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9 22:49
香港直销协会有限公司於一九七九年成立,由香港一些采用人传人直销模式经营的公司组成。直销商在顾客家中或工作地点,或商店以外的地方直接售卖消费品及服务予顾客,并同时作阐释及示范。现时各直销会员公司辖下的直销商共逾十七万人。
美国安利(香港)日用品有限公司
全美世界美容保健有限公司
无限极(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康宝莱国际有限公司
Mary Kay (Hong Kong) Limited
Nu Life International (Asia) Ltd
如新集团香港分公司
USANA Hong Kong Ltd
序言
本守则对以下各方面的交往进行了规范性引导:
1, 直销协会会员公司与其现有销售代表和潜在销售代表;
2, 直销协会会员公司与其销售代表和公司产品消费者;
3, 市场中彼此竞争的会员公司;以及个人申诉人、直销协会守则督导人,以及直销协会会员公司。
1.1 范围
本守则包含以下章节内容:「消费者保护行为」、「直销公司和直销商之间的行为」以及「直销公司之间的行为」。前述三章内容说明了直销范围间的互动。本守则旨在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自由企业框架下的公平竞争,以及增强直销模式的公众形象。
1.2 专门用语
守则督导人: 系指由直销协会任命的个人或组织,以督导直销公司遵守本守则,以及依据本守则处理各类投诉案件。
公司:系指企业实体,该实体(1)利用直销体系销售其产品,以及(2)为直销协会会员。
消费者:系指向直销商或直销公司购买产品并进行消费的任何人员。
直销商:系指有权购买和/或销售公司产品及可能有权招募其他直销商的个人或实体。直销商一般远离永久的、固定的零售点,而是通常通过解说或示范产品和服务的方式直接向消费者推销消费性产品。直销商可能是独立的商业代理商、独立的承包人、独立的零售商或经销商、受他人雇佣或自营的销售代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公司销售代表。
订单:包括印刷或手写订单,用以确认消费者订单详情并向消费者提供销售数据。如果是网上交易,则订单内容包含任何提供和购买方面的各项条款,同时可列印或下载此类订单。
产品:系指有形或无形的消费品或服务。
招募活动:系指介绍他人成为直销商的任何活动。
1.3 直销公司
作为被允许加入,并保持直销协会会员身份的前提条件,直销公司应保证采取并实行包含本守则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同时,直销公司还应承诺公告本守则内容,公告本守则中适用於消费者和直销商的基本条款,以及公告消费者和直销商从何处可以获得本守则复制件的资讯。
1.4 直销商
直销商并不直接受本守则约束,但作为保留公司直销体系会员身份的条件,其须按直销公司要求遵守符合本守则内容的行为规则。
1.5 自律
尽管本守则不是法律,其所要求的准则是一种超乎法律所要求的商业道德。不遵守本守则并不引起任何民事责任或义务的後果。在终止其直销协会会员资格後,该直销公司将不再受本守则约束。但本守则的规定对於发生在直销公司担任会员期间的活动或交易仍将适用。
1.6 地方法规
直销公司和直销商必须遵守经营所在国的全部法律要求。因此,本守则没有重申全部法律义务。直销公司和直销商遵守与直销相关的法律,是其被直销协会接纳为会员并继续保持其直销协会会员资格的前提条件。
1.7 域外效力
各国直销协会保证,其将要求各会员遵守《世界直销协会联盟之世界直销商德守则》有关在母国外进行直销活动的规定,并将各会员遵守此规定作为接纳该会员以及保留该会员直销协会会员资格的前提条件,但此等直销活动如受其他国家直销协会商德守则管辖且该会员亦属该国直销协会则属除外。
2.1 禁止行为
直销商不得有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销售行为。
2.2 表明身份
直销商应于讲解销售计划或产品时,首先自动向顾客对象表明身份,并告知其代表的公司、销售产品及拜访目的。在聚会销售中,直销商应向主人及在场参加聚会者,表明聚会的目的。
2.3 说明及示范
产品的说明及示范应正确及完整,尤其是关于产品价格或分期付款价格、付款方式、冷静期或退货权利、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送货等事项。
2.4 答覆问题
直销商应明确答覆顾客所提出有关产品及买卖的问题。
2.5 订单
于买卖成交时应给予顾客一份书面订单,上面应列出直销商及公司的全名、其工作或住所地址及电话号码,并应详列买卖条款。所有条款须清楚易读。
2.6 口头承诺
直销商追对商品的口头承诺,不得逾越其公司授权的范围。
2.7 冷静期及退货
不论是否法律所规定,直销公司及直销商应在订单或其他文件上,明列顾客得在不少于七天内随时取消买卖合约,并可取回冷静期内所付之所有货款。直销公司或直销商所提供的是无条件退货者,应在订单保款上列明。
2.8 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
订单或其他附件或产品上,应明列品质保证条件、售后服务的方式及范围、保证人的姓名住址、买方所享有的保证期限及补偿办法。
2.9 刊物
宣传刊物、广告或信件均不得刊载误导或不实的产品介绍、产品声明或插图,而应印有公司或直销商之全名及地址或电话。
2.10 证明文件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引用未经授权、不实、过期、已作废的证明书或担保书来误导消费者。
2.11 比较及诋毁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使用容易误导且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比较方式,作为比较的论点须公平且根据事实并有明确证据。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来诋毁任何公司或产品。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冒用其他公司之名称或产品之商标以获取不当的利益。
2.12 尊重私隐权
直销商应选择适当时机且以得体的态度,进行个人拜访或电话拜访,以避免妨碍对方。并应于消费者要求停止时立即中止产品示范或业务介绍。
2.13 公平原则
直销商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赖,应顾及对方商业经验的不足,不得利用对方之高龄、疾病、不足之理解力或缺乏语言能力。
2.14 推介式推销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以介绍顾客给卖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现方式,作为引诱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而此折扣或折现优待并无任何保障。
2.15 送货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应确保顾客所订购的产品能准时送达。
3.1 直销商之导循
直销公司应要求其直销商导守本
商德守则,以作为加入公司的直销体系为直销商的条件。
3.2 招募活动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有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招募行为。
3.3 公司资讯
直销公司提供其直销商有关直销创业机会及其权利义务的资料应详尽且正确,直销公司不得对推荐对象提出不实的言论或无法实现的承诺。直销公司不得以错误或不实的方式,向推荐对象表示有关直销创业机会的各种好处。
3.4 收入声明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夸大直销商实际或可能达到的销售业绩及收入。若提及任何收入或销售业绩,均须有事实及文件作为根据。
3.5 契约关系
直销公司应提供其直销商一份须经过双方签署的合约书或声明书,此合约书或声明书应详列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直销公司应告知直销商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如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及税务等问题。
3.6 费用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向其他直销商收取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参加费、训练费、经销权费、业务推广资料的费用或任何有关加入直销业之费用等。
3.7 终止契约
终止直销人员契约时,直销公司应接受直销商退回仍可供再销售之存货,包括业务推广资料、辅销器材及创业资料袋,并依据原先购买金额,退还直销人员原先的成本净额,可扣除最高百分之十的手续费及任何已缴付直销商的折让或奖金。
3.8 存货
直销公司不得要求或鼓励直销商购买过量之存货。下列为合理存货参考的重点:存货量与实际之可能销售量之间的数量,产品市场竞争力之性质及其市场状况及直销公司之退货及退款之制度。
3.9 奖金及奖金清单
直销公司应提供一份周期性的各项颁发清单予直销商,例如销售、购买、所得细目、佣金、奖金、折让、运费,取消订单及其他相关的事项,并应根据直销公司和直销商之间的安排,所有应付款项应准时支付,且不得有不合理的扣留。
3.10 教育及训练
直销公司应提供直销商适当的教育及训练,使其以诚信的方式经营。教育训练可透过训练课程或经营手册或事业指南,或视听资料。
4.1 原则
会员公司与其他直销协会之会员公司应公平相待。
4.2 劝诱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向其他公司的直销商,以有计划性的诱导方式,来怂恿其离开或劝诱其加入自己的组织。
4.3 诋毁
直销公司不得且不得允许其直销商,不公平地诋毁其他公司的产品、业务计划或该公司的其他事项。
5.1 直销公司之职责
直销公司之首要职责乃导守本商德守则。若有违反本商德守则的情况发生,直销公司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其所能满足投诉者之要求。
5.2 直销协会的职责
直销协会应指派人员负责处理申诉桉件。协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妥善处理申诉桉件。
5.3 商德守则督导人
直销协会已委派一位商德守则督导人。商德守则督导人应采取适当行动来督导直销公司导守商德守则,并应妥善处理因违反商德守则而产生的顾客申诉桉件。
5.4 处分
处分可由直销公司,直销协会或商德守则督导人自行决定,其中包括取消订单、退回货品、退还货款或其他适当的处分,包括告诫涉及违反的直销商、终止直销商与直销公司契约关系、告诫涉及违反的直销公司,解除协会会员资格,及公布该处分。
5.5 申诉之处理
直销协会将于合理期限内免费为顾客处理申诉桉件。
5.6 直销公司之申诉
直销公司对另一直销公司或对直销协会之申诉,应交由商德守则督导人或独立仲裁者处理。直销协会已制定有关的处理程序。
5.7 商德守则之推广
直销协会已印备一套商德守则,免费供市民阅读,使其广为人知。
注:本商德守则由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制订,并由香港直销协会实施及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