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5-26 14:05
马林,男,1960年2月27日宁夏银川市出生,回族,中共党员,1977年7月参加工作,本科毕业。
曾任银川郊区团委干部、团委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团委主任科员、办公室负责人、学校部副部长、部长、工农部青年部部长(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长);
1999年1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委副书记;
2002年10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代区长、区长、区委副书记。
2006年1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2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原副局长马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立案调查,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3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原副局长马林涉嫌受贿案,在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经查,2002年6月至2012年春节前,马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91.5万元人民币、9张购物卡价值人民币9000元、美元2.1万元。2008年上半年至2011年春节前,马林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2万元。经检察机关认定,马林总共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13.5万元、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购物卡、2.1万美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委调查期间,马林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退还赃款共计114.681万元。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过程中,马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部分事实的定性提出异议,并提出马林主动交代受贿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控辩双方围绕异议部分发表了意见。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