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选择原则

更新时间:2023-04-30 13:01

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按照一定标准对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审核评估,以排除不合格的投保人和保险标的,防止不可保风险的介入。风险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时,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等要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并做出承保或拒保或者有条件承保的选择。

主要种类

1.对风险性质的选择。只承保可保风险,预防道德风险。

2.对投保方的选择。投保方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及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如身体健康状况等。

3.在不同阶段都可以进行风险选择。包括事前选择(在投保人投保时决定是否承保)、事中选择、事后选择等(签订合同后,在续保、被保险人存在欺诈等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时解除保险合同)。

风险选择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1.事先风险选择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 2.事后风险选择 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 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种方式: 第一,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 第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 第三,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中途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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