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犯罪

更新时间:2024-09-12 14:49

集团犯罪是指由3人以上组成的,为了多次实行某一种或数种犯罪,经事前通谋而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危害性最大,历来是我们打击的重点。常用于刑事诉讼文书中。(例)共同犯罪包括有事先共谋和无事先共谋的集团犯罪。

基本特征

①组织较稳定,组织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关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组织纪律严密;②犯罪具有较明确的目的性。集团成员往往纠合在一起专门从事一种或几种犯罪活动;③一般都是有预谋地进行犯罪,临时起意或一哄而起的犯罪极少;④有明显的骨干分子。由骨干中的首要分子领导集团成员制作详细的作案计划和具体的人员分工,以进行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犯罪活动。首要分子有的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是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策划者、领导者;⑤集团犯罪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其是有组织有策划地为长期进行犯罪活动而纠集起来的犯罪组织,犯罪手段复杂狡猾、诡秘、凶残,逃避侦查能力强,作案时间长,善于作大要案,违法犯罪活动内容广泛,所以危害面广,影响坏,对社会治安秩序威胁严重。

类型

从集团犯罪活动性质上来划分,可以分为单一型的集团犯罪和综合型的集团犯罪。

单一型的集团犯罪

单一型的集团犯罪是指犯罪集团的成员结合在一起长期从事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如专门从事走私、专门从事盗窃、专门从事抢劫、诈编、绑架勒索等。

综合型的集团犯罪

综合型的集团犯罪是指某一犯罪集团在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中,同时或者先后实施了多种犯罪:如在实施走私犯罪中又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或者一方面实施盗窃犯罪,一方面实施诈编等犯罪;成开始实施的是贩卖毒品犯罪,继而又发展为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卖淫等犯罪。

综合型的集团犯罪较之单一型的集团犯罪,其内部组织更为严密,作案手段更加复杂多样、狡猫诡秘、凶狠残忍,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反司法机关演查能力更强,犯罪能量更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因而在司法实施中成为打击的重中之重。

杜会原因

集团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现象,是一定社会中多种因素综合互动的产物它的背后存在着极为复杂的原因和条件:有宏观方面的社会原因,也有徽观方面的心理原因;有物质性的经济原因,也有非物质性的文化原因;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

人口移胀和大量富余劳动力的无序流动

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全国人口已超过13亿,且仍以每年新增13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这一高增长的惯性,将延续到本世纪中叶。更令人担优的是,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无法满足劳动力充分就业的需要,形成了一支庞大的失业或半失业大军。据侧算,2000年度我国城乡失业和不充分就业人员己达1.53亿人们在城市,数以百万计的下岗、待业人员无业可就,经济来源无保证,形成城市特困群体,其中少数人对现实社会严重不满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一且搭帮结伙,极易形成组织犯罪。在农村,数以千万计的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与城市下岗、待业人员争“饭碗”,由于相当一部分人找不到工作,形成特有的“盲流”群体,其中少数索质低者,很容易产生反社会心理,以地域和亲缘关系自发地聚集组合起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形成组织犯罪,如深圳市自1990年以来发生的杀人、抢劫、强奸、贩毒等恶性刑事案件,90%以上是来自全国各地农村的“三无”(无固定工作、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人员实施的,其中有组织犯罪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社会安全防范机制滞后

市场经济的社会,必然是人口大流动、劳动力大流动的社会,它需要健全、高效的人员管理机制和安全防范机制来进行约束和控制,以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但是,我国各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严密、高效的社会调控体系尚未普遍建立起来,社会安全防范机制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犯罪集团正是利用这些缺陷,乘机大肆进行犯罪活动。

首先是流动人口的管理很不到位。据统计,我国各类流动人口已达1.2亿,且呈继续增长的势头,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处于原户籍所在地政权机构管不到、现居住地政权机构管不了的失控状态。司法实践表明,正是在这只庞大的流动人口大军中,隐藏着绝大多数负案在逸的犯罪嫌疑人和随时可能作案的社会不稳定分子,一些跨省市流窜作案行重大幕力犯罪的犯罪集团,其主要成员亦往往出自流动人口队伍。我国还缺乏一部统一管理流动人口的法律,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尚未走上制度化、法例化轨道;有的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居住的流动人口的管理流于形式,搞不清楚管理对象的“来龙去脉”;有的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只管使用上司管理,使犯罪分子的“自由”空间相对扩大;一部分旅栈业主和私有房出租人,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治安防范意识淡薄,对旅客或租房者的括动不闻不问,致使有的旅店和出租民房成了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的藏身作案、窝赃悄赃、勾结申连的黑窝点。

其次是城乡基层组织的治安防治功能弱化。在计划经济时代,城乡基层组织把相当大精力放在对人的管理上,凭借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居民的管理、约束很到位、很有力,较好地防止了犯罪。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城乡基层组织的主要精力转移到了各种经济活动中。在城市,许多街道居委会重视生财之道,专往于各种街道企业的经营,忽视了对人的管理,忽视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农村,村、支两委能够积极带领本村村民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相当部分的村、支两委处于软弱涣散状态,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采取退避三舍、不闻不问的态度。这种状况导致城乡社会控制功能衰弱或减退,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一些街痞巷猫、村痞地福、山痞矿翻、水痞渔霸、车匪路猫便乘机肆虐,而且极易形成集团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第三是警力严重不足,难以适应及时有力地打击日益增多的集团犯罪的需要。警力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治安管理的力度和刑事司法的强度。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平均警力已达总人口的万分之二十五左右;国家对治安机关的投入达到国家各项投资人的3一5%;在百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中,75%以上的警局已拥有直升飞机、普通飞机等高度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曹车的拥有且已达到每百名警察40辆左右。而我国的状况是:平均警力只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九;国家对公安机关的投入仅占各项投资人1%左右;平均每百名普察的警车拥有量不足5辆,几乎没有直升飞机、普通飞机等高效的交通工具。面对组织严密、经济来源充足、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技术化、流动化、昌险化的集团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往往处于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的被动地位。

例子

有的地方拐卖妇女,全村人看着不让跑,这就是集体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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