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9 00:03
飞行高度层,是有关飞行的术语。根据2007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
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使气压高度表的指针指到零的位置。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后,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上升到距该机场道面600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层;规定有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在上升至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调整到标准海平面气压值。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进入降落机场区域并下降至该机场过渡高度层时,或者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仅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修正海平面气压值为航空器气压高度表拨正值。
提供外国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向外国航空器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
军用、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必须统一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拨正时机。”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的,机长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原因和当时航空器的准确位置,请求另行配备飞行高度层。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但必须立即报告飞行管制部门,并对该决定负责。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飞行高度层(Flight Level):是指以1013.2百帕气压为基准的等压面,各等压面之间具有规定的气压差。以标准大气水平面为基准面,按一定高度差划分的高度层。把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上,使航空器之间有规定的安全高度差,是防止航空器互撞或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重要措施。
RVSM实施以后,600米至84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其中8900米至12500米定义为RVSM空域。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示意图请看右边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一)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二)
为了确保在米制飞行高度层转换为英尺并按照100英尺取整之后,相邻两个高度层之间有等于或大于1000英尺的垂直间隔,本方案采取了以下办法:
为了避免两对飞行高度层之间的垂直间隔由于米制飞行高度层转换为英尺按照100英尺取整后之后900英尺的现象,将8900米(29199英尺)至9800米(32152英尺)向下取整,将11900米(39042英尺)至12500米(41010英尺)向上取整。这样,在8400米至8900米有500米(1640英尺)垂直间隔,在8900米至12500有300米(1000英尺)垂直间隔。所有飞行高度层取整后至少有1000英尺的垂直间隔。
8400-12500米范围内,共有13个高度层,其中雷达标牌显示与管制指令高度差异有3个高度层差异为30米,4个高度层差异为20米,4个高度层差异为10米,2个高度层完全一致。
本次改革方案采用公制计量单位,较好地沿袭了我国目前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空管设施设备及相应法规标准无需做计量单位变更;与现行高度层划分方法相一致,8400米以下无需变动,8400米至12500米总体上由600米分层改成300米,符合我国现行高度层配备标准,便于操作使用;12500米以下严格按照“东单、西双”进行高度层配备,便于管制员和飞行员通话和记忆;8900米至12500米将定义为民航的缩小垂直间隔空域(RVSM Airspace),其内对应的英制高度层统一比国外高100英尺,规律性强,便于民航飞行员操作和使用;该方案使得8400米以上与国外飞行高度层的差值不超过30米,进出国境的航空器可实现安全顺畅的高度层转换;不符合RVSM适航要求的航空器应当在8400米(含)以下飞行,8400米与8900米按500米分层,自然形成了与缩小垂直间隔空域的缓冲空间。
飞行员必须使用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图,严格按照米制规定的对应英尺数飞行。具体在飞行时无须记忆是如何向上还是向下取整。
雷达显示屏上,由于飞机按英制实际飞行高度与米制RVSM高度层有差异,管制员看到的雷达标牌显示与管制指令高度会有超过30米的差异(例如,管制员指挥飞机在12500米上飞行,飞行员实际按照41100英尺飞行,管制员看到的雷达标牌显示则可能为“1253”,代表12530米。ICAO规定雷达标牌显示飞机在指定的高度正负60米范围,则可以认为该飞机保持在指定的高度飞行)。当然,这种现象在目前的飞行高度层也同样存在并且管制员已经适应,管制员需要额外的培训和适应。通过在广州区管中心进行的缩小垂直间隔雷达模拟验证,管制员普遍认为只要通过必要的培训这种差异可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