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4 21:48
马志宏,男,回族,1964年4月出生,宁夏吴忠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委常委、西吉县委书记。
1980.09--1983.07,固原农校农学专业学习;
1983.07--1987.08,吴忠市(县级)早元乡工作(其间:1985.09--1987.06 宁夏农学院干部培训班农学系学习);
1987.08--1990.08,吴忠市(县级)农业局工作;
1990.08--1993.03,吴忠市(县级)上桥乡副乡长;
1993.03--1998.02,吴忠市(县级)上桥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1998.02--2001.06,吴忠市利通区东塔寺党委书记;
2001.06--2001.12,吴忠市利通区委常委、宣传部长、东塔乡党委书记;
2001.12--2005.01,吴忠市利通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其间:2000.09--2002.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2005.01--2006.10,吴忠市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6.10--2008.02,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正处级)、管委会副主任(正处级)(其间:2001.08--2007.07 中央党校经济管理研究生班学习);
2008.02--2011.02,固原市泾源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02--2012.05,固原市泾源县委书记;
2012.05--2012.06,固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泾源县委书记;
2012.06--2014.05,固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4.05--2018.03,固原市委常委、西吉县委书记;
十九大代表。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2018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等人失职失责问题。2016年以来,中央、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多次对西吉县扶贫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线索进行督查督办,要求县委针对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但西吉县委未予重视,未制定整改的具体措施,致使部分扶贫领域问题屡查屡犯,一直得不到解决。2017年4月,有关部门对西吉县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扶贫资金使用监管方面的问题34个,其中违规违纪问题15个,涉及扶贫专项资金2亿多元,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浪费、闲置以及违规采购、规避招投标等问题十分严重, 共有27名党员领导干部因此受到责任追究,其中有12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时任固原市委常委、西吉县委书记马志宏,西吉县委副书记、县长武维东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2018年8月,马志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2018年4月,武维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县纪委原书记李春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扶贫办原主任马鹏祥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2019年3月26日,宁夏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10月10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原宁夏固原市委常委、西吉县委书记马志宏(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志宏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9年11月,宁夏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马志宏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志宏在担任泾源县县长、泾源县委书记、固原市副市长、固原市委常委、西吉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11日,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十余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员干部7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马志宏利用担任泾源县县委书记、县长、固原市市委常委、副市长、西吉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5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美元、房屋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132.0172万元。
在审判长严谨有序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最后陈述阶段,马志宏对自己的罪行深表悔悟、认罪认罚。
本次公开开庭,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通过有针对性的组织庭审观摩、现场说法,对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2020年3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第十二届自治区党委原委员、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马志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
马志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背弃党的初心使命,辜负组织的培养信任,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甘于做“两面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同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马志宏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由自治区监委给予马志宏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对马志宏党纪处分决定待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20年3月17日,银川中院对马志宏犯受贿罪一案宣判。
法院查明,自2008年至2018年,马志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5次非法收受25个单位或个人所送人民币991.9129万元、0.2万美元、总价值人民币138.8467万元的两套房屋和停车位1个,共计人民币1132.0172万元。
鉴于马志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且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马志宏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被处罚金80万元。
2015年6月,获得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