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9 21:03
预防主义:以刑法通过惩罚犯罪所追求的功利价值来论证刑法的正当性。以及意图通过论证刑法的功利效果从而论证刑法的正当性。预防主义可分为一般预防主义和特殊预防主义。
预防主义完全不同于报应主义,它以刑法通过惩罚犯罪所追求的功利价值来论证刑法的正当性。
预防理论中又可以分为威慑论与矫正论。
威慑论
一般预防主义,也称为威慑论,主张通过对社会一般人进行刑罚威吓,以达到预防犯罪的功利效果,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认为犯罪对于行为人具有一种引力,而刑罚则是一种阻力。其目的在于抵消犯罪的引力。因此,贝卡里亚得出结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这里的必要性,就在于阻止犯罪。英国著名哲学家边沁是近代功利主义哲学创始人,他明确地犯罪视为一种必要的恶,使刑罪彻底功利化。边沁认为,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则在心理强制说的基础上推出了“用法律进行威吓”的名言。费尔巴哈认为,使违法行为中蕴含着某种痛苦,它使具有违法动机的人不得不在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乐与苦之间进行细致的权衡,当违法行为所蕴含的苦大于基中的乐时,主体便会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回避大于不违法之苦的苦;而追求大于违法之乐的乐,自我抑制违法动机,使之不发展成为犯罪行为。据此,费尔巴哈认为刑罚的威吓能够起到心理强制作用,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
矫正论
特殊预防主义,也称为矫正主义,主张通过对犯罪人的矫正,以实现预防犯罪的功利目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龙勃罗梭通过对犯罪人的生物特征的考察,得出了“天生犯罪人”的结论,认为犯罪是由人的遗传基因造成的。因此,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既非报应也非威吓,而是基于个人性格的危险性,是为了防卫社会,从而创立了刑事人类学派。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菲利在龙勃罗梭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社会防卫主义,认为犯罪是由人的素质、地理和社会环境所决定的,而不是意志自由的结果,因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不是报应与威吓而是矫正。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创立了刑事社会学派,主张“矫正罪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因而提出保安处分,实现刑罚个别化。
威慑论把刑罚当作对犯罪的一种遏制手段,而矫正论则把刑罚当作对犯罪的一种改造措施,两者都证明刑法的目的性,即以目的的正当性证明手段的正当性。建立在目的理论之上的预防论,改变了报应论的因果机械性,强调惩罚的目的性,从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去理解刑法的正当根据,使刑法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如果说目的理论只是强调了刑法的目的,由此成为预防论对刑法正当性论证的一个方面,那么,功利主义强调刑法的效果,为预防论对刑法正当性的论证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根据。根据功利主义,刑法的适用必然会给造成一定的痛苦,它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能够避免更大害处,包括预防犯罪。这里的预防犯罪可以分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预防主义意图通过论证刑法的功利效果从而论证刑法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