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

更新时间:2023-05-26 20:14

香港创业板成立于1999年11月25日,香港创业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以外的一个完全独立的新的股票市场,与主板市场具有同等的地位,不是一个低于主板或与之配套的市场,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监管方法和内容上都与主板市场有很大差别。其宗旨是为新兴有增长潜力的企业提供一个筹集资金的渠道。它的创建对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地区经济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从长远来说,香港创业板目标是发展成为一个成功自主的市场——亚洲的NASDAQ。

特色

1.香港创业板的市场特色与现有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具有以下特色:以高增长公司为目标,注重公司增长潜力及业务前景;市场参与者须自律及自发地履行其责任;买者风险自负;适合有风险容量的投资者;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理念;要求保荐人具有高度专业水平及诚信度。

2.香港创业板的市场潜力,是以有增长潜力公司为目标,行业及规模不限。创业板的主要目标是为在中国香港地区及内地营运的大量有增长潜质的企业,提供方便而有效的渠道来筹集资金,以扩展业务,其中也包括为在大陆投资的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增长公司以及大量的“三资”企业,以及内地的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一个集资市场;另外综合企业可把个别增长项目分拆上市,投资经理及创业资本家将他们所投资的公司上市。

3.创业板市场的交易与运作。创业板采用一套先进的交易系统及电子信息发布系统,以减低参与者的成本,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及家庭电脑直接进入联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买卖,直接落盘。买卖实行竞投单一价,交易分段进行,每一时间段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决定成交价格和成交委托,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交易方式,但在新系统完成之前,创业板仍会采用与主板市场相同的自动对盘交易系统。另外,联交所还提供了一个独立的网页(http://www.hkgem.com),作为参与者的主要信息交流渠道,发行人可将招股章程、公告及其他公司资料上网,供公众浏览,而无须于报刊登载(公司须发新闻稿),从而减低成本。所有在现有市场进行交易的经纪,将自动被准许在创业板进行交易。创业板针对的是有熟练操作技术和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但不设最低投资额

4.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度。创业板的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及确保市场持正操作;推行严谨的监管、监察和执法措施;依循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及“买者自负”原则。监管机构只负责确保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及重要的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但不会对投资的利弊作出评论,或就所发售的证券或所提供的投资机会作出判断,无论有关判断是好是坏,上市申请人或其业务在商业上的可行性,并非香港证监会或联交所的关注所在。

主要上市规定

下文只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所载有关上市规定摘要,并不能代替《创业板上市规则》。由于这只是摘要,其内容并没有涵盖阁下必须知悉的全部资料。下文提及的资料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均有详尽阐释,故阁下应将以下资料连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正文一并阅览。

不设溢利要求

知悉到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录得溢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溢利纪录才可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指定期间」)。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内地、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经营历史

新申请人须:

1.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附注:

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2.一直积极发展一主营业务;

3.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4.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及

5.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最低公众持股量

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0000元;

2.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及

3.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公司管治

新申请人须:

1.聘任才干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2.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

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其他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上市程序

以下流程图概括列出上市程序,并纯粹以供作参考之用。

阁下应咨询创业板保荐人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或向我们索取更多有关上市过程的资料。

首次上市成本

以下为首次上市成本的分类简介,纯粹以供作参考之用,并非彻底全面。有关成本可视乎个别情况而有所不同。阁下如想了解更多资料,应咨询创业板保荐人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专业费用

*保荐人费用

*公司法律顾问费用

*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

*申报会计师费用

*物业估值费用

*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印刷方面的成本

*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他印刷费

*翻译费

其他信息

*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

*收款银行费用

*包销商佣金(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

*交易征费

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他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寡会受市场因素影响。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有关费用的详情载于《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费

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百万港元)首次上市费(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 150,000

超过1,000 200,000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详情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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