88%。30所乡村小学的小学生收到了温暖的鞋盒礼物。
儿童义卖
2017年是儿童义卖市集活动的第七年,活动联合西安世纪金花购物中心高新店、王府井·赛特奥莱机场店和西安高新第二小学基金会、枫叶国际学校共同举办。活动直接影响1500人次的公众,120名小学生在活动现场售卖自己的原创书画、手工艺品、各类书籍、学习用品、玩具,在2小时内筹集善款4612.6元。
公益倡导影响力
纯山教育基金会通过机构自媒体、纸媒、电视广播及新媒体等渠道大力推动公众对公益行动的了解和行动。2017年,纯山教育基金会微博关注者8262人,微信公众号关注者 3106 人,全年发稿125篇。西安日报等纸媒发稿3篇,西安电视台发布新闻信息14次,大秦网、天天快报、今日头条等网络媒体发稿11次,另有20家合作企业通过其自媒体发布公益信息。传播影响人次逾800万。
2017年全年共募集善款2,007,020.85元。
其中:
捐赠收入1,577,705.06元,占总收入的78.6%;
投资收益421,978.02元,占总收入的21%;
利息收入7337.77元,占总收入的0.4%。
2017年全年共使用善款2471648.43元。
其中:
业务活动支出2199030.25元,占总支出的88.97%;
管理支出246383.42元,占总支出的9.97%,分别用于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
筹款费用26234.76元,占总支出的1.06%。
近五年平均每年捐出当年善款收入的87%,保持高效的善款流转率。
理事会
全年召开理事会两次,对机构全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进行审议,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执行团队
2017年度全职工作人员共计9名,其中2名为本年度新增,离职员工1人,工作团队保持稳定。
为培养团队,本年度安排人次参加外部培训,在机构内开展内部培训12次,帮助员工胜任工作,提升团队效率。
志愿者
2017年度,新增注册志愿102人。在本年度,共有356人贡献志愿服务5957小时。
陕西纯山教育基金会章程
(经2017年9月25日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陕西纯山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性为慈善组织。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公益为目的,通过助学、奖学;资助教育基础设施以及师资培训等与教育相关的资助活动,体现社会不同阶层成员之间相互关爱的精神,为构建和谐文明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以下创始人员:卓泽凡、 肖兵、罗茂生、雷华锋、窦醒亚、崔砚文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23号。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助学、奖学;资助教育基础设施以及师资培训等与教育相关的资助活动。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 年满18岁以上,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关心热爱社会公益事业;
(三) 有组织和管理能力;
(四)没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的不能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情况;
(五)基金会理事会确定的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权利 ;
(二) 对基金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
(三) 在理事会上发表意见、表决的权利;
(四) 自觉遵守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
(五) 其他。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被提名的召集人获1/3以上理事同意为召集人时,该召集人可以召开理事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推荐;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和秘书长1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 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 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发起人、捐赠人捐赠的资产、资金 ; (二)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接受特定捐赠人捐赠的资产、资金 ; (三) 基金会资产、资金投资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支持教育改善类的公益行动,提高6—20岁的在校乡村青少年的自信力、独立能力和互助精神。包括但不限于: (一)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生、大学本科生的奖、助学金类项目; (二)乡村小学图书馆建设及阅读推广项目 ; (三)在校农村大学生的城市及文化融合问题; (四)社会公众公益倡导及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特定的企业和自然人捐助的资金和资产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募捐活动; (二) 对外投资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投资活动; (三) 理事会决定范围内的其他募捐、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由基金会注销时的理事会决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7年9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