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23 21:16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MCSC,简称“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1992年12月17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
1994年5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加入了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
2006年8月30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协会总部召开。
2007年6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为国际影画乐曲复制权协理联会(BIEM)成员。
2008年7月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2009年3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被批准成为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ISWC)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的代理机构。
2010年9月21日,中国中央电视台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付酬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
2012年10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加入国际复制权联合会(IFRRO)。
2021年9月10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声明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相关企业暂停营业的地区,将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版权许可使用费减免政策。
协会权力机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人数不得低于51人。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日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该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前补充报名,并由全部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3、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方法;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选举和罢免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
6、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会员大会所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协会领导机构组成如下:
1、名誉主席若干人;
2、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
3、理事会:由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4、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理事若干人组成;
5、总干事1人:总干事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副总干事若干人。副总干事为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该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低于9人。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职责是:
1、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批准协会与外国同类机构的协议;
5、批准派出机构的设立;
6、选举常务理事会;
7、任命总干事、副总干事;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其职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由主席、副主席主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总干事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总干事的职责是:
1、负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具体执行;
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制定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决定协会执行机构工作的日常事项;
5、决定协会执行机构的组织和人员设置;
6、提名副总干事。
据2023年8月协会官网数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设9个职能部门。
截至2022年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中国国内会员总数达12079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拥有音乐著作权的个人及团体。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其他权利人,通过与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都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有一首音乐作品公开发表,申请加入该协会的,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会员享有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该协会的活动;
3、对该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参加协会的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参加协会举办的奖励活动和享受协会提供的福利。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机构做出的决定;
2、维护该协会合法权益;
3、将全部现有和今后创作的作品向协会登记;
4、向该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申请须采用书面形式提交协会,会员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终止该合同,收回授予甲方管理的权利,但在协会收到书面通知一年后生效。终止合同生效后,经登记即撤销会员资格。
为集体管理的目的,对未加入协会的音乐著作权人,该协会也为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其分配。
1、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2、就该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合同;
3、就该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
4、就该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5、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报酬;
6、为集体管理的目的与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协商使用费的标准;
7、对侵犯该协会管理的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8、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受到保护以及外国(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受到保护,并为此目的与外国(地区)同类机构签订相互代理协议;
9、发展与音乐作品使用者合作关系,促进音乐著作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并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10、增进音乐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保护的了解,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11、促进音乐创作条件的改善并为此目的开展与音乐著作权人有关的奖励和福利项目;
12、开展其他与协会宗旨一致的活动。上述活动,均以协会的名义进行。
协会对音乐著作权的管理,适用于下列情况:
1、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
2、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广播;
3、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
4、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5、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音乐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6、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音乐作品的使用。
协会可视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协会将设立公益性基金用于会员福利及音乐文化的发展。
基金来源:
1、管理费;
2、不尽的分配款;
3、其他。
基金目的及用途 :
1、资助会员创作及生活;
2、奖励;
3、著作权维权宣传;
4、促进音乐文化的发展;
5、其他。
基金、福利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2023年2月22日,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日本远藤实歌谣音乐振兴财团共同主办、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和日本数字好莱坞大学提供支持的“第九届中日音乐著作权研讨会”召开。该次研讨会通过中日两地“线下+线上”的方式举办,主要围绕“新冠疫情对文化内容产业的影响—以音乐为中心”展开。
2023年4月22日,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办的“视听作品词曲作者著作权保护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广播大厦酒店开幕。该次国际研讨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设置开幕式、主题演讲、圆桌对话等环节。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共同探讨视听作品中词曲作者的权利保障及实现方式,以期为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进一步修订完善提供助力,促进中国音乐产业、视听产业的繁荣发展。
2023年6月8日,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和澳门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在深圳举办。该届论坛主题为“音乐创作、著作权集体管理与文化产业发展”,以“现场+直播”方式进行,共分开幕式、签约仪式和圆桌讨论三个环节。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年报》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编辑出版的年刊,每年出版一期。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讯》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
2018年10月19日,荣获“中国版权金奖”管理奖。
2008年2月27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宣布,正式启动针对百度音乐服务的打击盗版维权行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标中有协会英文名称的缩写MCSC。中心为五线谱高音谱号,代表协会的音乐属性。周边分作三段,分别代表作词者、作曲者和出版者。整体效果完整统一,内容源出西洋,但以中国古代秦汉瓦当浮雕的纹样处理,兼有中式印章风格。
协会的宗旨是保护音乐著作权,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音乐创作和使用,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