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贷款

更新时间:2024-10-26 20:04

项目贷款是指为某一特定工程项目融通资金的方法,它是国际中、长期贷款的一种形式,工程项目贷款的简称。由于通货膨胀和新建大型工程项目所需费用急剧增长,投资风险也越来越大;另外有些政府或企业的资金被占用在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中,也使得它无力再举办新的大型工程。为了促进大型工程的建设及开拓资金运用的新途径,一些银行兴办了这种工程项目贷款业务。这种业务与各种传统的融资业务有所不同,除了向银行贷款要求的需有项目主办人之外,还需有一个为工程项目而新建立的项目单位来进行筹资、建造和经营管理这一项目。这也是其特色之一。

定义

项目贷款,也被称为项目融资,或项目筹资,是以项目本身具有比较高的投资回报可行性或者第三者的抵押为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抵押形式包括:项目经营权,项目产权和政府特别支持(具备文件)等。项目融资与一般贷款最大的区别是归还贷款的资金来自于项目本身,而不是其他来源。

项目贷款的主办人只是项目单位的发起人,其财力与信誉不再是贷款的主要担保对象,资金由贷款人直接提供给项目单位。

产品类型

项目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也有用于项目临时周转用途的短期贷款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用途、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贷款。

1. 基本建设贷款: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2. 技术改造贷款:指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3. 科技开发贷款: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4. 商业网点贷款:指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所需资金,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为充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我行还开发了临时周转贷款并购贷款等项目贷款业务品种。

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用途、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贷款:

5 并购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

6.房地产贷款:包括法人房地产业务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业务。这里只介绍法人房地产业务,其中包括商品房开发贷款、法人商业用房贷款、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建筑安装企业的设备投资贷款

7.项目融资

指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债务融资

产品用途: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建设项目的融资。

主要特点

与其他贷款相比,项目贷款具备以下特点:

1、贷款支持的项目本身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开工等几次审批,才能进入施工建设。项目建成后还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决算、验收等工作。

2、 固定资产贷款必须考虑其他建设资金的配套。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具有资本金,即投资人的非债务资金。不同行业的项目所要求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同,银行贷款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我行通常掌握的项目资本金在30%以上。

3、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较长,往往是一次审批,多次发放,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固定资产贷款以整个项目全部资金需求为评审对象,一次审批、承诺。而放款阶段是根据工程进度和年度贷款计划,逐年、逐笔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期限是指对项目发放第一笔贷款起至最后一笔贷款还清为止的期限。合同利率为贷款第一年利率,以后每年要根据人民银行的利率变动进行调整。

4、 固定资产贷款是一次性的。一笔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一次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从项目建设时投入,项目竣工投产产生效益开始归还借款,到银行逐步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贷款即退出企业生产活动。新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需要按规定重新立项报批。

5、 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是借款人的税后利润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自有资金

6、 固定资产贷款专业性强,管理过程复杂,对客户经理的素质要求较高。

六大问题

一、政府的有关批文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此类贷款多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有些项目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国家政府的整体规划、有权审批部门的项目立项都没有完全落实,使得银行在审批此类贷款时缺乏完整的审批依据。

二、借款主体的资格问题。各市、区政府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都另外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是政府对外举债的融资窗口,自身实力并不一定符合银行借款的资格。

三、贷款用途银行难以监控。由于此类贷款的用途多数涉及到政府的实事项目,而还款的资金来源又是由政府财政资金进行统借统还的,因此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一般不会跟着每个项目走,尤其是在项目较多的情况下,更是统筹调度,给银行在监管资金用途上造成一定的困难。

四、贷款可能短贷长用。由于此类贷款时间长、规模大,产生的经济效益较少,产生的大多是社会效益,因此由于受某些政策的影响,有些项目贷款到期后续贷由技术改造贷款变成流动资金贷款,可能会出现企业短贷长用或贷款用途发生变化。

五、贷款的担保能力有限。由于此类贷款规模大,难以找到与其规模相匹配的担保单位,因此第三方担保往往是与市、区政府相关的经营企业,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往往较弱,因此银行在审批贷款时更注重市、区财政现有的实力和发展潜力,因此银行在贷款发放前要先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承诺函

六、同业竞争激烈。此类贷款虽然建设周期长,有一定的政策风险,但由于政府出面承诺和财政资金存款等因素,因此同业竞争十分激烈,为了争取到客户,在利率条件上争相下浮,使银行的获利空间降到最低。

申办条件

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项目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贷款投向。

3. 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 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 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到期贷款已清偿;

2.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4.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国际项目贷款

国际项目贷款又称国际工程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跨国地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贷款,并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来偿还贷款。国际项目贷款是为了适应国际上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如能源和资源开发交通运输、电力、化工等大型项目的巨额资金的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一种较新型的国际融资方式。项目贷款通常只占工程投资总额的65%到70%,其余的由举办该项目的主办人投资,以体现主办人和贷款人共担风险的原则。

国际项目贷款的流程:

一、国际项目贷款人事结构

(1)贷款人:政府、出口信贷机构及金融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

(2)项目主办人:政府、公司、企业

(3)项目公司:由项目主办人组建

二、国际项目贷款的各种形式:

(1)、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

(2)、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项目投产建成后,按协议卖出产品,用所得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4)、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承担的必须付款义务;

(5)、贷款人和金融公司之间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贷款,金额相当于事先商定的项目公司拟借入的所需款项;

(6)、金融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金融公司把从贷款人那借到的款项支付给项目公司,作为购买项目公司产品的预付款

(7)、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产品,金融公司按提货或付款协议将产品转售给第三人,以所得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8)、主办人就项目公司依远期购买协议交付产品的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或就购买人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贷款操作,加强项目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项目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以下简称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本外币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三条 项目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贷款申请资格;

(二)借款人达到本行客户质量评级D级及以上。如借款人为新设法人,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质量评级不应低于E级;

(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要求;

(五)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六)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七)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得到落实;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九)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五条 贷款期限。

(一)项目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借款人应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项目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对于仅能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项目贷款,可根据客户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宽限期。宽限期应与项目贷款同时申请建设期超过1年的项目,宽限期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建设期不超过1年的项目,不给予宽限期。给予贷款宽限期应满足:宽限期内所建设项目无法投产,或即使部分投产,但产生的收益不足以归还贷款本金。

(三)项目融资应实行分期还款。还款计划应与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偿还。对项目建造完成后,借款人直接将项目资产转让,并一次性获得转让对价的除外。

第六条 贷款利率。项目贷款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本行贷款定价政策确定。

第七条 贷款额度。项目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风险保障措施、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如下行业、区域的规定:

(一)属于本行信贷政策支持类行业的单一项目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对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客户单一项目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

(二)对于贷款需求超过上述规定的项目,鼓励以发起银团贷款的方式支持,本行承贷额度不超过上述指导额度;

(三)不得向本行信贷政策限制和淘汰类行业(客户)新增项目贷款。

项目所需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可一并报批。

项目贷款及铺底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 还款方式。项目贷款采取分期偿还本金的方式,宽限期满后,还款频率不低于每年还款一次,具体还款安排由本行同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本行同意。项目贷款不得展期,不得借新还旧。

第九条 担保方式。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方式。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十条 本行项目贷款实行团队化管理,项目贷款经办行必须组建项目小组共同进行贷前调查项目评估以及贷后的跟踪管理。项目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要求由经办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营销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主办客户经理、辅助客户经理参与。项目小组成员共同承担业务风险,分享业务收益。项目小组成员组成情况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可主动营销目标客户,也可直接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可与客户面谈了解其基本情况,面谈内容包括:

(一)公司性质、注册地、经营年限、主要产品或服务;

(二)股东、主要经营人;

(三)融资需求、融资用途;

(四)项目手续情况,自有资本金比例,工程进度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接受其贷款申请:

(一)被列入黑名单,或处于逾期、欠息状态;

(二)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产品或项目;

(三)产品或生产工艺属于国家禁止发展或明令淘汰的。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

(一)经办行接到客户申请后,应尽快成立项目小组,综合面谈情况,对项目合法合规性、项目建设条件及盈利前景等进行初步判断,决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请,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

(二)项目小组决定受理的,应准备后续贷前调查工作;不予受理的,应向客户解释。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的原则和要求

(一)项目小组负责贷前调查,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小组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则,结合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全面掌握客户信息

(三)遵循项目小组实地调查原则,主办客户经理为主调查人。

第十六条 贷前调查时,客户经理应取得借款人的下列资料:

(一)基础资料

1、借款申请书(格式见附1);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印章样本、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书等;

3、如为特殊行业须提供特许经营许可证明;

4、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履历等;

5、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新月度及上年同期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可只提供主要股东相关资料;

6、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文件;

7、其他能够证明经营和还款能力的资料;

8、涉及抵、质押担保的还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利证明、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涉及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参照上述借款人提供资料。

(二)项目贷款要求的特定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或审批)文件;

4、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5、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现场调查时应约谈经营、管理、财务人员,实地考察办公场所和项目现场,审核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性,核实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等,现场调查的要点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金管理方式;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主要股东的行业地位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

(三)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进展情况,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情况、土地审批、环境评价行政审批情况,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以及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

(四)项目产品市场情况,包括项目所属行业规划市场环境、供求状况和未来变化趋势,同类产品市场波动与购销状况,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来源的持续稳定性,项目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劣势等。对于项目建成后即移交或转让的,可简化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调查,但应调查掌握借款人与项目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以及受让方资金实力;

(五)项目投资及筹资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金比例、自筹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等;

(六)抵质押物的保持状况,权属是否明确,价值评估是否公允;

(七)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要严格调查评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国家规定等因素确定。

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即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之和)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第十九条 项目贷款的还款来源可为项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折旧、摊销和借款人的综合效益及其他资金,应注意分析第一还款来源的可行性,并按预测的项目现金流情况制定分次还款计划。

第二十条 对有政府补助税收返还等综合还款来源的项目,除分析第一还款来源外,还应着重分析上述综合还款来源的落实情况,可用于归还本项目的预期现金流和资产的数量、时间及条件;必要时,要审查其可作为项目还款来源的依据文件。

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对保证人现场调查时应约谈经营、管理、财务人员,实地考察办公场所,审核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性,核实保证人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等,现场调查的要点包括:

(一)保证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保证人非财务情况,包括经营环境、行业状况、管理、技术、主营业务市场情况、产品替代性及产品议价能力及竞争情况等;

(三)保证人财务情况,核对账表、账户流水、发票等财务证明资料,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分析申请人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等。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包括:

(一)借款申请书内容与协商内容一致;

(二)所提供资料公章清晰,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贷款卡等各种证件名称一致;

(三)各类许可文件齐全、有效;

(四)所收集资料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认真核实借款人等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原件的真实、有效性,认真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应通过各种信息媒体搜寻有价值的资料,或通过本行网络或第三方机构等渠道开展调查,核实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借款人、保证人(若有)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项目小组应根据调查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撰写项目评估报告(报告框架参见附5)。在进行评估时,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项目小组所有成员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应运用包括如下方法在内的多种措施,做好风险控制

(一)对能源和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依赖性大,能源和原材料成本在整个生产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的项目,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长期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协议,并对协议内容及供应方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进行审查。

(二)为降低项目开发和试生产阶段的完工风险,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落实履约担保、完工保证金完工担保措施,明确在项目建设期、成本超支、项目不能按期达到完工标准、项目停建以至最终放弃等情况下项目完工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三)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等依法可设定抵(质)押的,应要求借款人将项目在建工程及其形成的项目资产、项目收益权抵(质)押给我行。同时,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股东将所持有的借款人股权质押给我行。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或却因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办理抵质押的,视情况可不提供上述担保。

(四)应根据项目及其在建设期、运营期等的不同特点,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选择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应商业保险,如建筑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综合财产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以转移项目相关风险。商业保险应由我行代理。对所投商业保险,经办行应作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按贷款比例设定赔偿请求权等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权益。

(五)应同借款人约定项目收入账户,要求项目投产后实现的收入均进入该账户。如有多家项目贷款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同本行承贷额度同比例的收入额进入账户。

(六)应同借款人约定项目支付账户,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所有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全部通过该账户支付。如有多家项目贷款银行,可以约定多个支付账户,但是客户经理应对所有支付账户进行监控,保证项目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对情况复杂、专业性强、行内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项目,可在本行内部自主评估的同时,就某些具体事项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咨询或由本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项目评估报告。外部咨询和评估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章 风险评价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价人员(审查人)负责审查业务合规性、可行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资料的完整性,对审查工作质量和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审查要点

(一) 是否双人实地调查;提交程序是否合规,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等意见是否明确;信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复印件是否核对;借款人等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评级是否准确。

(二) 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应着重对贷款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进行审查,以项目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许可)通过作为项目授信合规审查的最低要求。要点如下: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本行的信贷投向政策;

2、项目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3、通过用地预审(如项目需新增用地);

4、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5、经过节能评估审查;

6、符合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

进行合规审查,既要关注形式上的合规要求,如相关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权威性、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又要关注实质上的合规要求,包括新上项目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发展趋势项目环评要与规划环评的总要求相容,技术经济标准原则上应向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水平看齐。

(三)审查项目的总投资,应包括落实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要求,了解总投资中是否包含了建设期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不可预见费的充足与否等。

(四)审查项目经济评价的可行性,应侧重对折现率净现值、项目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内部收益率投资收益率盈亏平衡点敏感性分析贷款偿还期等指标进行复审。

折现率的设定要求不得低于现行贷款利率,如利率处于上升周期,还应设定一定的提高幅度。财务净现值应大于零。内部收益率一般应高于平均筹资成本或现行贷款利率。投资收益率一般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敏感性分析应至少选择建设投资、营业收入(含价格、产量)、经营成本不确定性因素进行测算,且变化的幅度至少为±10%。贷款偿还期原则上应短于投资回收期,且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原则上应在借款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有效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内。

(五)对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各类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是否充分和公允。审查针对各类风险的避险措施安排是否充分、有效。

(六)对市场的审查分析应结合现行市场和未来可以预测的数据重点核实。

(七)审查担保是否能有效覆盖风险,是否有对项目资产抵押或股权质押的操作安排,是否有合理的商业保险安排。

第三十条 风险评价人员应在详尽审查的基础上,充分揭示信贷业务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提交有权审批人。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三十一条 审批人对业务进行独立审批,对审批工作质量和审批意见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批人应在审阅项目评估报告、风险评价(审查)意见基础上,明确贷款对象、用途、品种、额度、期限、币种、利率、担保、发放条件和支付方式、还款计划安排以及贷后管理等各项审批要素。

第三十三条 审批完毕,签署信贷业务审批书(以下简称审批书)。未获批准的,客户经理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留存信贷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预算金额,借款人申请追加贷款的,应按照原审批金额与追加金额之和确定审批权限,并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对审批同意追加贷款的,应按照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追加相应资本金,涉及担保的,应追加相应担保。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五条 客户经理负责合同签订、担保落实等业务操作,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有效性、规范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的基本流程

(一)客户经理审核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考附4),提供个人保证的,应审核保证人身份证明。

(二)客户经理与借款人面签《银行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与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面签《银行法人借款抵押合同》、《银行法人借款质押合同》、《银行法人借款保证合同》。

借款合同签订时,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项目销售收入账户,要求项目销售收入进入该账户进行监管;同时,应约定项目资金支付账户,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所有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全部通过该账户支付,客户经理应对项目资金的支付进行监控,保证项目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三)抵押方式办理的,客户经理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负责取回抵押权利证明。

(四)质押方式办理的,客户经理应落实质押物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工作要点

(一)确认合同文本选用正确;

(二)客户经理双人面签并在合同经办人处签字;

(三)确认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有权签约人主体资格;

(四)确认合同签字或盖章与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基本信息一致;

(五)确认合同中已落实审批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以抵押和质押方式办理的,应落实抵押和质押手续;

(六)主从合同及附件齐全且规范衔接;

(七)补充条款完善;

(八)合同填写符合规范要求

(九)一式多份合同的形式内容一致。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八条 客户经理、部门和机构负责人、放款审查人共同负责贷款发放流程的操作,对所签署文件负责;放款审查人对贷款发放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经理在发放贷款前,应对贷款有关事项进行复查,重点复查以下内容:

(一)贷款审批条件是否落实;

(二)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各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发生较大负面变化;

(四)项目自有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是否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到位,原则上用于项目的其他资金划入在本行开立的项目资金支付账户,由本行监督使用;

(五)不得将本行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等使用,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与本行贷款同比例使用;

(六)建筑工程开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新开工报告

(七)担保、保险等是否已经落实;

(八)项目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是否符合本行要求;

(九)是否有其他不利于贷款安全的重大情况。

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不得发放贷款。

第四十条 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应采取单独发放、管理的方式。在项目整体或部分完工验收,具备生产条件,并满足贷款批复条件的前提下,一次性或分批次发放贷款,监管使用。

项目贷款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应分开发放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办行应采取按照建设进度分笔发放,分笔使用的操作方式,单笔发放时无需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应区分支付金额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监管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按如下条件选择:

(一)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二)单笔支付金额低于项目总投资5%或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三)在贷款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行应提高支付监管的级别(即由自主支付变为受托支付),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3、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支付监管。

第四十二条 受托支付操作流程

(一)支付审批、审查

1、借款人申请发放贷款时,需填写《法人单笔支用申请审批表》(附6),提供交易合同等证明性资料,填制完备的付款凭证

2、客户经理审核《法人单笔支用申请审批表》和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性资料,确认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以及审批书中设定的条件。客户经理填写审核和支付意见后,将《法人单笔支用申请审批表》及批复书、合同等其他相关资料提交部门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客户经理将《法人单笔支用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同交放款审查人。

3、放款审查人应通过客户经理提交的纸质材料审查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以及审批书中设定的放款条件,审核合同的交易对手同借款人提供的《法人单笔支用申请审批表》、付款凭证列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交易金额是否相符,出具是否同意发放贷款并支付资金的明确意见。

4、同意放款并支付资金的,放款审查人应将放款手续和付款凭证交综合柜员办理放款、支付手续。

第四十三条 自主支付操作流程

(一)支付审批、审查

1、借款人申请发放贷款时,需填写《法人单笔支用申请审批表》(附6),提供交易合同等证明性资料,填制完备的付款凭证。

2、客户经理审核《法人单笔支用申请审批表》和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性资料,确认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以及审批书中设定的条件。客户经理填写审核和支付意见后,将《法人单笔支用申请审批表》及批复书、合同等其他相关资料提交部门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客户经理将《法人单笔支用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同交放款审查人。

3、放款审查人应通过客户经理提交的纸质材料审查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以及审批书中设定的放款条件,审核合同的交易对手同借款人提供的《法人单笔支用申请审批表》、付款凭证列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交易金额是否相符,出具是否同意发放贷款并支付资金的明确意见。

4、同意放款并支付资金的,客户经理办理后续放款手续。

(二)支付监督

1、资金支付完毕后,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支付情况进行核查,主要采用查验借款人付款凭证、账户分析、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包括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实际支付同《法人单笔支用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等。

2、如出现借款人实际支付同《法人单笔支用申请审批表》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如实际支付方向偏离了借款合同约定,经办行应暂停发放未发放的贷款,要求借款人做出说明,并对贷款风险重新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发放贷款,是否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小组负责日常贷后管理,承担贷后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力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检查与管理。贷款发放后,项目小组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客户经理应及时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和信用情况,项目建设实施进度、经营期销售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和分析。客户经理应根据检查情况,至少每个季度形成一份书面风险评价报告。

(一)项目建设期检查

1、项目的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

2、项目总投资中各类资金是否到位及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

4、项目的建设、技术、市场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和项目建设质量实际情况如何,是否出现较大事故环保设施是否同步建设等。

(二)项目生产期检查

1、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

2、项目建成的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目标。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密切监督项目试生产情况,确认世纪的项目生产数据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融资文件规定的完工标准。

3、生产经营及市场销售是否正常,由项目产生的还贷资金是否能达到原来项目评估报告的要求。应持续关注、监督项目收入账户资金流动情况,作为评价项目经营的重要指标。

(三)其他方面检查

1、借款人有无出现重大的人事变动和股权变动

2、对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是否存在贷款资金、项目资金挪用等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3、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动态监测,定期进行贷款本息安全保障的重新评估。

第四十六条 项目小组应参与贷款项目的概、预、决算审查及项目建设工程招标竣工验收等工作,积极获取项目各阶段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七条 风险预警。借款人或贷款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发生风险: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资料,拒绝本行对借款使用情况和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借款人挤占挪用或未按约定用途、比例使用贷款,挤占挪用其它项目资金;

(三)未有合理原因,借款人不能按分期还款计划足额归还借款,导致后期还款压力增大的;

(四)借款人不支持、不配合本行参与借款所建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工程招标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

(五)项目撤销、停建和缓建,或项目建设、技术、市场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进度和借款使用严重偏离计划的;

(六)借款人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项目运营效益与评估报告的要求和预期有严重不符的;

(七)贷款有担保的,其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状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八)借款人本身或其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成员涉及重大案件、重大经济纠纷关联方出现严重经营或财务危机等可能对其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九)未按合同约定事先通知并经本行同意,发生可能对其资产、资本、组织形式等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实施合并、合资、分立、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等的;

(十)借款人采取或发生的其他可能影响本行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风险防范与化解。项目小组应及时研究风险预警信息,并进一步调查和说明原因,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提出风险防范与化解方案。对于重大风险状况,项目小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上一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及时参与风险化解方案的制定并督促落实。

第四十九条 项目小组应根据上级风险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日常贷后管理工作和资产分类工作。

第九章 收回与处置

第五十条 项目小组负责贷款回收工作,贷款出现逾期,应立即催收,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客户经理应提示客户还款,确保到期足额还款。对还款能力明显不足的、严重影响资产安全的,应采取催收、诉讼等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调整还款计划。借款人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方式的,应按原贷款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方法》、《银行员工经营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等办法处罚。

(一)贷前调查、项目评估、风险评价、贷款审批、贷后管理未尽职。

(二)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五)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

(六)放任借款人将本业务项下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活动或其他法律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七)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

(八)未按规定及审批要求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

(九)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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