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30 02:25
风险自留集团是在概念上与团体专属保险公司十分类似的一种风险自留机制,但它以特定的方式组织并遵从不同的监管规则。RRG扮演着团体专属保险公司的角色,并且主要通过自留或风险库方式参与成员责任风险的分担。这种形式在美国尤为流行,美国1986年颁布的风险自留法案允许成立“特定责任互助保险公司”,从而使参加公司获得责任保险。这个过程起始于专业服务及保健行业,并已经扩展到了许多其他的行业。
1、虽然只是一个州以保险公司的形式被批准设立,但根据联邦法律,它也可以在其他州出售保险产品而不需要在每个州都重新获得许可;
2、虽然有保险公司的形式,但仅受到部分保险监管法律的约束;
3、只能承保同类投保人的特定责任风险,包括各种第三者责任保险,如综合责任保险、建筑商错误与遗漏险,董事和高级经理人责任险,医疗责任等职业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但一般不包括传统的劳工赔偿和员工福利计划。
1、只是在投保人自身风险组合内分散风险,所以,它可以承担许多传统方式无法承保的风险;
2、承接业务可以不通过出面承保公司,减少费用开支;
3、避免传统保险在不同州需要多次申请执照和重复监管的缺点,节省设立和注册方面的成本;
4、由于承担的是特定风险,各成员在损失控制和管理方面能发挥出更多的优势。
1、能承保的风险仅限于责任风险领域,即只能承保特定风险,而且不允许承保团体以外的业务,分散风险的对象有限;
2、由于监管方面的原因,设立风险承担团体需要大量的资本,而当其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时,又缺乏保险保障基金的支持;
3、财务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