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7 01:24
非正规就业,法律术语,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业行为,称为非正规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释: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业行为,称为非正规就业。
一般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区别?
《劳动法》颁布后已经取消了“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即无所谓“一般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区别”,凡是和单位成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都是“正式工”,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如果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部颁布的《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到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补签合同的同时,赔偿相应的损失。
非正规就业为缓解就业压力和解除贫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劳动关系松散而极不稳定。一方面,非正规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一般都比较松散、不稳定,很多没有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随时可能中止。因此,非正规就业人员经常处在就业和失业的边缘。另一方面,由于非正规就业人员大部分为低技能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非正规就业者之间竞争激烈,进一步加剧了非正规就业的不稳定。
劳动条件差、工资待遇低。非正规就业人员主要依靠体力,从事简单的生产和服务,他们的劳动条件十分恶劣,而且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一般劳动报酬较低,同时经常出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现象。此外,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劳动、没有休息日、被随意解雇、个人权益和人格尊严得不到维护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更谈不到其他福利保障。 非正规就业人员缺乏来自社会的制度性保护。首先是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由于非正规就业人员同用工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往往处在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之外,也缺乏相应的保护机制,其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其次,由于各种原因,该群体没有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一方面,很多小型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千方百计逃避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另一方面,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与非正规就业发展的要求也严重不相适应。
非正规就业人员技能低,缺少职业培训以及就业服务。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文化和技术水平低,很大一部分来自农村以及年龄较大的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从事技能比较简单的劳动。但是,他们都不能得到来自企业、政府或社区的良好的职业培训。同时,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还不到位,规范的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尚未建立起来,缺乏政府提供的完善的就业服务,经常遭受各种非法的职业中介组织的侵害。
多头管理,缺少统一的管理部门。非正规就业几乎涉及到政府所有的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卫生、城管等等。这些部门都在履行管理职责,但是,仍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部门和机构集中管理,统一政策,结果造成多头管理,政令不一的混乱局面。
涉及非正规就业发展问题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缺乏专门的法律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对非正规就业的发展缺乏统筹规划,已有的规划涉及非正规就业问题的部分规定得还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在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体系中,对于非正规就业形式没有专门的规定;已有的一些涉及非正规就业的法规政策不够系统和全面;一些政策只是针对特定群体(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制定的,适用面比较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