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

更新时间:2024-09-28 22:46

非法放贷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主要特征

本罪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该款所称“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信用社融资租赁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2.行为人有以牟利为目的,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等行为。”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帐的方式”,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对收受客户的存款资金不如实记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帐目,帐目上反映不出这笔新增存款业务,或者与出具给储户的存单存折上的记载不相符。“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帐的存款私自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吸入的资金私自放贷给其他单位。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金融工作人员非法拆借、放贷罪的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实践中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本单位的小集体利益而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吸储不入帐,本单位动用此资金进行经营活动,或者非法拆借、放贷的情况。根据本款规定,对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账外放贷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银行是指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以及中央银行批准成立的其他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

相关法规

2019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该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