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2-04-09 17:36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包括省经济委员会和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有办公室,综合处、.工业投资管理处、经济运行局等

主要职责

省经济委员会

1、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2、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发展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3、负责工业经济运行调节,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工业、信息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4、负责提出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负责组织工业园区、工业重大专项实施,指导工业项目招投标机构、工程咨询机构、工业投融资及相关机构的工作。

5、拟定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6、拟定装备制造业、原材料业、消费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7、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节能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8、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经济运行的相关财税与金融政策措施,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工业企业信贷等工作,指导、协调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基金设立等工作。负责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

9、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拟定非公有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协调非公有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0、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组织拟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动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11、推进工业、信息化的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信息化更新换代工作,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12、指导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升级工作,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实施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和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任、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6、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审定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产权(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

7、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青妇等工作。

8、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州(市、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9、负责并组织全省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产权变动、产权注销工作,负责指导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工作。

10、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及职责

省经济委员会

1、办公室:负责经委(国资委)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息、保密、安全、信访、提案办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计划生育等工作。

2、综合处(政策法规研究室):综合研究工业与信息化及国有资产监管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定工业和信息化有关发展规划、措施和办法并承担评估工作;研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国有资产调整战略和发展规划;起草工业经济、信息化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承担经委系统依法行政和国资委系统法制监管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经委(国资委)系统和出资企业法制工作,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工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承担工业和国有资产监管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3、工业投资管理处(技术进步与装备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和方向的建议;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拟订和公布工业、信息业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4、经济运行局(省交通联运办公室):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监测分析在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煤、电、油、运等重大问题;负责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运行监控;负责地区总量调控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全省客货运输、联运、邮电和春运组织工作;监测、分析、协调铁路、公路、民航运输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紧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供应、进口和调运。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承担全省煤炭经营许可监管职责;承担省减轻企业负担联系会议办公室职责。

5、中小企业发展局(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组织实施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起草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中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完善服务体系,参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6、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规章;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7、行业指导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全省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发展规划;指导装备、冶金、有色、化工、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电力处: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全省电力行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拟订一定时期内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协调发电、供应和用电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和平衡电力资源;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指导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参与电价调整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指导省电力行业协会工作。

9、企业融资协调处:组织研究并提出与工业经济运行相关的财税、金融政策;负责组织全省工业企业融资及专项资金审核、申报管理工作;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工业企业信贷等问题;指导企业上市发行债券、设立基金工作,提供企业直接融资服务;负责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监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10、信息化处:提出信息技术、电子材料、电子产品、软件开发、企业信息化发展建议,协调信息产业发展重点中的重大问题,规划全省信息产业发展并拟订相关政策;参与信息产业投资项目审核;承担电子信息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协调跨行业、跨地区的互联互通;指导协调信息化生产和传统行业的信息化改造,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承办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11、人事处:承办经委(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省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承担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经委(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经委(国资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办所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2、企业改制改组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的政策和建议,提出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意见;拟定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改组计划,拟定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组建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研究拟定职工安置等方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所监管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3、财务监督与评价处: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稽核工作;拟定国有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备和资产事项监管;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4、业绩考核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依据授权对监管企业进行监督,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根据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拟订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工资总额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期股权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5、党群工作处(企业领导人管理处):承担所监管企业当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业以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协调指导人才、统战、工青妇等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外事工作。

6、监事会工作处:根据《国有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督察专报、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其他信息

(一)青海省经济委员会挂“青海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二)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