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

更新时间:2024-04-15 00:21

马明,男,汉族,1957年10月生,辽宁辽中人,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研究员、副总警监。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75.07——1978.08,吉林省德惠县米沙子公社知青;

1978.08——1982.08,吉林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财政专业学习;

1982.08——1984.11,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科员;

1984.11——1986.10,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第一研究室、第二研究室副主任;

1986.10——1987.03,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第二研究室主任;

1987.03——1990.08,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1990.08——1994.06,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

1994.06——1995.08,吉林省长岭县委副书记(正处级);

1995.08——1996.08,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

1996.08——1998.06,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1998.06——2000.05,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0.05——2002.03,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其间:1998.10——2001.07,在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2.03——2003.12,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3.12——2006.01,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正厅级)、党组成员;

2006.01——2008.01,吉林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吉林省分会副会长(常务),研究员;

2008.01——2011.05,吉林省辽源市委书记;

2011.05——2012.01,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12.01——2012.06,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12.06——2018.0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

2018.01——2018.02,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

2018.02——2020.01,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担任职务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2020.01免去),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12月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马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20年1月10日,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马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建议,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免去马明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撤销其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依法双开

2020年11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马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马明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巨额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住宿安排,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大肆卖官鬻爵,严重破坏任职地区、系统的政治生态;追求物质享受,既要当官,更要发财,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在案件办理、企业经营以及工程承揽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马明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马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内蒙古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马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马明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1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马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马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马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明利用担任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吉林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吉林省辽源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马明受贿一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明利用担任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吉林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吉林省辽源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和获取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85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马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马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2年2月17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马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查封、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明利用担任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吉林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吉林省辽源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和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85亿余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次数多、时间跨度大,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影响恶劣;同时,马明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1.5071亿余元的事实,认罪悔罪,检举他人构成立功,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上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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