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1 11:38
(s Association)
系2008年由香港政府批准成立并接受中华诗词学会指导的诗词组织。
学会成员:深港诗友(已有100多名)
学会宗旨:“弘扬国粹,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繁荣诗词及韵文创作,提高诗文创作及欣赏能力”,致力于宏扬中华传统文化。
活动范围:香港和深圳
学会刊物:《香港诗词》
2023年12月17日,香港诗词学会在中国香港太古康兰居举行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
简明章程(草案)
前言
中华传统文化正处在前所未有的继承和发扬的大时代。
香港诗词学会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由香港、深圳两地诗词界一批志同道合的诗家,整合而成的。并已在香港政府注册。它与中华诗词学会一脉相承,并接受中华诗词学会的学术指导。而它的活动范围主要在香港和深圳。
现订立如下章程条款,作为务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条:香港诗词学会,是独立的文学团体。它以“弘扬国粹,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繁荣诗词及韵文创作,提高诗文创作及欣赏能力”为目的。它活动在香港时遵守香港的法律,活动在深圳时又遵守深圳的法律,是一个明律守道的诗词组织。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本会是港、深两地诗词爱好者自愿组织的群众性社团组织。任何诗词爱好者,经本会一名会员介绍,得会长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均可成为会员。会员在会内享有平等的会员权利。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不容侵犯的发表作品的权利;在会议上有独立而高度的发言权。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不定期召开研讨会,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会员有爱护和珍惜本会名誉的义务。会员需按年缴交年费,年费缴交的数额为人民币100元。
第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组成核心成员会议。如有必要,可另设独立干事,协助秘书处处理日常会务及对外联络。这些人员,经协商提名后由会员大会通过选出。任期从《简明章程(草案)》生效之日起,每一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两届。以上核心成员,除非触犯刑律,经过法庭终审判决,处徒刑一个月以上者,或因其他不能履行职务的原因,否则不能在任期内撤销其职务。
第五条,会长对内领导本会,并召集会议,对外代表本会。其他核心成员,在会长授权下,亦可临时履行会长职务。会长出缺时,由指定副会长代行会长权职。
第六条,本会经斟酌决定聘请荣誉会长,荣誉首席顾问,首席顾问,顾问若干人,籍以指导会务。对于他们提出的意见,务须高度重视。
第七条,本会是民间组织,所需行政及出版等费用全靠自筹(欢迎会员积极赞助及对外筹款)。任何人不得侵占公共财物。对于财政收支管理,另拟条文规定。任何财务管理人员均必须服从管理规定。
第八条,本会决定主办选编《中华历代慷慨诗词选》,并正在准备条件出版《香港诗词》杂志。“诗词研讨会”亦准备条件召开。
第九条,本章程(草案)经通过后立即生效,试行一年后再行检讨,然后成为正式章程。
第十条,如有不尽事宜,另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