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7 18:53
骗婚也称婚姻诈骗、婚骗,是指行骗者依据国家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作为诱饵,诈取他人感情、财物并诱骗他人进行性与生育的行为。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故意隐瞒对对方不利的结婚情况,债务纠纷、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因欺诈结婚的情形。
骗婚也称婚姻诈骗、婚骗,是指行骗者依据国家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为诱饵的形式,诈取他人感情、财物并诱骗他人进行性和生育的行为。
据案例研究显示,男性骗婚的案例中,作案者多为自身经济条件差、年轻、相貌出众的男性,冒称单身或制造合法的假离婚。其选择的骗婚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富裕、年岁比较大、离异、单身和有子女的女性,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获得国家认可的婚姻手续。这些男性并不在乎女方的容貌和年龄,目的只是财产。当把女方的财产骗到手之后,就会很快提出离婚,从而获得合法婚姻下的巨额经济财富。或者说,他们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与原未婚妻订好了攻守同盟,一旦得手便会与原女友再次组建家庭。
年轻男性对高龄妇女实施骗婚的情形也相对常见,其年龄之差普遍在30岁左右。结婚后,一旦女方死亡,他就会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据学者调查显示,一些妇女因经济状况落后而以虚假证件、假离婚、重婚、形式婚姻等多种作案手法实施骗婚。她们对被骗者称自己是独身或者离异、丈夫已故,或者与丈夫签署虚假的离婚协议,再寻找具有丰厚财产和退休金的高龄单身男人,或想再婚且不愿与儿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她们可能会诱导对方结婚,也可能以保姆的身份不领取结婚证与他人同居。结婚或同居后,女方通常即以回家探望父母,需带盘缠和礼金为名,向男方索要一定的财物、现金后一去不返。
团伙骗婚的作案方式多为事前通谋、划分角色、分工负责。团伙之间划分好角色,以父、母、儿女之间的关系出现,给受骗人营造一个双方父母均满意的状态从而骗婚。
在我国,由于男女比例的失衡,大量单身男性依靠欺骗或拐卖女性,与她们缔结婚姻。此情形在云南省等中国边境地区相对高发。在这个过程中,男方所提供的信息是不全面的,甚至有的是错误的、带有欺骗性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妇女对男方家庭、男方本人情况了解的贫乏上,受语言障碍、环境条件、有意隐瞒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她们多数是在不了解男方真实情况下就嫁为人妻,等她们发觉受到欺骗时,已经深受其害。
近年来,以跨国婚姻为外衣的来华“合约新娘”问题逐渐引起了相关国家的关注,尤其是“合约新娘”的来源国政府和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在华的“合约新娘”大多来自越南、缅甸和老挝等与中国大陆接壤的东南亚国家。随着“合约新娘”产业的发展,输出国也逐渐拓展到其他东南亚国家,如印尼、柬埔寨和巴基斯坦等。
中国的骗婚现象自古有之,在中国古代,就算上至公主,也屡屡遭到骗婚。以明朝皇室公主的婚嫁制度为例,由于皇室在为公主挑选驸马时,往往不能够保证对男方的充分了解,最后决定驸马候选人名单的权力也归属于司礼监而非公主本人,这样也就给了一些希望从中牟利的太监以可乘之机。
晚明张应俞所著的《骗经》里,也有骗婚相关的记载:“此妇是大棍之妻,查得房八只此老母,故遣妇假与为妻。激其与富店殴争,然后加功打死。则房母必告,必可得银,然后拐银而逃,是断送人一命,而彼得厚利也。棍之奸险至此,人可痴心,而犯其机阱乎?”
步入近代,这种骗婚的行为则被称为“拆白”。“拆白”是一句沪语俚语,即“拆梢”(瓜分钱财)与“白食”,泛指一群有组织地以光鲜外表行骗,多关注富家女性的人。组织之中的情报者会暗中尾随了解目标的姓名、性情、出入特点、家庭背景,随后派组织中合适的人前去引诱目标。当目标对拆白党徒产生好感,党徒即以各种手段获利。自21世纪以来,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情况发生了变化,男女比例失衡,“婚姻挤压”的现象日益严重,某些省份的彩礼更是一涨再涨,甚至不乏“天价彩礼”的情况:要求新车新房、“三金”、“三斤三两”等等。面对彩礼的巨大诱惑,部分农村出现了“放鹰”式婚姻诈骗和大量贩卖妇女等非法行为。早在商周时期,我国的婚姻嫁娶就出现了“六礼”的规定,其中“纳征”就是当今社会仍然流行的“彩礼”,具有保障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然而社会现实正好相反,彩礼非但不能保护婚姻关系,反而成为影响婚姻稳定性的重要因素。
截至2017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有公开的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在诉辩中主张对方“骗婚”的有2532件,涉及骗婚的刑事判决文书有455件,仅有25个案件被法院明确认定被告有“骗婚”行为,更多案件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骗婚类案件覆盖全国30个省份。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为297件,占总案件量的11.7%。其次是山东省和湖南省,案件量分别为205件、172件。
数据显示,起诉骗婚人与被诉骗婚人主要通过“他人介绍”后认识的方式占总样本的88.8%。样本案件中通过网络途径、工作或打工时相识、婚介所介绍以及广告征婚方式相识的当事人比例并不高。
而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被骗财物,近九成的为“彩礼”或“嫁妆”,8%的被骗财物为“三金首饰”,其余的还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以当事人主张被骗财物为“彩礼”的案件数据分析得知,被骗的彩礼金额多为1~10万元之间,占比约76.3%;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约6.9%;金额10万元以上的占比约16.7%。其中,诉请返还彩礼的最大金额达288万元。
样本数据中,被告人自身文化程度多为小学水平,157人,占比约46.2%;其次是初中文化水平,85人,占比约25%。在833名被告人中,共有269人涉嫌多次骗婚。
据2019年2月1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民政部将加快推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加快与法院、外交部、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动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减少重婚、骗婚现象的发生。
早在2012年7月,民政部即表示已初步建立了国家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但在地方层面,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的进度并不算快。2015年8月,上海、陕西等地的婚姻登记信息才在全国实现共享。到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终于基本实现了实时在线登记和联网互通。但即便如此,目前的婚姻信息联网,仍待继续推进,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也有待完善。
骗婚这种为了私利而侵害他人家庭的现象不断发生,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骗婚,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这种行为都受到了人们的强烈谴责。在同性恋骗婚和财产骗婚中,骗婚者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但社会对于贫困地区拐卖骗婚的关注度仍然不够,甚至对被骗妇女怀有偏见。
2019年美国《消费者守卫报》(Consumer Sentinel)收到了超过2.1万份关于爱情和婚姻的诈骗案件,报告中被骗者的总计损失约1.43亿美元。个人因浪漫或婚姻骗局而损失的中位数为2600美元,大约是所有其他欺诈类型个人损失财产中位数的7倍。年龄在40岁到69岁之间的受访者中,被浪漫诈骗损失金钱的比例最高,是20多岁人群的两倍多。70岁及以上人的个人财产损失中位数高达一万美元。
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线上的浪漫或婚姻诈骗越来越发达。一些活跃在约会应用程序或者社交平台上的骗子会编造假身份或盗用别人的照片和身份,在与受害者建立一定信任关系后,行骗者通常会以医疗紧急情况、在国外服役、去见受害者的旅行费用等作为借口实施诈骗。
据美国ABC News报道,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的浪漫或诈骗报告比去年增加了近20%。随着远程工作在今年变得越来越普遍,许多人变得更加孤独,越来越渴望联系。骗子通常以疫情作为借口,说自己被困在隔离区或另一个城市无法见面。受害者也无法像以前那样轻易地挑战行骗者18。骗婚行为对建立和维持和谐的婚姻家庭有着极大的损害,也给下一代人和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幸。虽然现阶段国际上对于骗婚的法律仍不够完善,但严厉杜绝以骗婚手段来危害家庭和社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已经基本上成为了人们的共识。
骗婚有效说
“骗婚有效说”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很难将骗婚情形完全纳入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一方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显然,一部分骗婚的情况无法归入无效婚姻。另一方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骗婚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而上述部分情况中的骗婚既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我国现行法律对无效婚姻和因胁迫缔结的婚姻皆制定了特殊的解决办法,但并未涉及欺诈婚姻。现今,欺诈婚姻为有效婚姻,受欺诈方无法请求法院否定婚姻效力。
骗婚可撤销说
“骗婚可撤销说”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当事人的意见一定要真实。婚姻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姻问题上的表示不真实,即符合了欺诈构成的条件。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这种欺诈性质的婚姻应予撤销。
骗婚无效说
“骗婚无效说”认为,婚姻属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之有无,应按照民事法律进行评价。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一百五十三和一百五十四条分别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国西南政法大学学者认为,骗婚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婚姻方面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民法的一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帝王规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善意、诚实、信用,具有行为准则功能。骗婚行为显然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因此,骗婚行为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所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
在中国的西南边境地区,跨国骗婚的案例频频发生。以中国农村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男性与“越南新娘”的婚姻最为典型。娶越南新娘者,多数以农村大龄青年为主,这是一个数量众多的“刚需”群体,这种跨国的婚姻关系也大大节省了男性的婚姻成本。但花钱“娶”越南新娘,有可能涉及拐卖、非法入境,也有专门从事骗婚的“越南新娘”和媒人,目的是通过骗婚来获得钱财,可能涉及婚姻诈骗。但她们往往会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和结婚的真实目的,而以性格不合、生活不习惯等为由要求离婚或逃跑,双方一旦发生纠纷,男方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也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来很大难度,这在全国公安机关都是普遍性的难题。
骗婚是婚姻中常见的非法情形。保障婚姻中的权益与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此有诸多相关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主要从保护婚姻关系中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则从婚姻自由和婚姻有效性角度进行阐述。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骗婚时的合法权益。利用婚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骗取钱财,显然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行为。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婚姻自由是最重要的公民权利之一。在认识婚姻的教育中,相关教育文件往往会从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角度进行指导。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从社会适应与人格培养等角度强调了安全与健康教育的必要性。认识婚姻形式、坚定婚姻自由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
小学生
初中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
小学4~6年级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高中年级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水平五
培养积极的自我价值感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缔结婚约的平等权利角度对重婚和婚姻自由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从人权角度强调了缔结婚姻应经双方知情同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与《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Convention on Consent 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强调婚姻应由缔结双方共同知情同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Women)强调妇女也应有缔结婚约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
但迄今为止,国际上并未有规范性较强的针对骗婚行为的规定和国际文件。
第十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 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一、家庭为社会之自然基本团体单位,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二、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其结婚及成立家庭之权利应予确认。三、婚姻非经婚嫁双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缔结。四、本盟约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在婚姻关系消灭时,双方权利责任平等。婚姻关系消灭时,应订定办法,对子女予以必要之保护。
《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
原则一
(甲)婚姻非经当事人双方完全自由同意,不得依法缔结,此项同意应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经适当之通告后,在主管婚姻之当局及证人前,亲自表示之。(乙)结婚而不亲自到场,应于主管当局认为各当事人已向主管当局依法定方式,并由证人在场,完全自由表示同意、且未予撤销者,方得为之。
骗婚违背了婚姻中伴随的长期承诺,不利于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孩子的成长、社会化,且常常导致婚姻中的地位不平等与权力差异(由于社会性别、年龄、经济、社交或健康状况等原因)。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婚姻与家庭”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4个主题“长期承诺与子女养育”,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其中重点加强对儿童家庭观的教育,以增强其对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责任意识,同时,对儿童的婚姻观和法律意识进行教育,从思想上减少骗婚现象的发生。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1:关系
主题4:长期承诺及子女养育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家庭结构和婚姻概念有许多种类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长期承诺、婚姻及养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异,且受到社会、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要点:人际关系中的不平等会给人际关系带来消极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婚姻和长期承诺伴随着许多责任
学习者将能够:
要点:爱、协作、社会性别平等、相互关心和尊重对于健康的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5~18岁)
要点:人与人之间存在健康与不健康的性关系
学习者将能够:
幼儿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婚姻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认识不同的家庭结构与婚姻方式上面。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爱我家》一册中涉及婚姻与家庭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爱我家》一册主要帮助幼儿了解家庭有不同的类型,理解不同的家庭类型都可以很快乐,尊重不同家庭类型的家庭成员。同时幼儿也将能够理解家庭成员关系,说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并与家人相互关心、共同协作。
小学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不单纯局限于家庭类型和家庭成员的关系,而是需要逐渐开始理解长期承诺、婚姻和养育子女的意义与责任,同时理解自己在家庭中作为孩子的权利。以刘文利主编的读本为例,几乎在每个年级的“家庭与朋友”单元中都有相关的内容。
六年级“认识婚姻”主题中,通过“了解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坚持男女平等”“禁止违法婚姻”四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是通过合法手续确定的夫妻关系;婚姻中的长期承诺可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夫妻关系;能够理解在婚姻方面,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能够懂得随着社会文明进步,男性女性在婚姻中承担同样的义务,也享有同样的权利;能够学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近亲婚姻、早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个人的权利。在这部分内容中,五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意在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婚姻、子女养育这一主题的教育下,我们不仅把儿童当作“子女”,更是把他们当作可能的“未来的婚姻家庭的成员”或“未来的父母”——毕竟大多数儿童在未来会走进婚姻、养育子女,或是至少考虑婚姻、考虑子女养育的问题。教育有着引领的作用,在小学阶段我们没有具体给儿童讲怎么当好父母、怎么养育孩子,但是让他们有这样的知识储备,有这样的视角,即婚姻是一种承诺,养育孩子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无疑能够让他们从平等、人权的角度感受、思考这些问题,为未来当好父母,养育孩子做准备。价值观不是一天培养起来的,法律、文化、道德渗透下的与婚姻相关的性教育内容是儿童应在小学阶段接触到的。
初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会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一方面进一步深入讲解“婚姻”这一话题,着重在“结婚与离婚”、“认识婚姻”与“养育子女”这三个话题中进行探讨。另一方面,初中生应该了解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和健康危害。在此基础上,初中生会对家庭成员的协作、社会性别平等、基于差异的污名和歧视、婚姻和长期承诺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并且掌握更多爱、关心与尊重的能力。
常见疑问1:如何跟孩子谈婚姻中的权利意识?
婚姻在赋予双方责任的同时,也赋予了双方权利。婚姻双方都要积极主动地去争取自身的权利。比如:婚姻的选择、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婚姻的责任分配都是由两个人共同参与实现的。在婚姻家庭中做出的选择绝不是某一个人的意志,而是双方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权利在婚姻中有时候会产生冲突,这时候也需要两个人以合理、正当的方式解决,切勿夸大自己的权利,或贬低自己的权利,给孩子带来婚姻中权利不平等的概念。
作为父母,双方都尊重对方的权利,也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孩子习得不卑不亢地与人相处的方式,乐观独立地成长。“爸爸妈妈都承担了婚姻的责任,所以都有权利参与家庭事务的决定。”让孩子知道,责任与权利伴随,两者不可分割。
常见疑问2:如何跟孩子谈婚姻中的法律意识?
婚姻的形式、内容不仅仅是个人决定的,更有法律上的规定,因而有其社会意义。父母还应该告诉孩子一些有关婚姻的法律知识,如结婚与离婚需登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近亲结婚、重婚、早婚在中国均是违法行为。当然,人们还可以利用法律维权,法律条例是国家层面的规范,也是对平等、权利等意识强化的倡导。告诉孩子法律知识,是让他们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更是让他们学会为自己维权找到有力武器。
母亲利用女儿骗婚7次 母女2人涉嫌婚姻诈骗被警方刑拘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安徽省淮南市一离异母亲利用女儿骗婚,两年间让女儿与不同男子先后“结婚”七次,借此获得50万元的“彩礼钱”。
2015年,41岁的淮南女子汪某离婚,带着一双儿女回到老家。由于没有稳定工作,汪某便想找经济条件较好的单身男子搭伙过日子。因为不愿工作,又拖着两个孩子,汪某与几个男子生活一段时间后,都不欢而散。看着刚满14周岁的女儿小梦,汪某“灵机一动”,打起女儿的主意。2015年底至2016年初,汪某在当地给女儿接连找了三个“婆家”。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先订亲、再摆喜宴、最后领结婚证,汪某先后从三个“婆家”,索取近20万元的“彩礼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的新闻发布会提示大众:“由于我国婚姻登记信息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给一些不法分子冒名登记进行骗婚、骗取财物留下可乘之机,这类骗婚案中举证有一定难度。结婚前要全面了解对方身份和家庭情况,减少被骗的可能。如果发现被骗婚了,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报案,如果得不到处理也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超过起诉期限,影响自身权利的救济”。
骗婚相关的干预机构主要为一些涉及婚姻矛盾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在基层社区设立的各种类型的婚姻咨询机构,妇联建立的各类“婚恋指导中心”,都能够为骗婚受害者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帮助。
全国妇联
为妇女儿童提供包括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咨询、各级妇联协助提供庇护服务。
服务类型:维权、心理咨询、教育、庇护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全天
千千律师事务所
主要受理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性骚扰和性侵害),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以及当事人家境贫穷的案件。
服务类型: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周一至周五9:00~17:00
为平
主要受理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性骚扰和性侵害),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以及当事人家境贫穷的案件。
服务类型:信息咨询、资源转介、心理咨询、社工服务
所在位置:北京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全年无休
上海市妇女法律援助中心
所在位置:天平路245号
服务地域:上海
服务时间段:工作日
深圳市委法律服务中心
服务类型:家暴个案干预、施暴者辅导、目睹儿童辅导、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经济救济、反家暴培训、社区宣传
所在位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附近
服务地域:深圳
服务时间段: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7:30
广州市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热线
服务类型:社工个案辅导、律师法律咨询、心理咨询服务
所在位置: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龙虎墙61号二楼
服务地域:广州
服务时间段: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长沙市同心婚姻家庭公益服务中心(湖南)
维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提供心理疏导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
服务类型:咨询服务、处理婚姻家庭矛盾
所在位置:湖南长沙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工作日9:00~17:00
陕西家源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促进婚姻家庭关系、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服务类型:信息咨询、资源转介、心理咨询、社工服务、法律援助
所在位置:西安市和平路93号桃园公寓502室
服务地域:西安服务时间段: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