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3 22:59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议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市长、副市长;
6、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7、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市人民代表大会有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4、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5、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合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6、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选举时,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7、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举行大会时,1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
8、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9、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市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10、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1、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期间,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幕期间,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12、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3、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4、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15、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16、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17、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18、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