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8 22:42
除味剂的除味原理是存在于高湿度(95-100%)空气或水中的恶臭粒子被水分子被膜所包围着,此时脱臭必须破坏水分子的被膜,在将其恶臭粒子捕捉,而干湿的油性粒粒子用于此则效果不佳,脱臭液为天然植物提取液,缩氨酸与酵素成分的复合体,为生物触酶系统。
除味剂是一种用来清除局部空间内异味的清洁产品。
1.用于含有硫化氢的水性体系中,主要成分是低分子聚合物,它通过与硫化氢、硫醇发生化学反应,从根本上解决臭味问题,不再是掩盖型的除臭剂。
2.也可以有效的杀灭厌氧菌,达到杀菌除臭除味的效果,防止菌变体系发臭,有效的保持体系的稳定性。
3.切削液除味剂用于切削液发臭的水性体系中。
4.不仅可以除臭除味,还可以增加体系的杀菌能力,大大提高切削液的使用寿命。
5.切削液除臭剂适用于水性体系,水溶性好,与体系的配伍性好,不影响体系的结构。
有效中和、遮蔽难闻刺激气味,降低溶剂对人体的刺激,使环境清新自然舒适。
本品属反应温和型添加剂,效果主要表现在施工与氧气接触过程。
无毒、无刺激。
相溶性和分散性好。
柔和微香。
微黄色半透明液体。
阴凉干燥,避光,防酸碱,密封保存。
储存期18个月。
不可食用,避免接触眼部。
注:使用前小试,以测试其在配方中的适用性,且使用前请注意是否符合等。
装修除味剂---应用范围
1.可用于人造板厂处理甲醛释放量超标的板材;
2.可用于地毯厂处理含甲醛的背胶;
3.可用于家具厂预先处理用三醛胶生产的人造板;
4.可用于家装工程预先处理有毒人造板,实施绿色家装工程;
5.可用于家具商店处理待售的家具,使之无害化;
6.可用于处理含甲醛的胶粘剂;
7.可用于消除新购家具、家庭、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因装修而造成的甲醛污染,去除甲醛异味。
1 处理新购家具时,直接喷涂在家具板材裸露处,也可以喷在油漆表面;
2 家具制造和装修时,将本品直接喷涂或涂刷在各类板材表面,要达到完全覆盖,形成均一的无遗漏的膜,不留死角包括切断面和深孔;
3用量根据板材甲醛的释放量大小而不同一般为30——60ML/㎡。
1.油漆和金属沾上本品出现白点用湿毛巾擦拭即可去除;
2.本产品无毒但不可以饮用(放在儿童不易接触到的地方,以防误饮、误食)。
除味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物理除味剂、化学除味剂、微生物型除味剂、植物型除味剂和复合型除味剂等。
物理除味剂是通过物理方法进行除异味,利用除味剂或者异味气体的物理性质,不改变气体组分的结果,只改变其局部浓度,或者说是相对浓度。常见的有吸附除味剂、遮掩除味剂等。
吸附性除味剂
吸附性除味剂是采用具有优异吸附能力的物质利用分子间范德华力将异味分子吸附于多孔性物质中的除味方法,常见的吸附性除味剂有活性炭、竹炭、椰维炭等。除味剂比表面大、空容大,通常能吸附减少空气中异味浓度以达到除味的目的。
采用最新的无磷配方,经过雾化,在微小的液滴表面形成极大的表面能。该表面能可以吸附空气中的异味分子,异味气体的溶解过程,即有气相转变为液相的传质过程,并使异味气体分子的结构发生变化,变得不稳定;此时,溶液中的有效分子可以向异味气体分子提供电子,与臭气分子发生反应;同时,吸附在液滴表面的异味气体分子也能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反应。经过本剂作用,异味气体分子将生成无味无毒的分子,如氮气、水等。
掩蔽除味剂
掩蔽除味剂是用天然芳香油、香料等物质掩蔽异味。主要是对很多难以去除的异味或者除味比较麻烦的环境,按比例混合几种有气位的气体,以减轻异味。
采用先进的高分子纳米微胶囊化技术制备的具有缓释性能的无味遮味剂。其微囊粒径尺度为20-80纳米。它可良好的分散于水性液体中,加入后不会破坏液体的配方平衡;同时因产品的特定性能所致对真菌、霉菌的产生有着天然的抑制作用。达到一举两得的良好功效。
化学除味剂是利用氧化、还原分解、中和反应、加成反应、缩合反应、离子交换反应等将产生的异味物质变为无异味物质从而消除异味。
3.2.1氧化除味剂
NaClO、氯气等氧化剂将异味中的有机硫和有机胺类等物质氧化成气味较轻或溶解度较高的化合物,然后酸、碱吸收净化。
3.2.2盐类化合物
使用盐类化合物作为除味剂,例如二价铁离子和抗坏血酸在一起抑制氧化,与氨、硫醇等异味物质反应使之变成无异味物质;三价铁衍生物、金属络合物的配位体与硫醇或硫发生置换反应,将异味物质转化为无异味物质。
3.2.3酸、碱制剂
使用酸类或者碱类物质作为除味剂,例如氧化锌与硫化氢发生非催化气固两相反应,可以去除空气中的硫化氢气体;黄酮与单宁酸等木材精油成分通过包合作用、中和作用、加成反应去除异味物质。
(GB/T 18883-2002 2003-03-01实施)
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院环境工程所。
本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