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本公共服务

更新时间:2023-01-08 06:58

非基本公共服务是指混合公共服务或政府为满足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共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产品,如高于社会保险水平的高福利等等。

内容

非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准基本公共服务:为保障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所必须的、同时又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提供或运营的,但由于政府定价等原因而没有营利空间或营利空间较小,尚需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教育领域,包括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群众文化、全民健身等服务。提供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政府需要支持的教育服务;医疗卫生领域,提供社会保障体系之内的基本医疗服务等;文化领域,提供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需要政府扶持的文化服务;在体育领域,提供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的、需要政府扶持的体育服务;在社会福利领域,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提供的、政府定价且不足以补偿成本的多样化专业服务;在公共安全领域,提供市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服务和涉及合法、安全、公平等法律专业服务。

非基本公共服务中的经营性公共服务:完全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的公共服务。政府不再直接提供这类服务,而是通过开放市场并加强监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和经营。包括经营性文艺演出,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销售,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

在教育领域,提供满足特殊需求的学前教育、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等市场化的教育服务;在医疗卫生领域,提供满足特殊需求的医疗服务和卫生保健服务等;在文化领域,提供包括影视节目制作、发行和销售,出版物发行和印刷,放映、演出、中介经纪等的文化产业服务;在体育领域,提供体育体闲娱乐、体育竞赛表演、体育用品消费、体育中介等的体育产业服务;在社会福利领域,提供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特殊需求的养护、康复、托管等市场化服务;在公共安全领域,提供满足特殊需求的公司安保、社区安保等产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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