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02 07:24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中共雅安市委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雅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雅委发〔2010〕13号),设立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宗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挂中共雅安市委民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民工委)牌子。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指导、督查、协调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实施市委、市政府民族地区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移民、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进行审查。
(九)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审批民族成份更改事项。
(十二)调查全市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十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六)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七)审查、申报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的开放,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和教职人员的登记、年审,审批跨县行政区域举行的宗教活动。
(十八)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县、乡和宗教团体、开放宗教活动场所的联系。
根据上述职责,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监察室)。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接待、财务、资产管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内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承办局机关的人事劳资、干部教育和党群组织的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行政监察、惩防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科(民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参与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相关事宜;研究提出省和市下达的有关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意见;负责民族地区援建项目的考察、筛选、论证、申报、争取、监督、检查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及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审查、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科普推广等具体事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联系、协调市委民工委委员和委员单位;承担市委民工委的具体工作。
(三)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法科。
协调、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并负责督促检查;拟订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提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参与民族地区维护稳定、反分裂斗争以及涉及行政区划、边界纠纷、资源权属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起草有关民族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规定;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地区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四)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
协调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业务工作。调查全市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检查督促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审批市级宗教团体的设立、跨县(区)行政区域举行的宗教活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对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市级宗教团体按国家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初审后报省宗教局审批;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等相关的备案工作;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相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联系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和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承担省民委下放的民族成份更改职责。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按市委规定配备;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核定工勤人员编制(控制数)2名。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史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