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农制

更新时间:2022-02-23 15:55

古代罗马的一种土地剥削和人身依附关系,隶农初指承租别人土地的佃户,是享有公民权的自由权民。到罗马帝国时期泛指依附于大地产主的佃耕者。通常有自己的家室和微薄的经济(生产工具和农产品),但要向大地产主交纳租税和负担劳役,被固定在土地之上,且可连同土地一起出卖。罗马帝国时期的隶农制是奴隶社会内部的封建因素。

背景介绍

罗马帝国前期社会经济呈现繁荣,奴隶制获得进一步发展,但在此时期,经济衰退和奴隶制危机征兆已见端倪。

与行省经济兴盛适成鲜明对照,这时帝国的中心意大利开始产生农业衰落的现象。共和后期百年内战中大规模的屠杀、流放和没收财产,以及得胜将领犒赏退伍老兵和广建殖民地,使公元前2世纪以来大地产的增长暂时受到抑制,中小地产一度普及于意大利和行省部分地区。

但随着帝国体制的确立,从公元1世纪后半叶开始,土地的兼并和集中过程再趋盛行,奴隶制大田庄在伊达拉里亚意大利南部和坎佩尼亚与拉丁姆部分地区迅速发展起来,在意大利农业中占据着明显的优势。

中等规模的奴隶制庄园在坎佩尼亚和拉丁姆一些地区也还存在,小农经济在亚平宁中部山区和波河流域仍有保存,但受到大地产的排挤和威胁,日趋衰落。

同时,由于帝制的建立和皇权的扩大,皇室通过没收或馈赠和遗赠方式获得大量土地,在意大利和行省中,都出现了大片皇室地产和国有土地。

但是,意大利大地产发展面临着困难,主要是农产品滞销和奴隶劳动生产率低落。由于行省粮食大量输入,意大利特别是拉丁姆的谷物生产日益萎缩。许多庄园改种葡萄和橄榄,南部的庄园则改营牧场,纵然兴旺一时,但也受到行省的激烈竞争。

另一方面,由于战争的基本停止和清剿海盗的成功,奴隶来源显著减少,奴隶价格日趋昂贵。据统计,普通奴隶的平均价格在公元前2世纪仅为300至600塞斯退斯,而在公元1世纪则提高到2000塞斯退斯。

奴隶消极怠工、破坏工具、逃亡甚至杀死奴隶主和发动暴动进行反抗的现象屡有发生。强制性的奴隶劳动效率低下,加上当时地价提高,农产品销售竞争剧烈,使得集中使用奴隶劳动的庄园不仅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困难,而且经济收益也日益降低,逐渐变得无利可图了。

公元1世纪罗马农学家科鲁麦拉列举了使用奴隶从事农业劳动的害处,将农业衰落归咎于“把农业交给奴隶中最坏的奴隶,就象交给行刑吏去惩办一样”。他指出,要关心包括奴隶在内的生产者,奖励女奴生育,对待奴隶要有温和态度。还主张把不适于奴隶劳动的土地交给自由佃农耕种,即以租佃制部分地取代奴隶制。

当时,有些奴隶主被迫改变对待奴隶的态度,给奴隶以一定的自由以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于是,释放奴隶日益增加,共和后期出现的授与奴隶“特许析产”的制度,即奴隶主分给奴隶经营或管理一部分财产而坐收其利,开始广为流行。

在立法方面,也颁布法令,禁止奴隶主杀死奴隶。历史文献还提到,皇帝“塞梯米乌斯,塞维鲁”(小说发生的背景时代的那个皇帝)于202年将公开的角斗列为非法行为,在这过去,罗马一直流行欣赏由奴隶表演的角斗--今天意大利的大斗兽场就是“角斗”表演的最好证明。

同时,对待奴隶的思想观念相应地也有变化。哲学家辛尼加说:“奴隶制是反自然的,是和本性及其固有的自由相抵触的。”这些说明奴隶制危机正在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奴隶制补充的隶农制便应运而生了。

隶农简介

隶农(又音译作科洛尼)最早在公元前2世纪出现于意大利,最初是指承租别人土地的佃户。这种佃户有大小之分,小佃户大多是失地或少地的农民;大佃户则是拥有雄厚资金和众多奴隶而以经营农业获利的人。他们都是享有公民权和其他法律权利的自由民。

他们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者手中租用土地,地租一般支付货币,租约为5年左右。隶农可把租来的土地转租给别人,也可以在租地外耕种自己的土地。起初,小佃农承租土地限于偏远地区和山区各地,隶农制尚不流行。

后来,由于受到斯巴达克起义的冲击,一些大奴隶主鉴于集中使用奴隶劳动存在危险,转而把一部分土地作为特许析产交给奴隶经营,或出租给隶农耕作。于是,隶农数量日益增多,存在范围较前广泛,但在农村中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

公元1世纪,由于意大利土地关系的变化,奴隶制出现危机征兆以及劳动力来源紧张,隶农制在意大利逐渐盛行,并扩展到许多行省。当时,土地租佃的范围相当广泛,龀租的土地有国有地、皇室土地、城市公地、私人大地产、城市议员和老兵的中小地产等,承租人仍有大佃农和小佃农之分,但以小佃农为主。

在帝国初期,隶农的身份仍是自由佃农,他们和地主的关系仍然建立在契约之上,其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均有一系列法律上的规定。后来,随着大庄园经济上自给自足和独立倾向的加强,商品货币关系的萎缩和隶农负担的加重,隶农的身份和地位也逐渐发生变化。

从公元1世纪末起,在意大利隶农中实物地租逐步代替了货币地租。有关隶农权利和义务的契约与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也往往受到官府和有权势的地主通过经济或非经济的强制手段破坏,对隶农加紧压榨和勒索,加重了他们的负担。

意义

而作为小租佃者在经济上具有脆弱性,任何天灾人祸都有可能使其负债或破产。贫困的隶农依靠土地所有者提供的生产工具进行耕作,或因负债而将财产抵押给地主,因此逐渐固着于土地,出现强制租佃和承袭租佃的现象,他们和地主的关系逐渐变成不是靠租约规定,而是依靠习惯来调节。

所有这些说明隶农的人身隶属和依附倾向日渐增强。公元3世纪危机则全面加剧了这一过程,使隶农在实际上丧失了自由民身份和独立的经济地位导致隶农转变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依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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