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级历史建筑

更新时间:2023-12-01 15:53

香港一级历史建筑(英语:Grade I historic buildings in Hong Kong)是香港古物古迹办事处评级的香港历史建筑的第一个级别。在这个级别的建筑物,被认为具特别重要价值,而可能的话须尽一切努力予以保存。政府于2008年确立制度,身兼古物事务监督的发展局局长,可考虑被评为一级历史建筑是否达到“极高门槛”,宣布为香港法定古迹。

简介

2005年,当局选取了1444幢历史建筑物,由专家小组进行深入评估,并向古物咨询委员会提交拟定评级,供委员会考虑及审议。截至2013年2月20日,全港有160幢建筑物被确定为一级历史建筑;另有6幢不属于上述名单的建筑物,获评为一级历史建筑,两者合共166幢。

评级及保育政策

古物古迹办事处于1980年参考英国把历史建筑物列为古迹的做法,引入历史建筑物评级的制度,以评定建筑物的相对重要性以供内部参考。然而,已评级建筑物不受法例管制,即拆卸或干扰都不受法例禁止。

古物古迹办事处在1996年至2000年,对全港大部分建于1950年代以前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记录了约8,800幢历史建筑,其后在2002年至2004年,挑选其中1,444幢建筑物进行深入调查。根据古物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一支由历史学家、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规划师学会及香港工程师学会代表组成的专家小组于2005年成立,负责就1,444幢建筑物的交物价值进行评估,参考外国采用的方案和原则,如《威尼斯宪章》(Venice Charter,保护和修复古迹遗址的国际宪章)、《巴拉宪章》(Burra Charter,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洲分会保护具文化意义地方的宪章)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有关文物保护的国际文献而订立评估方案和遴选原则,并加上香港的实际情况作为关键的考虑因素,包括建筑物的历史价值、建筑价值、组合价值、社会价值和地区价值、保持原貌程度、罕有程度等进行两阶段的评分,提出拟定评级。

古物古迹办事处在2009年3月19日公布1,444幢建筑物的评估结果及建议评级,并展开为期4个月的公众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在9月9日决定分三个阶段完成所有评级工作,第一阶段会先通过没有收到反对意见的建筑物的建议评级,第二阶段是复核收到提出疑问、要求从名单中剔除或提高评级等意见的建筑物之建议评级,第三阶段是完成1,444幢建筑物的评估后,考虑收到要求对新项目或类别作评级的建议。

2006年的保留旧中环天星码头事件及2007年的保留皇后码头事件,令政府检讨文物保育政策。发展局于2007年7月1日成立,把与发展有关的文物保育列为政策范畴。政府于2008年11月26日确立古物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物的行政评级制度,与法定古迹宣布制度建立关系,令历史建筑物获得的行政评级,可作为推行各项文物保育措施的依据。若建筑物被评为一级历史建筑,将接纳为已列入“备用名单”的具高度价值的文物建筑,身兼古物事务监督的发展局局长可考虑该建筑物是否达到“极高门槛”,宣布为香港法定古迹。

政府拥有的已评级历史建筑物,部分将透过“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援,让非牟利政府机构通过经营社会企业,进行活化再利用。至于私人物业方面,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会联络一级历史建筑的业主,提供维修建筑物的资助,而建筑物面临拆卸威胁时,政府亦愿意按个案与业主商讨提供经济诱因以保存建筑物。

活化计划

发展局于2008年4月25日成立“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提供专责支援推行文物保育政策,并推行“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将合适的政府历史建筑纳入活化计划活化再用。下列为各期活化计划中的一级历史建筑名单:

以下表列之斜体为古物咨询委员会列为1444幢建筑物,而过去曾被评级,但尚未最终确定的一级历史建筑。

港岛区

中西区

东区

湾仔区

南区

九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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