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7 12:14
骚扰是在他人非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身体或语言行动进行冒犯或侮辱的行为。骚扰的常见类型有性骚扰、电话骚扰、垃圾短信。我国法律对骚扰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中都从权利的角度对骚扰相关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中则对相关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解释,骚扰意为“使不安宁;扰乱”。骚扰是歧视的一种形式。任何在他人非自愿的情况下,冒犯或侮辱对方的身体或语言行动,都会被定义为骚扰。通常情况下,骚扰行为会长期存在,但严重的一次性事件有时也可被定义为骚扰。骚扰包括以下行为:
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适。任何性别的人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也可能是性骚扰的实施者。具体指行为人出于发泄性欲求的动机或恶作剧的动机或骚扰人、侮辱人的动机,通过语言的、形体的、环境布置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或性刺激,给被骚扰者带来烦恼和精神压抑,甚至造成精神损害,但尚不构成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即谓之对该被骚扰者的性骚扰。
性骚扰的主体与性别无关,与权力有关。性骚扰是发生在相对的强势者和相对的弱势者之间的事情。之所以要强调“相对”两个字,是因为强与弱在性骚扰事件中是一个灵活的概念,并不仅仅指职位、辈分、力量的高低,而是一种相互比较产生的概念。性骚扰问题之所以很难解决,是因为强势方对弱势方拥有影响力,使得拒绝或者反抗都非常困难,需要付出代价。所以,认识到性骚扰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权力关系,才能更好地认识性骚扰的本质。
在性骚扰行为的定义方面,首先,触犯刑法的性暴力事件不应该被归为性骚扰。暴力不是一种骚扰,而是一种伤害。这并不是说性骚扰没有伤害,而是说性暴力的伤害在法律上和性骚扰伤害的地位是不同的。如果把性暴力也作为一种性骚扰,那么在处理传统观念中伤害不那么重的性争议事件的力度就会大为减弱,会使得我们忽视同样有伤害但是却不那么明显的性骚扰问题。
其次,与性相关的行为的指向应该是明确指向受害者的行为才可以被列入性骚扰的范围。如果指向是不明确的,没有明确指向某一人,那么就不算是性骚扰。
再次,性骚扰的目的从来就不是以建立正常的情欲关系为终点的。如果行为的终点是因为权力,是觉得拥有权力因而拥有特权产生的与性相关的行为,那么毫无疑问就是一种性骚扰。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性骚扰都不是因为“喜欢”,而是因为“可以”。
电话骚扰指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拨打电话进行商业营销或恶意骚扰。电话骚扰的“灰色”产业链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电话骚扰的需求者,由电话营销的商家、恶意骚扰者和违法犯罪分子构成。第二部分是电话拨打者,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电话骚扰的需求者,直接通过点对点拨打、中继线拨打、专线拨打以及码号业务拨打等形式对用户进行骚扰;第二类拨打者可能是需求者所委托的呼叫平台和呼叫软件,由于具有天然的电话骚扰的优势,并能从需求者处获取高额收益,部分呼叫平台和呼叫软件成为了电话骚扰的拨打者。在一些搜索引擎、信息发布平台和移动应用商店里可以搜到大量经营呼叫业务的平台和软件。第三部分是用户个人信息收集者,收集者可为广告主提供用户群体分析业务,从而提供精准营销。该链条涉及“商业需求旺盛、精准信息获取、主动营销扰民、线下交易达成”等四个关键环节,各环节紧密衔接形成闭环,相互推动愈演愈烈。
垃圾短信是指并非用户所需要且对用户造成骚扰、只会消耗接收者时间、侵占接收者手机存储空间的短信。垃圾短信中涉及的不良短信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骚扰型”的短信,例如“垃圾广告”、“地下广告”;另一类是无聊的恶作剧,甚至是下流的荤段子、黄段子。具体可能包括恭喜中奖、兑取奖品的诈骗式短信,利用短信号群发手机号码强迫或诱订短信业务的强制式短信,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色情式短信,半夜群拨手机号码,不明真相的用户回拨后遭遇语音收费电话的骚扰式短信等等行为。
不同类型的骚扰行为在中国的发生率不同。同时,由于判断标准、统计方法、处理方法的差异,对于所有种类的骚扰行为的综合性统计仍然缺乏。但各种骚扰行为各自的发生率统计显示出,无论是何种骚扰行为,给公众的生活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也是中国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性骚扰方面,中国性骚扰整体发生率在5%~10%,且男性和女性均可能成为受害者。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发现,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占7.8%,其中遇到过被动看黄色图片或图像的女性比例为1.5%,比男性低2.6个百分点。有被动听黄色段子或笑话的经历的女性比例为6.4%,比男性低2.4个百分点。遭遇过令自己讨厌的与性有关的身体触摸的女性比例为1.3%,比男性高0.6个百分点。曾被他人提出不愿接受的与性有关的要求的女性比例为0.8%,比男性高0.3个百分点。
叶佳惠等在2017年进行的一项针对网络性骚扰的调查显示,33.2%的调查对象受过网络性骚扰。在聊天平台上发出挑逗性的信息、聊天平台上的约炮、网页上弹出挑逗性的信息这三种性骚扰发生率较高,分别为61.0%,56.9%及51.6%。在网络性骚扰的途径中排列前3位的依次为聊天软件(85.3%)、直播视频(44.5%)及社交网站(38.9%)。根据王献蜜等在2019年对高校学生进行的一项调查,校内性骚扰发生率约为6.6%,遭遇校园性骚扰的学生中,性骚扰的发生频率为一次的所占比例最高,为48.6%,其次是发生2次及4次以上的,均占24.3%。在高校中性骚扰的实施者最常见的是同学,其次是普通任课老师、班主任和辅导员。高校性骚扰主要发生在校园中比较隐蔽的地方,占48.9%,其次是在校园外(20.5%)及教师办公室(19.2%)。
在电话骚扰方面,中国的电话骚扰情况较为严重。2018年前8个月内,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涉嫌电话骚扰的举报共计37余万件次,整体呈现增长趋势。其中内容为贷款理财类、房产中介类、股票证券类等商业营销类占比六成;涉嫌违法犯罪类占比近三成;“呼死你”、“响一声就挂”等恶意骚扰类占比一成。2018年第3季度,电话骚扰举报量达172811件。各类电话骚扰举报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电话骚扰占比为4.1%,恶意骚扰类电话骚扰占比为1.7%,商业营销类电话骚扰占比为94.2%。
在垃圾短信方面,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统计数据,2007年垃圾短信发送量达到3538亿条,2008年为3411亿条。到2012年下半年,中国手机用户平均每周收到垃圾短信10.7条,占全部短信息的22.5%。其中,66.3%的用户收到过中奖类诈骗短信,而收到过冒充银行扣款类诈骗短信的用户达到52.8%。
中国针对骚扰行为的立法分为非专门性立法和专门性立法。其中非专门性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等,其规定涉及各种类型的骚扰行为。专门性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主要针对性骚扰行为。
《宪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从基本权利的角度对骚扰涉及的言语、行动攻击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度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民法典》(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从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对骚扰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中对骚扰相关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其处罚原因主要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保障妇女运用法律维护其基本权益,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性骚扰相关的行为,但并未对骚扰行为作出明确的定义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骚扰。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骚扰在教育中往往会从“保护身体”“预防侵害”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从安全角度强调了身体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法制角度强调了预防侵害教育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小学1~3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小学阶段
心理健康
性与生殖健康
安全应急与避险
骚扰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性教育中,对骚扰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和相关技能。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骚扰”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3个主题“宽容、包容及尊重”,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下的第3个主题“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1个主题“暴力”,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的第5个主题“寻求帮助与支持”,内容主要针对9~12岁这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1:关系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污名和歧视是有害的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污名和歧视,并认识到它们的危害(知识);
► 描述自我污名及其导致的后果(例如沉默、自我否定和封闭)(知识);
► 想到有支持机制能够帮助遭到污名和歧视的人(知识);
► 明白以宽容、包容和尊重的态度对待他人的重要性(态度);
► 为遭受污名和歧视的人们提供支持(技能)。
要点:由于社会地位、经济和健康状况、民族、种族、出身、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或其他差异而对他人进行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什么是骚扰和欺凌(知识);
► 描述为什么对他人进行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知识);
► 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公开反对骚扰和欺凌(态度);
► 展示多种应对骚扰和欺凌的方法(技能)。
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是对人权的侵犯
► 举例说明什么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例如:欺凌、性骚扰、情感暴力、家庭暴力、强奸、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恐同暴力),并说出社会性别暴力可能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家庭、公共场所或网络(知识);
学习者将能够:
► 认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如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或担心可能会遭遇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可能是暴力和歧视的根源
► 解释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如何导致欺凌、歧视、虐待和性暴力(知识);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是源于权力和支配欲望的犯罪,并非由于一个人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性欲望(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不平等和社会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会导致性暴力(态度);
► 展示如何主张社会性别平等、反抗社会性别歧视或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虐待、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要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在目睹这种暴力时,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 列举亲密伴侣暴力的例子(知识);
► 认识到亲密伴侣暴力是错误的,儿童在目睹这种暴力
时主动寻求帮助将对他们有益(态度);
► 示范如果在家庭中经历这种暴力,将如何向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学校和广泛的社区可以提供多种帮助和支持渠道
学习者将能够:
► 意识到儿童需要就某些问题(例如:虐待、骚扰、欺凌、疾病)寻求帮助,并知道从何处获得帮助(知识);
► 回忆受到虐待、骚扰、欺凌的时候需要告知可信赖的人员或机构(知识);
► 认识到有些问题需要寻求学校和社区之外的帮助(态度);
► 展示在更广泛的社区中寻求和接受帮助的方式(技能)。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预防和应对骚扰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骚扰的性教育以性骚扰为主,包含在与性暴力相关的教育中,主要集中在认识和保护身体的隐私部位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们的身体》《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三册中都涉及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们的身体》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初步认识什么是隐私部位,“女孩的生殖器官、臀部和胸部是女孩的隐私部位,男孩的生殖器官和臀部是男孩的隐私部位”。同时向幼儿强调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部位,并且不能够随意看和触碰别人的隐私部位。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好秘密坏秘密》则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小学性教育中与预防和应对骚扰有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除了讲解与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内容,还可以和孩子更为坦诚地谈论“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首次谈及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话题是在二年级,而首次直接探讨性暴力相关话题则是在五年级。
读本二年级下册“性与健康行为”单元“身体接触”主题中讲解了舒服和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教儿童坚决拒绝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在此基础上,“身体的隐私部位”主题主要强调了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儿童身体保护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通过“哪里是身体的隐私部位”“谁可以触摸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身体的隐私部位”三个知识点的讲述,帮助学生了解身体隐私部位的准确位置;说出身体隐私部位器官名称;懂得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谁不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寻求信任的成年人的帮助。学习这个主题,儿童可以科学认识人体的隐私部位,明白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是不能给别人看的。只有爸爸妈妈和医生在我们身体需要清洁和检查时,才可以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触摸他的隐私部位时,要坚定地说“不”,并学会及时告诉信任的成年人。
这样,当遇到性侵害事件时,儿童会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侵害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隐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来分辨自己是否遭遇性侵害,及时提出拒绝或主动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从而减少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五年级,读本首次明确谈及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儿童会学习如何分辨不同类型的儿童性侵害,远离儿童性侵害的危险情景,时刻保持警惕,并且掌握预防及应对儿童性侵害的方式,遇到危险时及时向可信赖的成年人求助。这些教学内容能够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性暴力,特别是与儿童相关的性暴力,更好地进行预防和应对。
初中性教育中与预防和应对骚扰有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不再是概括性地介绍性暴力这一上位概念。在七年级的教学内容中,性骚扰被作为独立的话题进行讨论,青少年会尝试探讨对于性骚扰的理解和观念,形成更加深入地认识和思考。八年级则可以进一步探讨与许可和拒绝相关的内容,帮助青少年识别可能存在性骚扰的场景,并练习应对方式。
在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中,父母在谋生方面所受的压力较大,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家庭中较少监督自己的孩子,从而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率和受害率双双升高。同时,如果父母在成长中参与程度更高,青少年可能会因此获得更多家庭资源的支持,从而依靠这些资源摆脱与他人之间不健康的交往,并且得以更积极地应对性骚扰等负面经历。未成年人遭受性骚扰的风险因素包括:
根据行为方式划分
言语性骚扰
言语性骚扰是指任何人当面讲让受害者感到尴尬或不舒服的关于性的言论,如当面或当众讲黄色笑话或者用污秽的言语对受害者评头论足。主要特点是比较露骨的性指向,明确地有的甚至赤裸裸地直接表明了性要求,这与在尊重对方人格基础上的文明的爱慕表白和求爱、求婚显然不同。
行为性骚扰
行为性骚扰一般指做出令受害者感到不适的低俗下流的动作,对受害者动手动脚,触摸受害者的敏感部位等。
环境性骚扰
环境性骚扰指的是通过布置环境给受害者以不适和被侵犯的方式,比如摆放性刺激图片、淫秽书刊物品,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等。
根据发生场所划分
校园性骚扰
校园性骚扰的受害人多是学生,并且许多人属于未成年人,他们面对来自学校内部的性骚扰行为有时是无法做出界定和表述的,甚至并不知道自己受到了性骚扰。而由于校内活动和环境较为封闭,学生遭遇性骚扰往往在旁人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发生,特别是高校具有利益关系的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性骚扰行为更难以举证。
校园性骚扰的核心不在于施害者与受害者的性别、地点等外在因素,而在于二者之间具有的“校园关系”,这类关系中的强势方通过“权力”滥用而实行性骚扰行为。这段关系中的弱势方只能是学生,强势方可以是教师、校领导等影响学生前途的角色。校领导对教师、教师对教师的性骚扰更应该属于职场性骚扰的范围。
公共场所性骚扰
公共场所性骚扰通常是针对女性发生的,男性几乎没有在公共场所被评论、骚扰的恐惧,而女性则经常与这些事件和恐惧作斗争。这种性骚扰广泛出现于大量女性离开自己的家庭,开始独立于男性、进出公共场所。这种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主要分为非身体形式的骚扰和身体形式的骚扰。非身体形式的骚扰有:吹口哨、打响指、尾随、粗俗手势发出亲吻声等,身体形式的骚扰可能包括:触摸、掐、抓、阻挡等。
职业场所性骚扰
在职业场所中,由于上下级的地位、权力的不对等,下级很容易受到来自上级的性骚扰。大体可以分为非身体形式和身体形式两种,但是相比于公共场所性骚扰,职业场所性骚扰的受害者由于上下级权力的不对等更难以出声维护自己的权利。受害者服从或者拒绝某人的骚扰行为会影响其职业发展,这种行为会干扰受害者的工作表现,使其陷入一种反感的工作环境之中。这种性骚扰的受害者不仅有女性,也有男性,但女性的比例要高一些。职业场所性骚扰与公共场所性骚扰有相似的地方,二者都广泛出现于20世纪女性开始进入职场之后。这时候的女性走出家庭、独立于男性,受到性骚扰的几率大大增长。但女性的独立绝不是性骚扰发生的原因,问题根本还是在于性骚扰者的不轨行为。
家庭性骚扰
家庭性骚扰一般发生在有一定亲属关系或在同一家庭内居住生活的人之间。这种情况会出现在兄弟对姐妹、继父对继女等关系之中,也有雇主对家庭佣工进行性骚扰。有研究表明,与未婚女性家庭佣工相比,已婚女性家庭佣工遭受性骚扰的频率更高。当然,有的男性也会遭到家庭内部女亲属的骚扰。除此之外,在曾经有过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离婚之后也很容易受到来自对方的性骚扰。
网络性骚扰
网络性骚扰属于一种网络侵权行为,但并不是一种具有特别构成要素的侵权行为,而是特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网络性骚扰是通过网络实施,违背他人意愿,影响他人人格尊严的与性有关没有身体接触的言行。受害者会被反感的言语骚扰,比如黄色笑话、性暗示、过问和评论私生活,还有看到一些具有性含义的用户名、收到一些令人反感的色情文学或者图片等。网络性骚扰不一定会带来实际威胁,但同样对受害者的心理和人格造成伤害。
来自电话、网络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
这类性骚扰行为发生在不特定的人之间,其表现形式很多,如:电话总机接线员收到的性骚扰电话,一些性骚扰者随机打电话进行的性骚扰行为,网络聊天中进行的性骚扰行为,在公共汽车、电影院、舞厅、电梯、公园等公共场所发生的性骚扰行为等。
损害精神健康
性骚扰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精神方面,即性骚扰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精神健康,给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精神负担,使受害人对人际关系产生灰暗心理。其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经历了性骚扰的受害人,往往产生严重的精神创伤,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经常情绪紧张、烦躁、内疚、困惑、恐惧等,自信心和自尊心下降,进取心削弱,容易产生悲观、沮丧甚至绝望等情绪体验。
二是遭受过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易产生对他人的不信任感,这种心理的泛化会使受害人对周围的人都持猜疑、不信任的态度,这种心态会严重影响他们的人际关系,给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带来困难。
影响婚姻关系
遭受性骚扰的受害人往往会对异性产生敌视心理,对性行为产生恐惧感。对于未婚女性而言,这种经历会使其对异性的评价下降,难以对异性产生亲近感、信任感,不利于其开展正常的异性交往。对已婚女性来讲,性骚扰经历会影响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容易造成夫妻感情恶化。
同时,如果受害人遭受性骚扰的经历被发现,会对女性受害人产生更大的消极影响。对于未婚女性而言,性骚扰可能被视作是使对其清白名誉的严重损害,致使其以后难以找到合适的异性朋友,从而难以建立婚姻家庭。一些已有固定异性朋友的受害人,也有可能被其异性朋友抛弃,使正常的恋爱关系难以继续下去。对于已婚的受害人来说,遭受性骚扰的经历,往往难以得到配偶的理解,或者即使得到配偶的同情,也会使婚姻关系蒙上阴影,使受害人在配偶心目中地位下降,从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
造成经济损失
性骚扰行为往往会影响受害人的工作效率,使其工作业绩下降,影响其获得正常的经济收入。性骚扰者在企图进行性骚扰行为时,往往利用自己掌握的经济方面的权力,要挟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不同意或者不能忍受性骚扰行为,性骚扰者就会制造事端,剥夺受害人的正当经济利益。
影响职业发展
性骚扰行为可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受害人的职业发展。这是因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大多具有“交换性”,性骚扰者通过允诺受害人晋升、加薪、升学、提供工作职位等进行性骚扰行为,把性骚扰行为作为受害人获取这些职业发展的交换条件。如果受害人不能忍受性骚扰行为,那么,这些应该或者可以得到的职业发展机会就有可能失去,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挫折,影响她们一生的职业发展。如,有的受害人不堪忍受上司的性骚扰,不得不忍痛辞去自己喜爱的工作;有的受害人拒绝上司的性骚扰行为之后,被上司以似是而非的理由解雇、辞退或者开除等,失去职业。同时,轻微的性骚扰行为也会影响受害人的情绪状态,使她们不能集中注意力,在工作中经常出现精神涣散、分心的现象,妨碍取得工作成绩。
造成身体损害
性骚扰行为会给受害人造成身体损害。性骚扰行为受害人主要是年轻女性,在遭受性骚扰行为后,她们会产生消极情绪和相应的身体反应,包括头痛恶心、消化不良、梦魇盗汗、失眠紧张、浑身无力等,这些身心反应的长期存在,会使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少数性骚扰行为的对象是幼女、幼儿,性骚扰行为也会直接造成其身体器官的损害。在极少数严重情况下,持续进行的或者是后果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可能会产生自杀念头,引起受害人的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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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身材瘦小的黄清丽(化名)和丈夫都是湖南人,她文化程度不高,读完小学4年级后就辍学了。早年,黄清丽在湖南当地打工,于2016年年初和丈夫来到广州。
考虑到做环卫工,子女可免费读广州的公办学校,黄清丽和丈夫于2016年3月一起进入越秀区白云街环卫站工作。4年来,她一直珍惜这份工作,工资从最初的两三千元涨到了三四千元。
据黄清丽介绍,入职半个月后,周某某加了她的微信,一开始发些“早上好”之类的问候,她以为只是领导关心,没有往心里去。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11点多,周某某在单位和一个领导喝完酒后,打电话跟她说,他已把她的老公支开,让她从单位宿舍下来,跟他发生性关系,她找理由回绝了。
黄清丽称,此后,周某某一直骚扰她,时常跟她发微信说,“我喜欢你”“我很想你”,或直接打电话过来,要求发生性关系,有时直接在岗位上进行骚扰,曾多次说过“300元一次”,让她去周某某的家。
2019年上半年,黄清丽发现,周某某通过微信不断给她发带明显性暗示的视频。同时10月,周某某骚扰她说,“1000元一次”。觉得自己受不了,黄清丽便开始收集证据,还特意买了录音笔。
之后,黄清丽通过网络联系上了律师丁雅清,在后者的建议下,黄清丽决定起诉周某某。黄清丽表示,直到打算起诉周某某时,她才告诉丈夫此事,丈夫很支持她的决定,还说她“很勇敢”。
黄清丽称,她手上有一些录音、聊天截图等证据,可证明周某某对其长期进行性骚扰,但暂时不方便对外公开。
多方回应
据白云街环卫站多位环卫工介绍,该环卫站共有90多人,其中女性40多人,也有比黄清丽更为年轻的20多岁女性;环卫站归街道办管理,环卫工跟环卫站签合同。对于“周某某骚扰女同事”的传闻,多位环卫工称,此前没有听说过,“不清楚”。
一位50多岁的女环卫工说,她在该环卫站工作多年,周某某也在这里工作了20多年,2008年左右开始担任站长,口碑一直还可以,“人比较开朗,喜欢开玩笑”。
对于黄清丽的上述举报内容,19日下午,周某某回复澎湃新闻表示,“不方便回答”。此前,周某某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表示,不存在性骚扰一事,“大家就是开一下玩笑”。
周某某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还表示,黄清丽对他的举报可能是想报复,黄清丽没有如愿当上班长,他还帮助黄清丽的弟弟介绍过工作。对此,黄清丽回应称,她从没想过当班长,她弟弟的工作也不是周某某帮忙找的。
案件处理
今年6月15日,黄清丽起诉周某某、环卫站一案获得越秀区法院立案。黄清丽的代理律师丁雅清告诉澎湃新闻,此案立案的理由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6月18日22时许,@广州越秀发布通报称,针对“环卫站女工状告站长周某某对其性骚扰”一事,已由街纪工委(派出监察组)成立核查组对事件展开核查,并暂时停止街道环卫站站长周某某职务。有关情况一经查实,街道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黄清丽的代理律师丁雅清告诉澎湃新闻,此案的立案理由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考虑到性骚扰发生在与工作相关的地点,且骚扰者就是环卫站站长,环卫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性骚扰,没有建立受理、调查、处置的一整套机制,因此环卫站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黄清丽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对原告的性骚扰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指周某某和环卫站)在省一级报纸上连续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15天;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案件启示
作为广东首起真正意义上的“性骚扰案”,黄清丽将周某连同其单位一同告上法庭,具有很强的突破意义。
一直以来,性骚扰问题困扰着许多职场女性。但是,真正以性骚扰依据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却少之又少。性骚扰的受害者在种种限制之下,常常不得不放弃维权。一些女性遭到性骚扰后,担心事件被曝光,可能让自己名誉受损;也有一些受害者因为加害者是自己的领导,十分害怕受到打击报复,以至于让自己的生活难以为继;同时,由于之前缺乏先例,很多受害者都不敢确定,自己出来维权能否取得成功,因此瞻前顾后。这些主观因素,加上性骚扰本身就有“取证难”的特点,使得相关案件很难进入法庭。
令人感慨的是,黄清丽突破了这重重现实因素的限制,用她的沉着与勇敢打破了僵局。为了证实周某的骚扰行为,黄清丽专门购买了录音笔,把周某的骚扰电话录了下来。这样的录音证据,在法庭上将会成为帮助黄清丽维权的有力武器。通过这种做法,黄清丽给其他被性骚扰困扰的女性作出了一个示范,提醒她们:倘若能够更好地留存证据,便能更有力地打击性骚扰者,让他们付出代价。
当然,保护更多女性免受性骚扰威胁,不能只靠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为此,立法和司法工作者还应对此类案件加以调研,建立起完善的法治体系,让法律能更好地保护潜在性骚扰受害者。对于这项工作,我国一直不乏努力推动者。从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首次出现“性骚扰”一词开始,到2012年中央政府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要求“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全国各地对性骚扰受害者的保护一直在日趋完善。
最近出台的民法典,更是对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界定,其中提到:“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从这个角度上看,不论是黄清丽还是其他有意维权的性骚扰受害者,都有理由相信,她们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而我们也希望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女性面对性骚扰时只能忍气吞声的悲剧能够不再发生。
预防与惩治性骚扰行为,不仅与普通人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也关乎社会性别平等。我们期待,随着两性平权事业进一步向前推进,性骚扰现象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而那些敢越雷池的骚扰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简介
2020年5月21日晚,重庆市回龙坝派出所的黄警官接到了辖区居民报警:“当时已经是晚上10点40分了,我们接到五云山村的李女士报警电话,她说有网购平台的店主电话、短信骚扰她。”
黄警官迅速来到报警地点,发现李女士在家一脸愁容。翻看李女士的手机,黄警官确认李女士所言非虚,她手机的确遭到了“轰炸”:手机里有多个电话号码打来的未接来电,最近的一次已经是晚上10点以后;还有数个号码发来的短信,有的号码甚至发了7条短信,短信内容大多为验证类信息:“你的验证码是××××,工作人员不会向你索要,请勿向任何人泄露,以免造成账户或资金损失”。
李女士郁闷地告诉黄警官:“我根本没有申请过什么验证码,这个骚扰电话每隔两分钟就要响一次,短信更是一分钟就会收到好多条,现在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和家人休息了!”
李女士为何会引来电话、短信的“轰炸”?原来和她之前的一次差评有关,据黄警官介绍:“之前李女士在某网购平台买了一件女士衣服,她对衣服不满意,就申请了退款,没想到店家拒绝。在多次沟通无果之后,李女士就打了差评,没想到差评之后就出现了骚扰短信和电话。”
“这个号码是我重要的工作电话,不能停用!因为卖家不断给我打电话,导致我重要的工作电话接不到,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李女士苦不堪言,实在没办法了,只好向民警求助。
李女士说,在受到卖家无休止的骚扰后,她也曾在网购平台上投诉该卖家,但是事情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对方还变本加厉地骚扰她。李女士见与卖家无法协商,于是选择了报警。
在了解到骚扰短信的源头可能是店家之后,黄警官通过网购平台自带的聊天框,多次发送语音与店家进行了沟通,没想到对方不仅拒绝承认对李女士实施了骚扰行为,还嘲笑李女士找人冒充警察:“第一,我没有做什么,都是你自己的想象;第二,冒充民警你完了!”
让黄警官吃惊的是,就在他通过语音警告店家的时候,李女士的手机居然还收到了骚扰短信……显然对方不信李女士已经报警。
为了对店家起到震慑作用,黄警官让李女士给他录了一段视频,视频中黄警官你强调对方行为已经犯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我们可以对你实施拘留!”
看完黄警官的普法视频,店家才意识到李女士真的报了警,于是马上服软,并向黄警官表示歉意:“不好意思,辛苦民警小哥了!我们的问题会协商解决好的,你说的法律法规我虚心接受,辛苦了!”
通过黄警官将近一个小时的沟通,店家在表达歉意后很快改正了错误——第二天,黄警官收到了李女士的感谢短信,短信中李女士表示事情已经得到了圆满解决:店家同意退款,也取消了恶意软件骚扰,自己也删除了差评,她非常感谢黄警官帮助。
2020年5月27日下午,就李女士网购时给差评,遭到店家短信、电话骚扰的案件,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炜昌,他在了解了案情的来龙去脉后,表示店家的行为涉嫌违法:“店家的行为涉嫌违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可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聂炜昌还指出,未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最新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提出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李女士的电话属于她的个人信息,店家对她发短信打电话进行骚扰,就是非法使用她的个人信息,这种情况李女士可以通过报警处理,或者通过民事起诉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