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备料款

更新时间:2023-06-16 23:56

预付备料款是未实行竣工工程结算办法和统一供料体制的地区,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拨给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用于储备主要材料的资金。预付备料款的额度,以保证施工正常储备需要为原则,由各地区根据工程性质、规模以及施工周期长短统一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的25% (安装工作量的10%) 工期在半年以内的或大量采用预制构件的工程,可适当提高。备料款额度确定后,建设单位一次拨给施工企业年中。如出包工程量有较大变化,备料款应作相应调整。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

施工企业收到备料款两个月后,仍不开工的,可以收回备料款。如果统配材料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时,拨付备料款应根据统配材料在储备材料中所占比重予以扣除,如果施工合同规定只包工不包料时,建设单位不再拨付备料资 金。到工程后期,随着工程所需材料的减少,预付备料款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形式陆续扣还,在竣工时全部扣清。扣款的方法,从理论上讲,应以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通常称为起扣点),在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 款。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规定工程进行到一定进度时(有的地区规定50%或60%) ,开始按备料款的额度陆续扣还,直到保留5%的工程尾款。对跨入次年陆续施工的工程,可不扣或少扣,到次年再按发包工程量进行调整,多退少补。建设单位应设“预付备料款”帐户进行核算。借方登记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和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结算价格; 贷方登记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备料款;余额表示尚未扣回的备料款。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仍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用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帐户核算,不再设置“预付备料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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