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自卫

更新时间:2023-01-06 15:47

集体自卫是指一国武力协助遭受武力攻击的国家共同抵抗第三国侵略。包括提供军事援助到直接参与对抗第三国的军事行动等形式。可依事先承担的条约义务或应遭受武力攻击的国家事后请求进行。须符合对单独自卫的一般要求。《联合国宪章》第51条确认遭受武力攻击的会员国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有权进行集体自卫,有关办法应向安理会报告,且不得影响安理会依《宪章》随时采取必要行动的权责。《阿拉伯国家联盟公约》、《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北大西洋公约》等区域性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的双边互助条约对此均有规定。

在这种制度下,对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任何侵略被认为是对全体缔约国的侵略,全体缔约国都应对侵略行为行使作为固有权利的自卫权。

根据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日后美国和苏联分别组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的法律基础。冷战结束后,“集体自卫权”这个概念在日本国内更多体现在日本与美国的同盟关系中,尤其是“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屡次要求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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