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2 08:37
主要是政府项目设置预留金,政府项目多为财政拨款,设置预留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项目变更可能增加金额,以免工程结算时超过中标价格再次提交财政审批,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此处提出的工程量变更主要指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等。一般情况,一个工程的预留金按工程造价的5%考虑。
作为招标人,作为有着丰富开发经验的开发商,一般都不希望发生太多的设计变更,因为设计变更越多,将可能意味着工程造价的增加,而工程造价的增加给招标人带来的影响就是计划投资的突破,这是任何一个招标人所不愿意看到的。这样,作为招标人,在确定预留金时,就会综合考虑其设计图纸的完善情况,合理确定预留金的多少。这样就从另一个侧面提示投标人一定的信息。
当招标人提供的预留金较低时,意味着招标人前期的设计较为完善,预计后期变更内容较少,这时,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应将投标重点放在清单范围内项目,不再追求设计变更可能给我们带来的更多利润。
当招标人提供的预留金较高时,意味着招标人前期的设计不是十分完善,有部分设计意图尚未最终确定,存在着较大的变化空间,后期变更内容将可能较多。这时,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适当降低清单范围固有不变项目的利润空间,加大设计变更项目可能带来的利润空间。
当然,以上投标策略的分析,还应结合其它投标技巧,在具体的工程中综合运用。
预留金为估算、预测数,虽然在招标时计入了投标人的报价中,但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
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工程量)所需费用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里有一个名词叫provisional sum,在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87年第4版汉语版中,这个词被翻译成了“临时金额”,但我认为这种翻译是错误的。provisional在《朗文现代英语双解词典》的解释是“for the present time only, with the strong probability of being changed.”汉语译为“暂时/临时的”。从英语意思来看,它是指“仅仅是现在这样,将来很可能要改变”,所以翻译成“暂时”、“临时”都行。但是,在汉语中,“暂时”和“临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因此,在汉语中用“暂时”还是“临时”一定要仔细推敲。
“临时”一般有“时间紧迫、被动做”的意味,比如“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其中的临时就有“来不及了,只好如此”的意思。“临时政府”中的“临时”也是指目前来不及或不具备条件选举政府,先由一批人组成班子代行政府的职能、等具备条件时再重新举行选举。这个政府是急需、必需的,但又不具备按部就班组织的条件,只好先这样凑合了。所以“临时”在这里也有“时不我待、不得不这样做、等将来再重新做”的意思。有时“临时”也有“事前没有安排、突然作出决定”的意思,比如“经理临时决定会议改为下午三点开。”
而“暂时”一般有“先提前这样安排,等将来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意思,它有“从容不迫、事先主动”的意味。比如“咱们暂(时)(确)定下星期一上午召开全体职工会议”,这里的“暂时”就意味着“提前的考虑但以后可能改变”。
因此,在翻译时到底用“暂时”还是“临时”,主要是看是“被动的应急反应”还是“主动的计划、安排”。
在FIDIC里,provisional sum是一种从容不迫的提前安排,是主动的应对尚不能准确地确定具体数值的金额或将来是否可能发生的金额。因此,应该翻译成“暂时金额”,更准确的汉语就是“暂定金额”。
从一开始中国人就把provisional sum翻译成了“暂定金额”,76年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我的老师——清华大学土木系教授卢谦翻译的,他那时就很准确地将provisional sum译成了“暂定金额”,在各种资料中,从没人用过“临时金额”这种表述,“暂定金额”早已成了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我之所以这么郑重其事地指出这个翻译错误,是因为合同本身具有严密、严谨、准确的特性,“临时金额”显然是不准确的,用在合同里一定会引起误读;还因为这样的正规出版物出现这样的错误会给国内的读者带来很大的困惑。
说到翻译问题,我想再指出另一个容易引起歧义和困惑的问题。我们知道,《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用了“条件”一词, “条件”在FIDIC里用的是英语condition。general conditions被译成“通用条件”,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被译成“专用条件”。
我们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它由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和附件组成。我想这样做本身是错误的,这几部分本身绝构不成完整的合同,因为合同内容包含了所有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资料,举例说还有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图纸、规范、工程量清单、双方来往的信函等等,你只有把这些全部包括进去才能称之为“合同”,怎么可能只把其中的三部分加上三个附件装订起来就可冒充称“合同”了呢?尽管在这本所谓的《合同》里有说明,比如在《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里都列举了“组成合同的文件”,但这并不能掩盖和弥补它将这个装订本定义为“合同”的原则错误和逻辑错误。
很显然,合同是不能这样装订的,合同是一个概念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包括了所有对签约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资料,对合同双方而言,签订合同是一个过程,发出标书是一个“要约”,投标是“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再要约”,签署《协议书》(agreement)是达成协议,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以后的变更、洽商等是对合同的履行和修改,工程移交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修复和付款义务就是合同的完成与终止。
从发出《中标通知书》到签订《协议书》,双方要协商的并非只有《合同条款》(这个词是错的,姑且先在这里用着),双方要探讨的还有图纸问题、单价问题、施工方案问题、权利义务调整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敲定,都属于合同内容的签署,怎么可能只把《合同条款》的敲定算作合同内容的签署呢?因此,把《合同条款》与《协议书》装订在一起然后称此装订本为“合同”一定是错误的。
下面再谈谈为什么说“合同条款”这个词这样用是错误的。合同条款,顾名思义,是合同内的一个完整意思表述的语句,只要属于合同内的,无论是出现在所谓的《合同条款》内的,还是出现在《协议书》、洽商函、附件里的,只要是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的书面陈述,都应该算作“合同条款”。因此,在合同里专门列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是对其它合同条款的人为排斥,是对合同的错误阐释,也因此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那么造成这种错误的根源是什么呢?在我能发现的最早的官方给的建设工程合同里,大概是在95年前后第一次引入这个概念时,那时用的是“合同条件”这个词,这个词按理说是完全正确的,不知怎么回事,后来给改成“合同条款”了。
无疑,中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学习的是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且一直希望最终要与国际接轨,能直接使用或稍作修改后使用FIDIC的文本。但在学习过程中犯了一知半解的和程序性的错误,他们不知道这里的“合同条件”是干什么用的,且觉得在《合同》中再出现“签合同的条件”逻辑不通,于是便想当然地给改成了“合同条款”——它们不明明是一二三四条的条款吗?
其实,在发达国家合同是非常严密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更希望在咨询工程师的主持下,签订的合同价格最接近实际价格,尽量避免由于签订合同时的考虑不周引发的合同变更,于是,在招标时他们要把能想到的所有与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有关系的内外部条件、处理问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都写清楚,一方面有利于投标者全面衡量、精确报价,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承包商以内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为由进行无原则、无标准索赔,甚至由于约定不清、理解不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这就是合同条件的产生的原因。
于是,在招标时,招标人除了要准备工程综合说明、投标须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等之外,还要精心准备一份《合同条件》。为了方便招标人,FIDIC就精心编写了这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把通用的、一般情况下无需更改的部分集中起来统称为“通用条件”,把需要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自行填写的部分集中起来统称为“专用条件”。投标人在购买标书时,《合同条件》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份文件,投标人要仔细阅读分析,因为这直接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和投标报价。
但在中国,情况就不是这样的了。首先中国过去的《施工合同》非常简单,对国际上的《合同条件》根本看不懂或即使看懂了也不能用,因为游戏规则是政府制定的,有了纠纷要找上级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于是,大家根本不知道也不关心如此繁复的“合同条件”;其次,中国的招标是很不系统、不规范、不细致的,过去仅仅是要求报送资质、预算、施工组织设计,连付款方式都是政府规定好的,因此招标人无权自行编制合同条件,而所谓的好些了,也只不过是有些“正规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加进了《合同主要条款》。我们在脑子里还根本没有“合同条件”的概念。
于是,就闹了个国际笑话,将意思明确、准确的国际通行的“合同条件”由中国的主管部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改成了驴头不对马嘴的“合同条款”,且将它们不用在招标文件里而更进一步地与《协议书》装订在一块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合同条件到底应该怎样理解呢?我的理解是:它是招标人要约中的一部分内容,是投标人接受要约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人计算报价的前提条件,也是中标人与雇主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合同签订后,合同条件是施工合同的必然组成部分,是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一部分约定性文件。
本文的题目明明是《“暂定金额”与“预留金”》,作者为什么啰哩啰嗦地写了这么多provisional的汉语翻译问题和“合同条件”的歪曲利用问题呢?我这样做至少有两个目的:一是告诉大家在中国,即使是出版物和政府主管部门,都会出现这样的失误,那么,在“暂定金额”的问题上很多人也有可能犯类似的错误;二是这两个问题是我独立发现的,我认为有公布出来的必要,而我又不想独立成篇,于是就在这里稍微地展开论述了一下。
在1987年第4版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第58条专门论述了暂定金额。它给出的定义是:“‘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内并在建筑工程量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供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供不可预料事件之用的一项金额。这项金额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仅有权使用按本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料事件的费用数额。工程师应把根据本款做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向雇主提交一套副本。”
在《新红皮书》1.1.4.10款里,暂定金额的定义更加简单明了:“‘暂定金额’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按照第13.5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
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暂定金额,当然这种理解是针对像我这样根本没有真正接触过FIDIC条件下的国际工程项目的人的。
1、在具体项目里,暂定金额可能有,也可能没有。
2、暂定金额可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比如某一部分的施工、某一部分设备、某一部分材料、某些服务等,也可作为不可预见费存在。
3、哪些项目作为“暂定金额”存在,是在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里标明了的,这些金额也包含在合同总价里。
4、何时动用暂定金额,由工程师说了算。当然,前提必须是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暂定金额对应项有了实施。动用暂定金额,工程师要明确告知雇主。
过去我们中国是没有“暂定金额”这个说法的,按理说你把各种施工、材料设备、服务都招了标了,还搞个“暂定金额”干什么呢?我想,这与国际工程实施的严谨性有关。一项工程到底需要多少钱是要严格估算的,这样雇主才能去准确地筹集资金并列出精确的资金计划。资本家最会精打细算,如果资金筹集得多了,会增加融资成本,会造成资金的闲置,这样无疑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如果估算的资金不够,就会影响工程的进度,而工程进度又会直接影响投产的时间,项目不能按时投产,会带来多少问题特别是会造成多少额外的支出和利润损失呢?另外,西方国家不像中国,西方人最重合同,该付款时无钱可付,不仅有可能影响施工进度,更重要的是雇主的信誉要受到损害,这可是他们所不愿看到的,于是,他们必须筹集到足够的但又是恰好的资金。
但工程建设是一个相对周期较长的过程,每一个工程项目都是一个全新的设计、全新的过程,没有人能够精确估算出到底需要多少钱,于是,在可以精确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材料设备、服务的基础上,将那些无法精确估算的和不可预计的项目,做一个大概的估算,将它们放在工程量表的最后,标明是“暂定金额”,汇入投标总价,以利于标书评审、项目评价、资金筹措和资金计划。
那么一般情况下,哪些项目可以列在“暂定金额”里呢?又是怎么列入的呢?
我们知道,根据图纸可以精确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比如土方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等等,工程师给出工程量清单,填上单位、数量,然后由投标人填上单价、合价,就可汇总出“工程量清单总计”,但下列项目,却必须使用估计的大概数。下面分别详细论述。
1、计日工通常被认为是一笔暂定金额。
“计日工”由英语day work翻译而来,最开始翻译时,有人译成“点工”,有人译成“代工”,有人译成“呆工”,在中国一直沿用“零星用工”这个词,经常被简称为“零工”。
但国际工程中的“计日工”包括的范围要比中国的“零工”要广,中国的“零工”仅指按日计算的人工,而国际工程的“计日工”是指“(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某些变动有必要或适合承包商按计日工作制进行工作,也就是说依(监理)工程师指令,对承包商的某些工作以天数为基础进行计量和支付承包商的费用。”(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知识手册》152页)在这里按日计量的不仅有人工,还有机具、设备,当然所用材料是实报实销的。
选用计日工作制的工程项目常常是在合同规定项目之外、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内容,多属于工程的辅助性工作或者说是零星工作。“计日工”所涉及的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相对较小且不容易准确估算。例如:施工中遇有文物、化石需要挖掘;发现难以预见的地下障碍、地下管道需要处理;临时修复被意外事件(如暴雨)破坏的路面等等。
一般的招标工程,咨询工程师会给出一套“计日工表”,表中列明工种、设备类型、材料等,人工、设备由咨询工程师给出名义工作量,投标人填写单价与合价,材料则有可能直接由招标方给出名义金额,以利于将来需要时支出。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计日工总计(暂定金额)”列于“项目名称”一栏的“工程量清单总计”之后,与其他暂定金额项目一起汇入“投标总价”。
在某一大型项目上,我曾在室外工程上采用这种办法,除了可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列出了计日工名义数量,让投标人报挖掘机、自卸车、冲击钻、破碎锤等的(每小时或每台班)单价。这些单价在后来的抢修地下电缆、地下给水管、破除基坑中遇到的原桩基础、抢修因台风毁坏的临时道路等方面发挥了作用。
2、由于对工程的某个部分未作出足够详细的规定,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开出确定的单价或价格时,可先估计一个暂定金额。
国际工程在设计上与国内的有些区别,就是他们的设计通常比较“粗”,经常需要承包商补充图纸,有时补充的图纸比原图纸的量还多,这样就会造成不同的投标人对某一部分工程报出差别很大的报价。为了使报价尽量符合实际,这部分工程可能就以“暂定金额”的名义由招标人给出个价格,在将来详图出来后再根据定价原则由工程师主持定出合同价格。
我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项目是一个酒店大堂的屋顶造型,设计图纸只给出了造型图案、材质和轮廓尺寸,施工图纸要由有资质的钢结构公司根据雇主要求重新设计。在这次招标中,我就先找钢结构公司给出个参考价列入“暂定金额”,同时规定了这个造型的计价方法。
另外有些工程量事前很难预估准确,而为了防止将来在单价上互相扯皮或承包商漫天要价,招标人可以给出一个名义工程量,让投标人报出单价,将来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我曾在一个室外管网招标项目上用过这种方法:项目是在一个拆除重建的场地上,在新建的管道线路上会遇到多少需破除的旧建筑物、构筑物、塔吊基础、道路、管沟混凝土等事前无法准确计算,于是我就给出一个需破除混凝土体积的粗略估计数,让投标者报“破除混凝土”单价,作为“暂定金额”项目列在报价单上,而其他可精确计算的项目则总价包死。
3、招标时不能决定某一具体工作是否包含在合同中,可先估计一个暂定金额。
比如进场道路,一般情况下雇主负责现场的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如果在招标时进场道路还没完善,雇主暂时还不能确定是否给承包商做,这时可给出道路的图纸或技术要求,让投标人作为“暂定金额”项目报价,如果中标人的报价合适,则可直接发包给中标人,而不必再去找别人来做进场道路;如果中标人的报价高,则可另找当地小型承包商专做进场道路。
在具体工作中我还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我公司要先拆除一个旧小区,建设一个新小区,旧小区里有一个小型换热站供原小区采暖使用,而新建小区建筑面积比原小区大得多,显然原换热站要拆除重建。但是,热电公司的市政供热管道进行了方案调整,新建换热站必须接驳新的供热管道,而新的供热管道尚不知何时施工。这时我公司就要做几种预案:①如果新的供热管道能及时供热,我们就将原换热站拆除;②如果新供热管道不能及时供热,我们就先启用旧换热站给一期工程供暖,而旧换热站需要维修和外装修以与新小区协调。拆除换热站不需要投资,残值足可抵付拆除费用;而装修却需承包商来做。于是,我们便把装修图纸附在招标文件里,将换热站装修工程作为一项“暂定金额”。
4、决定为一项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各种服务从专业公司分别招标,并将其作为指定分包商合同的内容,可先估定一笔暂定金额。
国际上一个单项工程一般只有一个承包商,其中的专业工程由承包商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或指定分包商(对于“指定分包商”我准备另文探讨),比如门窗、电梯、防水、消防工程等等。如果雇主以为单项工程的投标人本身无能力精确计算某专项工程的报价且他准备将此专项工程再招标,然后由中标人与单项工程的承包商签订指定分包商合同,他就可以暂估此专项工程的价格,以暂定金额的名义写进工程量表。
而在国内,我们通常的做法是雇主另外单独招标,直接与专业分包商签合同,在总包合同中规定一个总包管理费费率,同时约定总包商的权利义务。我认为这种做法并无不妥,合同。
5、不可预见费比如设计变更、政策变化、物价、汇率浮动、交通管制、环境保护新规定等等造成的额外费用,一般雇主会针对不可预见因素给出一个固定金额或百分比,列入暂定金额。
我过去所在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要受到总公司的极大制约,总公司规定签订的每份合同的合同总价即为此项工程的“最高限价”,在结算时,结算价款如果高于最高限价,就不给支付,除非经总公司CEO批准签订补充协议,而补充协议的签订要经过层层审批,非常困难。这项规定把房地产公司的人难为得死去活来,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极少没有变更的,签合同时大家都希望压低合同价格,实施过程中有一些突破是在情理之中的,但这些规定却“铁面无私”,让具体项目的管理人员灰头土脸。
我被难为了几次之后开始想到“暂定金额”,问造价工程师他说不知道有这么个名词。我不是造价专业的,过去又一直用的是消耗量定额,所以竟然一时一筹莫展。在我认真详细地说明了暂定金额的概念和我想用它的意图后,造价工程师说:“可以,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里有一个预留金!”于是我欣喜若狂,在后来的几次招标中根据将来变更的可能性都给加上了2~5%的“预留金”。预留金的作用,既让我可以放心大胆地压低投标报价,又不担心由于设计变更、考虑不周引起的结算价格提高造成的在总公司无法付款。举个例子:我在消防工程招标时消防局还没规定高层住宅必须安装逃生缓降器,但等项目快交工时突然下了个文件,要求必须安装,否则不给验收;逃生缓降器还必须买某协会指定的,验收时要验看发票。偏偏他们只是这样执行,私底下口头告知,绝不给书面通知,而我们总公司要求凡没有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文件指定的,所有工程、材料、服务都必须招标,可招标过程一直到签订合同正常情况下需2个月以上,早耽误了项目验收,同时某协会也不认你的招标结果啊。这时预留金就发挥了作用,只要我的结算总价不超过合同额,履行完房地产公司的手续后就可以付款了。
在中国(山东)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里,没有出现“暂定金额”,但出现了类似的条目叫“其他项目费”,我以为这样改名字是很无趣的。制定这套计价程序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暂定金额”,但他却定要弃而不用,改用毫无专业意味的、笼而统之的“其他项目费”,我不敢胡乱猜测他是否有狭隘的民族主义倾向,但敢说至少他缺乏必要的中文素养。
“其他项目费”中又分两大部分6小部分,结合里面的说明,试着罗列一下:
1、招标人部分:
A、预留金: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B、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拟自行采购材料所需的估算金额;
C、其他。
2、投标人部分:
D、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需要或参照省发布费率计列(省发布费率为0.3%——计算基数为总包合同的直接费);
E、零星工作项目费:指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按零星工作清单数量计列,计算方法是:零星工作人工费+零星工作省价人工费*(管理费率+利润率)+材料费+机械费;
F、其他。
从以上6条可以看出,去掉两个“其他”,只剩下了4条,将这4条与FIDIC条件下的“暂定金额”做个比较,可以感到中国特色的“其他项目费”的土腥味迎面扑来,不得不让人对那些稳坐公务员位置喝着大茶的死抓住计划经济大权不放的他们刮目相看啊。
那么,在具体招标过程中这个“其他项目费”到底用不用啊?我的意思,为了规避“规费”和税金,能不用就不用吧,除非遇到我前面写到的那些迫不得已的情况。
忙了一下午,总算把大概的意思写出来了。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敬请专家学者批评指正(咱也弄这么几句)。
参考文献:
1、蔡金墀、温兆民主编:《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知识手册》,中国计划出版社1996年版。
2、FIDIC编,中国航空科技翻译公司译:《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年版。
3、FIDIC编,周可荣、刘雯、万彩芸、王健译:《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注:网上搜来,不允许正式引用)。
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编:《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二00六年),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从本地工商局购买。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多种因数,编制时力求全面。除工程本身因数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等。为此,《计价规则》提供了“措施项目一览表”,作为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
表中“通用项目”所列内容是指各专业工程(建筑装饰、管道、电气灯)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表中各专业工程中所列的内容,是指相应专业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注: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可列措施项目分别在附录中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列项)
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数太多, “措施项目一览表”中不能一一列出,因情况不同,出现表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清单项目最后,并在“序号”栏中以“补”字表示。
措施项目清单(通用)以“项”为单位,相应数量为“1”
非实体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如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项目,则是可以精确计量的项目,如模板工程、脚手架等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新规范)
其它项目清单是指“两个清单”以外,该工程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它项目。
规范仅提供四项内容作为列项的参考,其余不足部分,编制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其它项目清单由招标人部分、投标人部分两部分组成。见表
预留金(暂列金额)主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如: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有误等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其它原因引起的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费用或索赔费用等。
为什么要预留金(暂列金额)?
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而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中还存在一些不能预见、不确定的因素。要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预留金(暂列金额)正是因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的,以便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
预留金(暂列金额)作为工程造价费用的组成部分计入工程造价,中标后虽然列入合同价格,但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预留金的支付与否、支付额度以及用途,都必须通过工程师的批准
预留金是否列项由招标人自主确定。若列项应由清单编制人根据业主意图和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金额。
预留金的计算
应根据设计文件的深度、设计质量的高低、拟建工程的成熟程度来确定其额度。一般可以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有的按工程总造价的3%~5%,初步设计阶段,最少预留工程总造价的10%~15%)
工程分包费,由于某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专业性强,必须由专业队伍施工,即可增加这项费用,费用金额应通过向专业队伍询价(或招标)取得。
材料购置费是指业主出于特殊目的或要求,对工程消耗的某类或某几类材料,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招标人采购的拟建工程材料费。
材料购置费的计算: 材料购置费=(业主供材料量×到场价)+采购保管费
投标人部分:《计价规则》中列举了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两项内容。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到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包括投标人自行分包的费用。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完成业主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基础是零星工作项目表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项目或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的暂估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出。此表为其他项目费的附表,不是独立的项目费用表。(它是为以后可能发生的项目结算提供依据)
如果招标文件对承包人的工作范围还有其它要求,也应将其列项。例如:设备的场外运输,设备的接、保、检,为业主代培技术工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批准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号GB50500-2003)第2.0.5条规定,预留金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部分省市在其本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中对估列预留金标准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