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更新时间:2024-03-20 09:25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Qinghai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青海省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是青海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

2018年9月2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王建军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机构简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青海省的西宁市、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和驻青海省人民解放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主要职责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青海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青海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青海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青海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青海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机构设置

工作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群结构

专门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农牧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主要职权: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

(三)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他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四)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现任领导

主任

陈刚

副主任

王黎明杨逢春尼玛卓玛(女,藏族)、刘同德张黄元吕刚王敬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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