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31 00:23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与资产阶级根本对立的关于人权的科学思想和理论。
内容
(一)人权不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的、社会的和商品经济的产物。
资产阶级及其理论家把人权看作是天赋的。他们所说的人权主要是指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等,认为这些权利是一切人生来就具有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权利。这种理论尽管在资产阶级反抗封建统治中起过积极的进步作用。但实际上是不符合历史的。人权是一个社会的、政治的范畴。所谓人权无非是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就其最初提出,无非是指“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所谓的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人与生俱来的。一方面,它是针对封建专制统治、等级特权、压制自由、不平等而提的;另一方面,更为根本的,它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日趋发达的产物。马克思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他说:“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97页)
资产阶级的理论家从抽象的人出发,似乎每一个人都是孤立的存在,以此为前提,必然得出所谓普遍的、超阶级的人权,把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说成是绝对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动物,任何个人决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阶级社会里,每个人都生活于一定阶级地位中,总是特定阶级的一员。因此,讲人权必然是阶级的人权。资产阶级及其理论家一方面标榜人权是超阶级的,另一方面,他所宣扬、维护的是实实在在的资产阶级人权,即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特权,借以反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行使人权的物质手段、舆论工具、执行法律的权力等,统统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说,人权是虚伪的、形式的、是毫无保障的。
(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必须通过革命斗争,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获得。
严格说来,任何阶级的人权都不是神赐的,都是经过剧烈的阶级斗争而取得的,无产阶级也不例外。无产阶级不仅仅是要实现自己一个阶级的人权,它的历史使命是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亦即消灭一切不平等、不自由的根源,实现真正的平等和自由,实现全人类的解放。
(四)人权是有一定限度和范围的,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
无论是自由权、平等权还是什么其他权利,也无论是在那个社会中,都不可能是绝对的,人权的内容、范围、及其实现,既要受国家政权性质、经济基础和科学文化水平的制约和限制,更直接受一个国家法律的限制。例如中国1992年公布的《人权白皮书》就是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指导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来的。《人权白皮书》明确规定了人权的内容、限度和范围,并具体地说明了人权与法律的关系。
(五)人权是发展的,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人权。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资产阶级人权是人权发展的一个阶段,决不是人权的唯 一形式。它必将为更为高级的人权形式——无产阶级人权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