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9 19:21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城镇规划研究和编制的技术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城乡规划行业的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市区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
(三)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等批后管理和规划验收工作。
(五)指导、监督市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城市测绘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区城市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八)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县(市、区)城区、中心镇及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信访、督办、政务公开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各类规划建设报建申报的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用地规划科。
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规划工作,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按规定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临时用地许可证;负责市区城市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三)工程管理科。
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筑设计方案送审工作;组织评审、评选各类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方案;负责各项规划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放线、验线与复线管理工作;承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建筑工程和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承担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规划监察科。
负责市区城市规划的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市民投诉工作;负责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规宣传教育;负责对建设工程批后的跟踪管理,参与建设工程的复线工作;参与规划建设领域有关综合或专项治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和小区的规划验收工作。
(五)市政管线规划科。
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市政和管线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受理各项市政和管线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申报,核发各类市政和管线路由红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和管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承担市区城市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六)村镇规划科。
拟订村镇规划的政策措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区)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县(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参与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房规划管理工作;承担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七)人事科(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计划生育、普法和党群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