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1 10:09
青岛市民营企业协会是二ОО五年六月一日经青岛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市性、非盈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类型社会团体,是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政府的综合性平台。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发展水平为目标,以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打造服务品牌为着力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作出应有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青岛市民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译名是:QINGDAO NON-PUBLIC ENTERPRISE ASSOCIATION,缩写QNE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企业为本,充分发挥宣传、组织、桥梁、服务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相关活动,促进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是青岛市香港中路40号3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民营企业发展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协助政府制订有关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沟通。
(四)维护企业利益,协助政府搞好反倾销及市场损害调查,协调纠纷,促进公平竞争。
(五)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建立信息网络,为企业提供产业政策、市场信息、科学技术、人才和资金等咨询服务。
(六)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团体和机构的联系,组织联系各类推介会、洽谈会、展会等,帮助会员企业广泛开展经济、技术、贸易的交流与合作,
(七)引导企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自律,协助政府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企业诚信建设。
(八)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九)积极参与相关行业的各类标准的制订,推动企业规范化管理和技术进步。
(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组织相关评比工作,推介企业。
编辑发行有关书刊、资料。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实际情况,提供所需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推荐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研究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重点行业建立专业分会,接受本会领导和市民营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合同等。
(四)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及各分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资助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资产的变化和财务的收支情况,每年一次报告理事会,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接受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会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和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