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9 17:36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包括省经济委员会和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有办公室,综合处、.工业投资管理处、经济运行局等
省经济委员会
1、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2、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发展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3、负责工业经济运行调节,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工业、信息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4、负责提出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负责组织工业园区、工业重大专项实施,指导工业项目招投标机构、工程咨询机构、工业投融资及相关机构的工作。
5、拟定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6、拟定装备制造业、原材料业、消费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7、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节能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8、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经济运行的相关财税与金融政策措施,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工业企业信贷等工作,指导、协调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基金设立等工作。负责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
9、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拟定非公有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协调非公有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0、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组织拟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动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11、推进工业、信息化的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信息化更新换代工作,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12、指导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升级工作,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实施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和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任、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6、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审定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产权(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
7、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青妇等工作。
8、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州(市、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9、负责并组织全省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产权变动、产权注销工作,负责指导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工作。
10、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经济委员会
1、办公室:负责经委(国资委)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息、保密、安全、信访、提案办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计划生育等工作。
2、综合处(政策法规研究室):综合研究工业与信息化及国有资产监管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定工业和信息化有关发展规划、措施和办法并承担评估工作;研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国有资产调整战略和发展规划;起草工业经济、信息化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承担经委系统依法行政和国资委系统法制监管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经委(国资委)系统和出资企业法制工作,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工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承担工业和国有资产监管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3、工业投资管理处(技术进步与装备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和方向的建议;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拟订和公布工业、信息业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4、经济运行局(省交通联运办公室):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监测分析在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煤、电、油、运等重大问题;负责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运行监控;负责地区总量调控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全省客货运输、联运、邮电和春运组织工作;监测、分析、协调铁路、公路、民航运输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紧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供应、进口和调运。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承担全省煤炭经营许可监管职责;承担省减轻企业负担联系会议办公室职责。
5、中小企业发展局(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组织实施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起草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中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完善服务体系,参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6、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规章;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7、行业指导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全省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发展规划;指导装备、冶金、有色、化工、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电力处: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全省电力行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拟订一定时期内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协调发电、供应和用电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和平衡电力资源;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指导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参与电价调整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指导省电力行业协会工作。
9、企业融资协调处:组织研究并提出与工业经济运行相关的财税、金融政策;负责组织全省工业企业融资及专项资金审核、申报管理工作;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工业企业信贷等问题;指导企业上市、发行债券、设立基金工作,提供企业直接融资服务;负责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监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10、信息化处:提出信息技术、电子材料、电子产品、软件开发、企业信息化发展建议,协调信息产业发展重点中的重大问题,规划全省信息产业发展并拟订相关政策;参与信息产业投资项目审核;承担电子信息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协调跨行业、跨地区的互联互通;指导协调信息化生产和传统行业的信息化改造,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承办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11、人事处:承办经委(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省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承担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经委(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经委(国资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办所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2、企业改制改组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的政策和建议,提出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意见;拟定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改组计划,拟定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组建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研究拟定职工安置等方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所监管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3、财务监督与评价处: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稽核工作;拟定国有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备和资产事项监管;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4、业绩考核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依据授权对监管企业进行监督,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根据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拟订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工资总额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期股权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5、党群工作处(企业领导人管理处):承担所监管企业当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业以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协调指导人才、统战、工青妇等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外事工作。
6、监事会工作处:根据《国有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督察专报、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青海省经济委员会挂“青海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二)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努力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