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57
靳绥东,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山东曲阜人,1972年5月参加工作,198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河南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1978年——1982年,河南大学政教系学生;
1982年——1986年,共青团河南省委干事、学校部秘书、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宣传部副部长;
1986年——1990年,共青团河南省委学校部长;
1990年——1992年,河南省长葛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2年——1995年,河南省长葛县(市)委书记(其间:1993年——1995年,在河南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习);
1995.05——1998.12,河南省安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1998.12——2001.01,河南省安阳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2001.01——2004.01,河南省安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其间:2003.03——2004.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班学习);
2004.01——2008.01,河南省安阳市委书记;
2008.01——2008.03,河南省政协副主席,中共安阳市委书记;
2008.03——2017.01,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其间:2012.09,河南省红十字会名誉副会长)。
2019.02,被开除党籍。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8年9月1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靳绥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2月3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靳绥东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甘于被“围猎”,大肆收钱敛财;为掩盖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与特定关系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和录用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收受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向私营企业主借车供其家属长期无偿使用、高价出售本人书法作品;道德败坏,搞权色、钱色交易。
靳绥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靳绥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河南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2月26日,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靳绥东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9年4月,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靳绥东利用担任河南省安阳市副市长、市长、中共安阳市委书记、河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5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受贿一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绥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靳绥东利用担任河南省安阳市副市长、市长,中共安阳市委书记,河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提高项目容积率、亲属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34.375243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靳绥东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靳绥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靳绥东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9年9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受贿案,对被告人靳绥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靳绥东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底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靳绥东利用担任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安阳市委书记、河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提高建筑项目容积率、项目用地、贷款审批、职务晋升、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34万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靳绥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靳绥东具有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2月2日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靳绥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显示,2018年9月被查的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靳绥东,已经在秦城监狱服刑。他受贿所得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套房产也被拍卖了。
执行裁定书显示,因靳绥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向靳绥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