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6 00:37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以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
险种类别:责任保险
保障项目: 详见条款
适用人群: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投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
一、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参考
说明: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保险机构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更好地维护参保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利益,助推食品安全工作,促进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长远发展,形成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参保、主动投保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