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2 18:40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卫生厅。卫生厅主要职责为: 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的监督实施; 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研究制定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研究拟定省级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省级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生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负责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和认证工作;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协调与国际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等。
1 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的监督实施;
2 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3 研究制定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4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5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6 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7 研究拟定省级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省级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生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8 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负责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和认证工作;
9 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10 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协调与国际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
11 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发展民族医疗医药事业;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民族医疗工作,组织全省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
12 拟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13 拟定和组织实施中、藏医研究、技术开发规划,管理省重大中、藏医药科研项目,组织拟定和实施藏医药发展规划;加强中、藏医药人才培养;
14 组织调度全省的卫生技术力量,对省内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15 代管省委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厅设9个职能处(室、局);
(一)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机要、机关财务、行政、宣传、信息、统计、文书档案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 人事处
负责卫生系统机构编制和干部、职工管理。负责厅属单位的劳动工资、职称和专家管理及厅管干部的任免、调整、考核、交流事宜和人事档案工作。
(三) 规划财务处
负责卫生系统财务管理,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等。
(四) 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监督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卫生行政复议;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监督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五) 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负责研究贯彻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六) 医政处
负责研究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组织紧急救护。负责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和负责省上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兄弟省区及来青宾客的医疗保健工作,对高原干部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
(七) 疾病控制处
负责制定全省卫生防疫的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对重大传染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八) 科技教育外事处
负责研究拟定我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确定我省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拟定我省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指导。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省卫生厅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青海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范围代码》
(三)《青海省卫生厅政务公开规定》
二、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内容分类
省卫生厅政府公开信息按业务内容分为以下十七类:
(一)政务工作
(二)规划财务
(三)医政管理
(四)人事人才
(五)中藏医药
(六)妇幼与社区卫生
(七)科教外事
(八)农村卫生
(九)疾病预防控制
(十)地方病防治
(十一)卫生法制与监督
(十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十三)爱国卫生
(十四)党的建设
(十五)纪检监察
三、公开目录编制原则
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化原则。目录涵盖厅机关各处室、省纪委派驻单位所制定或保存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并按其业务内容分为十六类。
(二)标准化原则。目录均按统一标准建立索引编码,以编码方式表示发布单位、内容分类、发布年份和公开形式等具体内容,便于管理和公众查找。
(三)数字化原则。建立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填报系统,由各处室进行联网填报。对于主动公开内容,实现网上即时查询;对于申请公开内容,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依申请公开。
四、政府信息编码规则
目录编码由发布单位代码、内容分类代码、发布年份代码、公开形式代码、流水号共计14位字符组成。
(一)发布单位代码。根据厅机关、派驻单位排序进行编码,共3位字符。
(二)内容分类代码。根据内容分类排序进行编码,共2位字符。
(三)发布年份代码。根据信息正式发布的年份进行编码,共4位字符。
(四)公开形式代码。根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进行编码,共1位字符。
(五)流水号。根据系统录入的时间顺序进行编码,共4位字符。
1-4项编码由填报单位填写,流水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目录编码具体表现形式为:
五、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信息。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省卫生厅信息公开目录或通过卫生厅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查找所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青海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报送卫生厅办公室申请受理机构。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右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受理机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内容或做相关处理。
六、政府信息公开场所
(一)青海省卫生厅网站
(二)青海省卫生厅机关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西楼
七、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构
省卫生厅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卫生厅办公室,办公时间为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