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0 18:52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职责。
(三)加强督导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环境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定规范性文件,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和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方案并监督实施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察、督办、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驻马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财务、保密、保卫、人事、机构编制、计划生育等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及表彰工作。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四)污染防治和科技科
拟定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县(区)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全市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五)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承办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参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信访和公众举报。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
拟定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七)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监管;负责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辐射环境管理科(环境监测科)
承担全市核事故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管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的有关工作。
(九)行政审核审批科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核审批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郭丽君 局长 分工: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全面工作。
杜建成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分工:分管行政审核审批科、规划财务科、
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
张保刚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工:分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污染防治和科技科
宋万幸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工:分管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
王 锋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工:分管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监察支队并兼任支队长。
朱慧梅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分工:分管辐射环境管理科(环境监测科)、市环境监测站、联系豫南检查中心筹建办公室。
王品磊 副局长 分工:分管环境影响评价科、产业集聚区环保办公室、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万全喜 党组成员、副局长 在省厅挂职锻炼。
1、驻马店市环境监察支队
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负责对辖区内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污染防治设施运作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负责自然生态、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负责辖区12369环境举报电话的受理与查处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2、驻马店市环境监测站(驻马店市环境应急监测中心、驻马店市环境信息中心、驻马店市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职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承担本市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含机动车污染源)的排污状况监督监测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比对监测及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及环境质量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鉴、年度和五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监测网和污染源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市管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负责本市跨县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和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调查、生态环境监测、生态保护技术研究和生物指标的监测分析。负责环境质量公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的有关指标监测,以及排污收费、排污申报、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实施中所需污染源排污数据的核实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和固体废物管理监测工作。承担其它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中的环境监测任务。为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委托性监测分析。
3、驻马店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职责:从事环境标准、技术标准及环境管理、经济对策的研究;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工艺试验与区域环境规划、预测的研究;负责科研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污染治理技术开发、研究及推广应用。
地址:解放大道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登记表)
办事流程 1、承办处(室)提出初步意见; 2、自收到审批所需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文件交大厅,送达审批文件。
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经过专家论证并进行修改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 4. 市局审查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5. 总量核定文件(涉及总量的必须提供) 6. 根据政策法规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它资料文件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133号)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拟推荐名单:郑州市巩义新中镇、新郑市薛店镇、登封市徐庄镇、新密市来集镇陈沟村、新密市尖山景区管委会神仙洞村、荥阳市广武镇桃花峪村、巩义市米河镇明月村,开封市开封县城关镇、开封县曲兴镇曲兴村、通许县长智镇岳寨村,洛阳市栾川县庙子镇河南村,平顶山市舞钢市尹集镇张庄村、郏县白庙乡马湾新村,安阳市汤阴县城关镇、滑县万古镇、林州市桂林镇桂林村、滑县新区靳庄村、汤阴县部落村,鹤壁市浚县黎阳镇、浚县黎阳镇水峪新村,新乡市辉县市孟庄镇、新乡县小冀镇、凤泉区耿黄乡耿庄村,焦作市沁阳市紫菱镇、孟州市槐树乡,濮阳市范县王楼乡苏庄村,许昌市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漯河市舞阳县莲花镇半里村,三门峡市渑池县英豪镇西安头村,南阳市西峡县双龙镇、南召县石门乡大冲村,商丘市永城市芒山镇、民权县北关镇王公庄村,信阳市新县沙窝镇、新县泗店乡、新县苏河镇、新县卡房乡、光山县泼陂河镇、光山县白雀园镇、罗山县灵山镇、光山县晏河乡帅洼村,周口市西华县后寨行政村,驻马店市汝南县罗店乡双庙村、上蔡县西洪乡洼王村,济源市大峪镇、梨林镇范庄村。
市环保局举行省级文明单位揭牌仪式
2013年5月16日,市环保局机关隆重举行省级文明单位揭牌仪式。局机关全体人员,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参加了仪式。
在揭牌仪式上,局党组书记、局长饶涛指出,在市文明委的正确指导下,在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我局的关怀和厚爱,这是对我们的巨大鼓舞,更是极大鞭策。感谢省厅、市文明办几年来对我局的指导和帮助、感谢局系统全体同志们的辛勤努力!
局长饶涛强调,取得这一荣誉,对我们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更是一种挑战,保持已经取得的成绩并发扬广大,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才是我们今后要努力的方向。各单位要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每一个人都要从大局出发,自觉维护环保形象和大家的切身利益,切实在窗口建设和为民服务上下功夫,在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切实为推动环保中心工作起到精神支撑和组织保障作用,努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清正廉洁、文明高效、务实为民”的环保队伍。
饶涛要求,我们要以这次“省级文明单位”揭牌为新的起点,积极行动起来,以更加开拓进取的精神、更加奋发有为的状态、更加扎实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高效的作风,倍加珍惜荣誉,倍加努力工作,齐心协力、团结奋进,为推进全市环保事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