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8 04:3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市教育局决定和区政府规定,起草执行市级以上的教育法规、规章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政策并监督执行;编制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协调、监督实施。
(一)会同有关部门规划、调整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布局,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审核区内配套建设中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规划、布局和教育设施的设置;负责公办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小学、幼儿园设立、撤销、变更的资质认定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办高中、职业学校设立、撤销、变更的资质认定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和闲置教育资产的处置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按权限管理社会力量办学,负责实施学历教育(初中、小学)、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及其他非学历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负责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初审。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负责管理社区教育工作。
(四)参与研究和制订区经济、文化、体育、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指导全区办学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
(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投资、教育预算标准的政策和办法;负责提出区级教育部门教育年度经费综合预算方案并监督管理使用,负责汇总编制全区预算内、外教育经费年度决算报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区级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加以落实。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区教育系统人事管理规定及执行上级有关劳动工资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协助管理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编制,指导和检查学校、幼儿园、二级单位的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师资调配、教师职业资格的考核考试、认定等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系统骨干教师的培养、选拔、评选工作及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的推荐申报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心理健康教育的咨询与指导工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青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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