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5-31 11:58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加挂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燃气供热、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燃气供热行业管理。拟订燃气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燃气供热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维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燃气供热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四)负责市容景观行业管理。拟订市容景观行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户外广告与亮化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管理等全流程工作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广场、海水浴场、门头牌匾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清雪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五)负责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拟订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六)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便民服务改革。负责监督城市管理领域行业服务质量,受理、办理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拓宽为民服务渠道,提高便民化服务水平。

(七)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城市管理责任目标并组织考核,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城市管理领域的监管职责划分提出调整建议,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体系,建设、运行和维护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社会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城市管理领域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权限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组织开展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查处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

(九)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培育、引导、扶持城市管理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承担城市管理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十)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区(市)和功能区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档案管理、信访、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承担城市管理领域招才引智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起草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推进城市管理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承担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城市管理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承办文明城市建设有关工作,负责行业职业道德建设、文明行业创建等工作,负责新闻报道、舆情处置和对外交流。

(五)规划财务处。拟订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等使用与管理。研究提出燃气供热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管理领域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六)城市管理协调处。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拟订城市管理责任目标并组织考核,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城市管理领域的监管职责划分提出调整建议,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调研、社会监督评价和社会动员工作,对改进完善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城市管理监督服务处。负责监督城市管理领域行业服务质量,受理、办理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拓宽为民服务渠道,提高便民化服务水平。建设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体系,建设、运行和维护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八)执法监督处。承担权限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组织开展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查处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区(市)和功能区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做好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执法配合、执法衔接与执法保障工作。

(九)燃气供热管理处。拟订燃气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燃气供热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维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城市燃气供热产品质量监测。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十)市容景观管理处。拟订市容景观行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户外广告与亮化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管理等全流程工作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广场、海水浴场、门头牌匾等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十一)环境卫生管理处。拟订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负责维修、养护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环境卫生监测,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十二)安全应急管理处。负责行业安全监管和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或者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市清雪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领域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行业节能减排等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拟订,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相关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培育、引导、扶持城市管理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提升城市管理工作,强化行业监管和应急管理职责,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

推进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充实基层一线力量,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深化便民服务改革,提升为民服务理念,拓宽服务渠道,鼓励动员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管理模式。整合拓展城市管理信息化平台,完善网格管理体系,推动数字化管理向智慧化、精细化升级。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

职责分工

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城市维护资金管理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城市维护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分别使用。

2、关于地下管线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与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应当健全地下管线信息共享机制。

3、关于城市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修、养护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设施的专项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维修、养护。两部门以竣工验收为节点,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维修、养护。市城市管理局参与竣工验收全过程,提出意见建议。两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建立工作沟通协作机制。

4、关于农村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管理

农村燃气、供热、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区(市)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行业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农村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工作配合,市与区(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5、关于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行业专项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研究提出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行业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6、市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

划出部门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市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

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行政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规格为副局级。市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孙震

党组成员、副局长:马晓晖、马锦秀、王博彤、李煜华

二级巡视员:王镝

副局级领导干部:刘增青

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任树睿

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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