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

更新时间:2024-09-27 08:30

嫁妆,汉语词语,女子出嫁时,从娘家带到丈夫家去的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

含义

“嫁妆”又称“陪嫁”“妆奁钱”或“奁产”,作为传统婚姻礼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久远。《诗经·卫风·氓》有云:“以尔车来,以我贿迁”,说明先民已有陪嫁财物之俗。该礼俗滥觞于先秦时期贵族婚嫁时的“媵”制,即贵族嫁女会在娣姪和同姓诸侯国中择女子数人从嫁,作为“媵妾”;媵妾之外还有陪嫁的奴仆,称为“媵臣”;陪送的财物,称为“媵器”等。通过对于铭文的识读,今人可以确定,不少出土的青铜器就是两周时期贵族女子的嫁妆媵器。如1979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出土的“邓公簋”即是西周时期邓国与应国联姻时的陪嫁物,国家博物馆所藏“吴王光青铜鉴”则是春秋时期吴王阖闾为其女叔姬制作的嫁妆,而2019年山西警方海外追回的“晋公盘”则是晋文公重耳为其女孟姬准备的陪嫁,这些出土文物都是先秦时期嫁妆制度盛行的明证。

表现方式

古代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寓意喜庆的物品构成的“彩礼”。女方家庭收受彩礼后,也会赠送男方价值相当的财物,称作“回礼”。

历史沿革

在法律条文上发现有明确的关于嫁妆权属的规定,则要到秦汉时期。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记载:“夫有罪……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表明秦人认可妻子对于陪嫁而来的奴仆、衣物与媵器拥有相对独立的所有权,其嫁妆不会应丈夫犯罪而随家庭财产一道被没收。而张家山汉简《置后律》则规定:“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可见,汉律已经较为明确地保障了妻子对于嫁妆的独立所有权。据此律文,婚姻存续期间,妻子的嫁妆可以为夫家使用;但一旦遭遇丧偶或被出等婚姻关系终止之情事,嫁妆则被视为妻子的个人财产而应被返还。

到了唐宋时期,嫁妆的所有权属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一时期,女子的嫁妆在权属关系上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譬如在一些宋代碑刻中见到“冯百乙娘田”“吴六三嫂田”“闾丘媳妇陶氏奁田”等明确属于妇人名下的田产。但总体来说,在“女适人,以奁钱置产,仍以夫为户”(《宋史·食货志》)的时代,妻子的陪嫁基本还是归于丈夫使用处分的。只是唐宋时期的法律明确规定,妻子的嫁妆有其独立性,不会因“同居共财”的一般性要求而并入夫家家族财产,而独立留在夫妇小家庭之内。《唐律疏议》之户婚律就有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说明唐代女子的嫁妆不会被作为族产分家析产于夫家家族内的其他亲属;但若女子身故,其娘家也不能追回这部分财物,可见嫁妆财产基本可视为小家庭内夫妻共有之财产,《宋刑统》则延续了此项规定。

到了元朝,女子对于嫁妆的权属进一步被削弱,《元典章》规定:“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这条规定表明,至迟在元中期以后,女子无论是离婚还是丧偶后改嫁,都无法合法地从夫家带走自己陪嫁过去的嫁妆财物了。这项规定,为明清两代律典接受与继承。

于在新中国的民法体系内,没有赋予“嫁妆”以精准的法律定义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这部分“嫁妆”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长期以来成为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的一大争议。揆诸的司法实务,一般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划分的一般性规定,以获得嫁妆赠与的时间为主要判断依据,婚姻登记以前取得的嫁妆,视为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是女方个人财产;婚姻登记之后的赠与,除非有公证等形式的明示,否则视为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

性质研究

关于为什么联姻的两个集团之间要互相赠送礼物的问题,学界的解释可以说是众说纷纭:

第一种是继承说,杰克·古迪(Jack Goody)1973年对欧洲社会进行考察,认为嫁妆在它的一般表现形式上,是在父母死亡之前的一种财产继承形式。

第二种是福利说,主要观点是嫁妆与女儿在接受妻子集团中的生活是否幸福有关。

第三种是劳动价值说,认为婚姻偿付与男女双方在生产性劳动中所创造的价值有关,而由于男女两性在同一社会中所创造的劳动价值的差异,产生了社会类型与婚姻偿付制度的对应。

第四种是竞争说,认为嫁妆是女人之间为了争夺男性的竞争。

第五种是家庭意图说,艾丽斯·斯赫莱格尔(Alice Schlegel)和罗恩·埃劳尔(Rohn Eloul)指出婚姻贸易经常被解释为新娘的父母与新郎之间所作的安排,这可以在好几个方面被理解——家庭可以将此作为一种手段和机制,试图保持或者增加他们的资源,比如满足劳动力需要,增加财富,保持或者提高自己的地位。

第六种是财产转移说,古迪认为聘礼和嫁妆都涉及到结婚时财产的转移,不论什么象征方面标志着这些转移,他们也有他们的经济功能,不是主要作为一次购买中的媒介物,而是作为财产再分配的方法。婚姻贸易中的这些区别必须和社会组织的其他方面尤其是经济联系起来。这种看法集中地表达了许多学者把聘礼和嫁妆看作是财产转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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