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0 17:29
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是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曾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评为“2019年度城阳区质量强区工作先进集体”。
(一)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功能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功能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闲置用地利用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组织专项规划上报审议、审批前的符合性审查。承担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林地、湿地和草原(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引导、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全区耕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采矿许可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管理矿业权交易活动,管理全区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地图市场、地图编制等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编制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做好权限内的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规划等工作。
(十四)负责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和公益林管理,监督管理退耕还林和草原(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五)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林业领域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权限内林产品质量监管。监督管理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八)负责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公益林和商品林。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九)负责自然资源行业管理。拟订行业政策、地方标准、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培育、引导、规范行业发展,监管市场主体和从业行为,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培育、引导、扶持自然资源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二十)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开展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二)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市场秩序,监测和管理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负责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三)承担城阳区绿化委员会、青岛市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城阳区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3.统筹城乡林业一体化管理,加强森林、草原(地)、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等职责,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强化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按照部署落实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采砂许可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2.关于矿泉水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水资源开采进行限量控制。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采矿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实施限量开采,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有关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局总体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牵头做好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工作。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牵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推进“厕所革命”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做好相应工作。 5.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机构,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区应急局牵头,督促相关街道、功能区管理机构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6.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发展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城阳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发展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7.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8.与区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要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绝不允许推卸责任、绝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综合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查督办、机要保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政务信息、统筹新闻宣传、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招才引智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办理、普法宣传等相关工作。负责办理群众来访、政务热线、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协调处理突发事件。负责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承担区级土地、矿产等相关自然资源收入的征收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自然资源保护科
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林地、湿地和草原(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引导、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牵头拟订全区耕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采矿许可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管理矿业权交易活动,管理全区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地图市场、地图编制等工作。负责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编制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做好权限内的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规划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和公益林管理,监督管理退耕还林和草原(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林业领域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权限内林产品质量监管。监督管理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公益林和商品林。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和森林、草原(地) 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自然资源利用科(挂市场配置科牌子)
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功能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功能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闲置用地利用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管。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组织专项规划上报审议、审批前的符合性审查。承担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行业管理。拟订行业政策、地方标准、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培育、引导、规范行业发展,监管市场主体和从业行为,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培育、引导、扶持自然资源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招商引资相关工作。研究提出自然资源领域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开展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市场秩序,监测和管理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协调推进自然资源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一承办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口支援和扶贫工作。
城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承担全区不动产登记、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管理职责。负责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及其相关工作;负责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房屋测绘成果、房屋使用安全和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籍信息管理和利用。
征地服务中心
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负责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书面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对拟征土地现状的勘测调查工作,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每宗拟征土地协助并参与征地听证会相关工作;负责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负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协同街道、财政和人社等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农民社保资金。
自然资源保护科(土地规划服务中心)
负责全区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实施工作;负责土地开发、复垦及验收工作;负责基本农田(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三角点、埋石点、水准点等大地测量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资质的审核审查、上报审批和年度审验以及测绘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科室和各国土资源所使用国家、青岛和西安等直角坐标系统以及国家地理坐标系统。
城阳自然资源局城阳自然资源所
负责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报批前的基础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地政地籍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测绘市场(含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详查变更工作;配合局机关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
城阳自然资源局流亭自然资源所
负责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报批前的基础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地政地籍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测绘市场(含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详查变更工作;配合局机关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
城阳自然资源局夏庄自然资源所
负责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报批前的基础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地政地籍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测绘市场(含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详查变更工作;配合局机关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
城阳自然资源局惜福镇自然资源所
负责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报批前的基础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地政地籍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测绘市场(含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详查变更工作;配合局机关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
城阳自然资源局棘洪滩自然资源所
负责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报批前的基础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地政地籍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测绘市场(含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详查变更工作;配合局机关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
城阳自然资源局上马自然资源所
负责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报批前的基础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地政地籍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测绘市场(含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详查变更工作;配合局机关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负责全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的动态巡查,配合土地利用管理中心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负责查处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负责查处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土地;负责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的行为;负责查处非法批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等违法行为;协助土地利用管理中心做好闲置土地的依法收回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有关事宜;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和批后监管工作;负责每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自然资源利用科(土地储备中心)(挂青岛市城阳区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牌子)
负责实物储备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和矿产资源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及储备土地抵押等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对纳入实物储备的土地、矿产资源进行出让前的开发整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矿产资源储备成本测算工作。
土地资源配置中心
承担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工作(出让、划拨、集体使用手续和临时用地);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审核、签订工作;承担储备土地出让方案的拟订、上报审批及土地用途变更和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的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出让金及依法追收土地出让滞纳违约金的代缴工作;负责土地使用合同履约全程管理及竣工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对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行为限期整改、直至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负责土地一级市场运行及建设项目土地集约化利用,做好丈量土地及闲置、空闲、低效利用土地的再利用,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回收、收购工作,改制企业、破产企业的土地处置工作。
地质矿产服务中心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的设置及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各种费用的征收、管理和解缴国库工作;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矿泉水年度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初始及延续)出让的审查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核工作;负责调处矿业权属纠纷。
土地市场中心
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的评估及定期更新工作;负责土地出让、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租赁、典当、拍卖等评估地价的初审,参加市局价格会审会议并登记备案;负责土地、矿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公益性项目用地地价的评估及登记备案等工作。
综合档案室
负责全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资料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指导局内各科室、各国土资源所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资料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档案数字化建设;负责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区档案局报送有关档案方面的统计报表和移交有关档案;承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土地管理档案的查询利用工作。
2020年4月3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评为“2019年度城阳区质量强区工作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