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9 15:29
韩勇,男,汉族,1956年10月生,吉林九台人,1974年6月参加工作,197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陕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第十三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
1974.06-1977.03 吉林省九台县苇子沟公社下乡知青、大队长、党支部书记
1977.03-1980.01 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
1980.01-1984.01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党组秘书、助理检察员
1984.01-1985.02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河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
1985.02-1991.01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处长、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其间:1989.09-1990.01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学习)
1991.01-1992.12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
1992.12-1996.01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1996.01-1997.12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
1997.12-1998.04 吉林省纪委常委
1998.04-2004.07 吉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其间:2000.02-2000.06吉林省中青年干部赴美培训班学习;2003.03-2004.01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4.07-201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4.03-2006.01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国际政治专业学习)
2010.12-2013.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党校校长
2013.07-2015.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党校校长
2015.04-2016.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书记、政委,中国新建集团公司董事长,正部长级
2016.01-2022.01 陕西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22.03-2023.03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三届陕西省委委员,陕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代表,陕西省十二届政协委员,陕西省十三届政协委员(2023.11撤销)。
2023年10月1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陕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韩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1月8日,政协陕西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鉴于韩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陕西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撤销韩勇政协陕西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2024年4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陕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韩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韩勇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漠,不敢担当斗争,结交政治骗子、搞政治投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和旅游活动;违背组织原则,任人唯亲唯利,卖官鬻爵;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低价购房;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家风不正;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干部任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韩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韩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4月2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陕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韩勇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韩勇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4年8月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陕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韩勇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韩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韩勇利用担任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吉林省纪委副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书记,陕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干部任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