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7-24 15:58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2号),设立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青海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主要领导

参考资料: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内设4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产权管理处

(二)统计评价处

(三)业绩考核与监事会工作处

(四)党群工作处(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牌子)

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省国有经济结构的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草案和制度;依法对州、市、地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同时,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权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厅监督,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财政厅备案,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拟定征求财政厅的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费用等,由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并负责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省政府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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