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8 15:54
这些情况包括:
1,发行人(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而情况属严重者;
2,发行人证券的公众持股量不足;
3,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
4,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
对主板公司而言,若上市公司已持续停牌一段很长时间,但并无采取足够行动争取复牌,则可能会导致除牌。交易所会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载的程序将在上述情况3下长期停牌的主板公司除牌。若上市公司的证券已停牌6个月或以上而又未能符合有关的主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该公司将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进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后,上市公司将有6个月的时间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上市公司未能在限期内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将会进入第三阶段除牌程序。进入第三阶段除牌程序后,上市公司将有最后6个月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发行人在第三阶段届满时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会被取消。
交易所亦可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6.10条将主板公司除牌。如交易所认为主板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交易所将刊登公告,载明该公司的名称,并列明限期,以便该公司在限期内对导致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交易所如认为适当,将暂停该公司证券的买卖。 如该公司未能于公告所载的限期内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交易所可将其除牌。 任何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的建议,将被当作新上市申请处理。
对于创业板公司而言,若上市公司的证券已持续停牌一段长时间,而上市公司并无采取足够措施令证券复牌,交易所可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若交易所拟向长期停牌的创业板公司行使其除牌权力,交易所一般会给予创业板公司通知,要求有关公司需于某段时间(一般为6个月)内补救该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力的事情。于所定期限届满时,交易所可发出通知即时取消有关公司的上市地位,或倘公司提交的建议令交易所满意,交易所或会行使其酌情权延长除牌期限,而创业板公司须于限期内补救该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力的事情。
无论是主板公司或创业板公司(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所界定的“投资公司”及主要或仅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上市公司除外),若公司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该公司不会被交易所视为适合上市,交易所会将其停牌。在停牌期间,如该公司经营有一项适合上市的业务,即可向交易所申请复牌。交易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处理。如该项停牌持续超过12个月,或在任何交易所认为有需要的其它情况下,交易所均有权取消该公司的上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