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6 15:55
1.出版者不具备法定的资格。
2.未经批准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3.出版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出版物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伪称根本上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出版单位名或署非出版单位名的出版物。
(5)承印者、承制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其他非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8)冒用、盗用海外、港澳台等地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9)缺少或伪造书号、刊号、书刊条码、SID等印制的出版物。
(10)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印制的出版物。
(11)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方式出版的出版物
(12)海外、港澳台地区出版单位或其在中国大陆的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13)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的出版物。
(14)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或走私的出版物。
(15)内容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夹杂淫秽、色情内容,或宣扬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即使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上述出版物,也是非法出版物。
1.危害安定团结,破坏民族团结,导致社会道德滑坡.
2.破坏国家出版产业的正常秩序,妨碍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
3.侵害著作者、出版者和读者的权益,不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4.偷漏国家税收,加剧了相关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