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5 19:49
青岛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法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
青岛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青岛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章程》规定仲裁 委员会实行任期制,1996至2003年,每届任期3年,2003年7月,青岛仲裁委员会二届八次会议对《章程》进行了修订,仲裁委员会任期由3年改为5 年,可以连任。青岛仲裁委员会定期召开全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审议增聘仲裁员,讨论表彰“十佳仲裁员”“优秀仲裁员”“仲裁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优秀仲裁联络员”等,讨论修订《章程》和《仲裁规则》,制定仲裁发展工作规划等。青岛仲裁委员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发展指导委员会,聘任国(境)内外仲裁员525名。
青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青岛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办理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收取和管理仲裁费,宣传仲裁法,仲裁委员会内部事务管理等。1996~2005年,先后出台了《仲裁员管理办法》等24项仲裁业务建设规章制度,制定了《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等20项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定,制定了《会议制度》《车辆管理办法》《财务开支报销办法》等25项行政后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