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

更新时间:2023-08-31 02:35

《驳复仇议》是唐代文学家柳宗元创作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它针对谏官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和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全文观点鲜明,分析透彻,逻辑严密。

作品原文

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5”。臣窃独过之6。

臣闻礼之大本7,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8,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9。旌其可诛,兹谓僭10;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11,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12,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3,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14,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5,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6,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17,枕戈为得礼18,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9,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20,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21,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22,是悖骜而凌上也23。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24,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25:“调人,掌司万人之仇26。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27:“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28,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29,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译文

词句注释

白话译文

臣看到文献说,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臣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臣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下臣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创作背景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邽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邽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时任右拾遗的陈子昂则上书《复仇议状》,他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案编入国家律令。

后来的柳宗元对此则持不同意见,为了驳斥陈子昂的主张,他写下这篇《驳复仇议》。

作品鉴赏

文学赏析

柳宗元的这篇《驳复仇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既名为“驳”,就需要在了解对方论点的基础上,逐一加以辩驳,这对文章的逻辑性要求极高。陈子昂的议论,情理兼顾,颇得人心,在此情况下要提出驳议,其难度可想而知。柳宗元此文条分缕析,声情并茂,可谓辩驳文章的上乘之作。

文中先举徐元庆为父报仇事,再列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间,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为父报仇是礼,杀人偿命是法,当礼与法看似发生矛盾时,陈子昂的建议不能不说是两全之策,时人都表示赞赏,而柳宗元却总驳一句:“臣窃独过之。”其论据为:首先,礼与刑的基本作用都是为了“防乱”,两者在根本上其实并不矛盾,因而“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穷理”与“本情”,“统于一而已矣”。在此前提下,文章提出事情发生的两种可能性:要么元庆之父并未犯下死罪,则师韫之诛,必然违法,元庆报仇,是守礼行义,当旌;要么元庆之父罪本当诛,则师韫之诛,完全合法,元庆报仇,是悖骜凌上,当诛。两种情况,非此即彼。如此,陈子昂的两全之策,便暴露出逻辑上的不合理处。接着,文章指出陈子昂“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说法源于对“礼”的错误理解,认为礼对于“仇”的规定,已决定了其冤屈无告的性质,因而“彼杀之,我乃杀之”的行为,既不合于“礼”,当然也不合法。文章又引经据典,指出判断是非的标准取决于元庆之父是否确实犯罪,以及执法者是否按法律规定行事,为前面“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的观点提出佐证,进一步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最后,文章提出自己的意见:元庆服孝死义,合礼也合法,当旌不当诛。文章抓住礼与法“其本则合,其用则异”这一前提立论,条理清晰,思绪流畅,极易引起读者共鸣。

文章除了以极强的逻辑性见长之外,在文字方面也极具特色。举元庆之事,概以“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八字;说圣人之制,统以“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十二字,言简意赅,语句铿锵。文中假设元庆之冤情,语语相递,饱含激情,令人读之血脉贲张;假设师韫之合法,则言语舒张,以理相示,又使人气缓心平,可谓情理相济,辞短意长。

名家点评

南宋黄震《黄氏日抄》卷六十《驳复仇议》:武后时,徐元庆手刃父仇。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著为令。驳谓旌与诛,莫得而并,当考正其曲直,所论甚精。合与昌黎《复仇》参看。

明代茅坤《唐宋八大家文钞》:“此议即韩公不可行于今半边。而精悍严紧,柳文之佳者。”又引唐顺之云:“此等文字极严,无一字懒散。”又曰:“理精而文正,《左氏》、《国语》之亚也。”

明末孙琮《山晓阁唐宋八大家选·柳柳州集》卷一:前半幅说旌与诛不可并用;后半幅说宜旌不宜诛。盖前半是论理,故作两平之论;后半是论事,故作侧重之语。前半写旌诛不可并用,妙在中幅分写得明畅;后半写宜旌不宜诛,妙在引证得的确。

清代吕留良《晚村先生八家古文精选·柳文精选》:专在驳子昂旧议,只是旌诛莫得而并一句,一番洗剔,一番精彩,旧议真成粉碎。

清代林云铭古文析义》二编卷六:徐元庆已议旌,则父仇当复,何待再问。然施于百姓相杀,即不必诛,亦不必旌可也。乃赵师韫为县尉,则天子之吏,吏杀人而听复仇,将来为吏者,必不敢杀人,且杀人亦必不胜被杀矣。子玮之议,为防乱计,出于不得已。不知国家大柄,全在礼刑,二者以为劝戒之用,旌所以明礼,诛所以明刑,岂可施之于一人之身乎?柳州此议,当把韩昌黎复仇状参看,方见其妙。昌黎亦引《周礼》、《公羊》二说,与柳相同。但谓《周官》可行,《公羊》不可行,以为官可诛,异于百姓之相杀耳。又引《周官》云,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等语,柳州虽以公羊不受诛之说为断,玩其前段所云“上下蒙冒,吁号不闻”二句,是推究元庆未下手之先,以师韫妄杀之罪,上闻于州牧,刑官不为伸理,因激而手刃。是与《周官》所云:“书于士,杀之无罪”二语吻合,所谓原始而求其端者此也。况为治贼虐者杀无赦,与为子贼虐无异。则《公羊》之说不可行而可行,旌诛并行,不应为典,自是确论。

清代何焯义门读书记》卷三十五:驳陈有余,若折典法之中,则必待韩议而后定也。李云:“两下相杀及以上诛下,韩辨别分明,柳则质为一条而已。合此两篇义与词观之,便定韩、柳优劣。或言柳议过韩者,不知文者也。”

清朝康熙皇帝《御选古文渊鉴》卷三十七:“挈出‘刑’、‘礼’二字,并提作骨,驳辨至为精核。”又引真德秀云:“退之亦有《复仇》之议,终不若子厚此文明白痛快。”

清代吴楚材吴调侯《古文观止》卷九:看叙起“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八字,便见得宜旌不宜诛。中段是论理,故作两平之言。后段是论事,故作侧重之之语。引经据典,无一字游移,乃成铁案。

清朝乾隆皇帝《御选唐宋文醇》卷十七:韩愈《复仇议》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盖谓不为定律,而使朝士引经以断也。”宗元之议。则谓当仇不当仇,自有一定,更为明白。自明代至今,凡父祖被人杀,子刊、救护,登时杀其人者勿论,非登时并予杖。其报仇杀官吏如此篇所云者,律无明文,非无明文也,其不当仇欤!自以杀本管官,律论不待言也,其当仇欤!则即用此律科断,亦不待言也。然则宗元之议,今实用之矣。

清代沈德潜《唐宋八家文读本》卷七:理无两是,旌与诛,判事非以行赏罚也,天下有是非、赏罚并行之理哉?元庆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宜旌不宜诛明矣。前半论平旨侧后见元庆非敌仇王法之人,论悬日月可以不朽。

清代过珙《古文评注》评语卷七:只“旌诛莫得而并”一句,便已驳倒,以下设为两段议论,深明旌诛所以不可并处,更明白痛快,萧、曹恐亦无此卓识。

清代浦起龙古文眉诠》卷五十二:元庆之事往矣,此因检阅成例,见陈拾遗议并用诛旌而驳之,以旌诛不并施立论柱,以宜旌不宜诛归论旨,韩状深浑,柳议严肃。

晚清王文濡《评校音注古文辞类纂》卷十六引方苞云:“谤誉《段太尉逸事状》、《乞巧文》,皆思与退之比长而相去甚远,惟此文可肩随。”又引刘大櫆云:“子厚此等文虽精悍,然失之过密,神气拘滞,少生动飞扬之妙,不可不辨。”又引曾国藩云:“子厚此议最为允当。”

作者简介

柳宗元(773年—819年),唐代文学家、哲学家,字子厚,祖籍河东(今山西省永济市),世称“柳河东”。贞元九年(793年),柳宗元二十一岁进士及第,授校书郎。二十六岁又中博学宏词科,调蓝田尉,升监察御史里行。与刘禹锡等参加主张改革的王叔文集团,任礼部员外郎。“永贞革新”失败后,被贬为永州司马。后迁柳州刺史,故又称“柳柳州”。与韩愈倡导古文运动,同被列入“唐宋八大家”,并称“韩柳”。散文峭拔矫健,说理透彻。山水游记多有寄托,尤为有名。寓言笔锋犀利,诗风清峭幽远。著有《河东先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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