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0 13:26
韩伟梁,中国石化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原副经理。
中国石化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原副经理。
2021年12月13日,东营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韩伟梁涉嫌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对被告人韩伟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贪污所得款项继续追缴或责令其退赔,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及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变现后用于追缴或退赔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至2009年4月,被告人韩伟梁在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经理助理期间,利用负责销售“溢余油”的职务便利,私自多销售部分“溢余油”,并将销售所得油款占为己有。2010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韩伟梁在任青岛石油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申请、销售“溢余油”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山东石油分公司申请“溢余油”销售款,并将其中部分款项占为己有。其贪污款项共计1067.931906万元。
截至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韩伟梁家庭财产共计1686.317908万元,支出共计5798.484464万元,个人及家庭收入共计3200.928255万元,贪污共计1067.931906万元,其中差额共计3215.942211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东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韩伟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贪污罪;财产、收入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非法所得论,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部分贪污款项已上缴。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